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紙:監察人和旺投資法人代表人宋正一取消並重新召集106年股臨會,開會時間改為4/21
(106/03/07 07:21:21)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902)台紙監察人和旺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宋正一取消並重新召集106年股東臨時會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6/03/06
2.公司名稱: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不適用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監察人依據公司法第220條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以台北北門郵局第000831號存證信函取消並重新召集106年度股東臨時會。
(一)開會時間:106年4月21日(星期五)上午9時整。
受理股東報到時間:上午8時30分。
停止股票過戶起迄日期:106年3月23日至106年4月21日。
(三)開會地點:台北市內湖區時報廣場(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9號)。
(四)會議內容:
1、討論與選舉事項:
(1)修改本公司章程案
(2)本公司提前改選董事討論案。
(3)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選舉案。
(4)其他議案。
2、臨時動議
3、散會
(五)本次股東臨時會依法無股東提案權相關事宜。
(六)辦理過戶手續:
(1)辦理過戶日期時間:106年3月22日下午4時30分前
(2)辦理過戶機構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3)辦理過戶機構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4)辦理過戶機構電話:(02)6636-5566
(5)辦理過戶方式:凡持有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106年3月22日下午4時30分前親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臺北市 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106年3月22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凡參加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 集中辦理過戶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七)其他應公告事項:
(1) 本次股東臨時會紀念品經董事長核定為「全家便利商店50元禮券」,不收取紀念品保證金。股東領取紀念品方式及地點說明詳開會通知書。
(2)本次股東臨時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為:自106年4月5日至106年4月18日止,請逕登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e票通」網站,依相關說明操作(網址:www.stockvote.com.tw)。
(3)受理董事提名公告:
本次獨立董事應選名額為3席,本公司擬訂於民國106年3月10日至106年3月20日止受理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持有已發行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召集人提名董事候選人,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本次非獨立董事應選名額為2席,本公司擬訂於民國106年3月10日起至民國106年3月20日止受理提名董事候選人名單,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召集人提名董事候選人,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與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凡有意提案或提名之股東務請於民國106年3月20日17時前寄達受理處所,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利召集人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提名董事候選人函件』字樣,掛號函件寄送。受理處所:新北市蘆洲區民權路190-3號3樓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今日接獲監察人和旺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宋正一台北北門郵局第000831號存證信函表示取消原106年3月31日股東臨時會之召集並重新召集106年4月21日股東臨時會乙案,尚有以下疑義,應俟監察人和旺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宋正一依法辦理補正,惟本公司為維護本公司及各該監察人之權益,除暫依所
請發佈重大訊息並予公告外,並建請投資人自行判斷斟酌其適法性:
1.監察人和旺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宋正一來函說明一載稱:「本公司股票自106年2月12日起即處於停止過戶狀態至3月13日,若因此更持續至3月31日均停止股票過戶,恐對股東權之行使有影響之虞」云云,惟因本公司另名監察人陳如舜前已於106年1月19日公告訂於106年3月13日召集106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故停止過戶期間自106年2月12日起算,此為監察人和旺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宋正一於106年2月12日召集106年3月31日股東臨時會所明知,如因前述兩次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部分重疊,致本公司停止過戶期間自106年2月12日起至106年3月
31日止,就作為取消106年3月31日股東臨時會召集之理由,則凸顯監察人和旺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宋正一原於召集106年3月31日股東臨時會時,顯未考量本公司之利益,是否符合公司法第220條所定要件,恐有疑義。
2.監察人和旺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宋正一來函說明二復載稱:「原106年3月31日股東臨時會董事被提名人明志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新誠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皆未出具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事由之聲明書,有不符規定之情事,為維護股東和諧及避免紛爭,故重新召集臨股會並重新受理股東提名」云云,然據提名股東戴頌偉及戴頌琪副本抄送本公司(並同時抄送金管會證期局及證券交易所)所附資料:股東戴頌偉明確記載提名法人股東「明志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許良宇」及「戴頌偉」為非獨立董事候選人,股東戴頌琪明確記載提名法人股東「新誠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余美玲」及「戴頌琪」為非獨立董事候選人,顯係依據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辦理,故由各該代表人簽署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事由之聲明書,並無疑義,亦有前述被提名人簽署之聲明書可稽,足見監察人和旺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宋正一來函所述,顯與法令未合,更凸顯係以莫須有之事由剔除股東依法提出之董事候選人名單,對照簡鴻文在媒體宣稱「發誓、並以人格保證,不會做『以「技術性」方式「做掉」其他股東提名的董事』這種低級的事」,並對財政部承諾「在離職前,不可再做出任何可能造成爭議的行為」等情,恐有重大扞格,故監察人和旺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宋正一以前述與法令及事實均不符合之說明,作為取消並重新召集股東臨時會之理由,是否符合公司法第220條所定要件,實有疑義。
3.況監察人和旺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宋正一前公告召集106年3月31日106年股東臨時會後,並未依法令規定於期限前通知本公司公告確認:(1)該次會議紀念品為何?(註:應於106年3月3日前公告)、(2)受理該次會議委託書徵求資料表等資料之處所究為何處?(註:理應儘早公告,以利股東辦理委託徵求事宜)、
(3)該次會議受任辦理股東會股務事務(含委託書統計驗證等作業)之股務代理機構為何?(註:理應於公告召開股東會時公告)、(4)該次會議應選舉之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註:應於106年3月5日前公告)、(5)是否有向集保交易所送交電子投票申請書?(註:應於106年3月4日前提出)等情,嚴重影響本公司全體股東權益。其今雖來信表示取消106年3月31日股東臨時會並重新召集106年4月21日股東臨時會云云,惟其辦理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第220條所定要件並依法踐行相關程序,容有疑問。
4.至於和旺投資有限公司前於106年2月13日改派宋正一要求續任監察人乙職所涉疑義,本公司前於106年2月13日主旨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和旺投資有限公司改派法人代表宋正一」之重大訊息公告已有說明,爰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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