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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開:花蓮縣府已行使產創條例裁量權及須支付40~60億元購回全部光華樂活園區未售土地
(105/09/22 06:27:45)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2841)台開有關花蓮縣政府將以合理價金購回全部花蓮光華樂活園區未售土地事宜。

1.事實發生日:105/09/21
2.公司名稱: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有關本公司與花蓮縣政府合作開發之花蓮光華樂活園區開發期間屆滿未售土地之處理方式,花蓮縣政府已行使產業創新條例第47條第2項第1款之裁量權及須支付合理價金(約40至60億元)購回全部花蓮光華樂活園區未售土地,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依法有據在案。
8.因應措施: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台開花蓮光華園區未售地 縣府須付40~60億買回?

由台開(2841)與花蓮縣政府合作開發的花蓮光華樂活園區,在去年開發期間屆滿,有約22公頃產業用地未售出,花蓮縣政府日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行使產創條例第47條第2項第1款的裁量權,並須支付合理價金(約40億至60億元)購回未售土地,台開昨(21)日指出,此案已經最高行政法院依法同意。

台開指出,當初與花蓮縣政府合作開發光華樂活園區,先後投入開發資金與代墊款;現在開發期間屆滿,花蓮縣政府依法必須向法院提出未售地處理方法。

 
 

依產創條例,花蓮縣政府收回土地的同時,也必須要支付開發商所花費的開發資金與代墊款。

據了解,依產業創新條例內容,花蓮縣政府可以用合理價格買回未售土地後,再依法重新公告招標出售這些土地;或縣府因缺乏經費支付給開發商,則這些土地就會由開發商處理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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