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和證券A勞退金?營業員集體訴訟
首見證券商遭營業員集體訴訟!勞退新制上路11年,規定雇主額外提撥薪資的6%,作為員工的退休金。但傳出營業員提起集體訴訟,指控康和證券公司在勞退新制上路後,將這6%退休金以巧立名目的方式,從員工薪資中扣除,直到2014年才停扣該筆款項,估計遭扣除的薪資至少4000至5000萬元,受害員工約300至400人。
北市勞動局表示,近2日就會前往該公司稽查,若康和證券未全額給付薪資屬實,就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可開罰2至30萬元不等。
2005年7月起勞退新制規定,公司每月要額外撥薪資的6%當作為勞工退休金。但員工控訴,選擇勞退新制的營業員,薪資明細中突然多出1筆「後台行政服務費」,平均每月扣3000至6000元,大致是當月薪水的6%。
受害員工不滿資方欺壓,全台串聯自力救濟,向公司討公道。康和證新竹分公司7人於7月向法院提告,而台南分公司員工也向台南勞工局申訴。
北市勞動局主祕江明志表示,今年北市勞動局的確有接獲康和證券員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是因內容皆有待商榷,調解不成立,目前北市沒有收到訴訟。
江明志說,近日會前往企業稽查,如果違反勞基法未給付全額薪資屬實,根據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可開罰2到30萬不等罰款。
對此康和證券副總兼發言人康景泰表示,對員工應有之權利,皆依法律給予保障,未來將會依法院的裁決處理。
面對康和證券退休員工指控公司,在2005年至2013年間薪資不符合勞退新制的報導,康景泰強調,康和證券對於員工薪酬均是依法保障員工權益,且薪資部分也都有事先和員工做約定。然而,某些離職員工卻在之後做不實的指控與主張,康和證券也將捍衛公司權益。
現在部分離職員工因此事興訟,現正由新竹法院審理中,康和證券表示,因為員工與公司對該事件的看法不同,因此將靜待法院審判結果。
(中國時報)
在康和證員工爆料,公司未依法幫員工提撥6%退休金後,德信證券已離職營業員也向《蘋果》爆料指出,德信證也是如法炮製,雇主需幫員工提撥6%退休金,一直是員工自行提撥,而非公司提撥。對此,德信證指出,公司的營業員分底薪與績效制,其中績效制當初在雇用時所簽的是委任關係,由於雙方並不屬於勞雇主關係,因此,雙方在簽約時已明定獎金辦法,每月必要性費用需由員工自行支付,公司一直依法執行,並沒有違反勞基法。已離職的德信證員工表示,在2003年進入德信證,選的是績效制,不過,在2005年7月勞退新制上路後,公司要求簽署1份協議書,要求員工自願提撥6%的退休金,後來曾離開德信證到其他券商工作,但一樣是選擇績效制,發現其他的券商有依法幫員工提撥6%的退休金。當事人在2012年又回到德信證工作,公司還是沒有幫績效制員工提撥,而是從員工薪水扣除,在朋友告知公司的作法不符法規,因此,今年3月詢問人事,人事說因為選的是績效制,雙方屬於委任制,不屬於勞雇關係,因此,公司不需幫忙提撥,但當事人後來發現,個人勞退帳戶所提撥的6%,竟然屬於雇主提撥,認為公司已違法,因此,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德信證表示,公司的營業員分底薪與績效制,其中績效制當初在雇用時所簽的是委任關係,由於雙方並不屬於勞雇主關係,因此,公司對績效制員工並未做任何實質上的管理,也就是說,員工遲到早退,或是不來公司,公司都不會扣薪。至於員工的薪水完全是看業績,以2008年7月底薪與績效制的獎金為例,若當月業績是1.9億元,績效制可領16.78萬元,但底薪制員工只能領7.7萬元,就因兩者獎金差距很大,加上公司對於績效制又不做實質管理,因此,在勞退新制上路後,依法公司需幫勞工提撥6%退休金,但雙方僅屬於委任關係,在雇用時已簽定協議書,並在獎金辦法中有明定,必要性的費用需由員工自行付擔,每月勞退6%退休金則是屬於必要性的支出,因此,公司才會從員工薪水中扣除。德信證指出,當時在聘雇時,雙方都有簽署協議書,公司一切依法行事,並沒有違法,且在2006年也曾有員工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最後法院判定雙方屬於民法委任關係,公司不需幫員工提撥6%退休金,若員工有意見可以選擇不接受,並未強迫員工一定要簽署。(高佳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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