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室報告-慎防公司法翻修 重創公司治理

 

一例一休上路才2個月,已經搞得全台雞飛狗跳!2017年立法院戰火未歇,除了年金改革等之外,還有行政院長林全坦承比一例一休更艱困的公司法大翻修戰場。年金改革已引發強烈抗爭,而相對專業的公司法修法則尚未引起廣泛注意;不過,立院若真的通過「全額連記法」等部分極具爭議法案,無啻是送給知法玩法的經營者最好的禮物,也將是斷送國內公司治理的災難式修法。

林全早先強調,台灣要和國際接軌、吸引人才發展新創產業,公司法修正是不得不面對的難題。此次公司法大修牽涉法律高達179條,其中連動影響最深的就是證券交易法;其他還包括保險法、電信法等,並涉及各級機關、地方政府,是史上修正幅度最大的一次。而為了執行此龐大修法工程,由政府委外成立的「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趕在去年底提出修法建議;經濟部則將在近期將草案送政院審查,林全則期望力拼今年完成立法。

 
 

誠然,以今日世界變化之快速與劇烈,部分公司法的確有修正必要,才能與時俱進、契合現今的需求;但西諺也說「東西沒壞就不必修」,更何況是將好的修成不好的。修法委員會在官網上揭示全盤修法的目標是「讓企業可以有效、經濟、快捷且容易利用公司制度,但不能濫用、破壞公司制度」;諷刺的是,一旦通過其版本,其後果正是「濫用、破壞公司制度」,將使公司治理精神蕩然無存。

其中影響最大的,就是試圖恢復已遭廢除的「全額連記法」惡法。原本公司法198條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強制採取「累積投票制」;但民國90年因民視等企業的經營權問題,有心人士推動修法改為得採全額連記法,從此成為爆發經營權爭奪戰時最受爭議的條文,最有名的當屬96年的國巨大毅案,國巨儘管買了近5成股權,卻在公司派祭出全額連記法下全軍覆沒,連1席董事都沒拿到。此一法令也成為僅持有少數股權者卻得以把持公司的最佳利器,包括台航、大同都曾用過此一狠招。

在有識之士多年努力下,此一惡法終於在民國100年廢止,恢復強制採行累積投票制。想不到修法委員會此次又大力促銷全額連記法,甚至還將擴及適用在非公開發行公司。此一惡法讓只持有少許股權的公司派,透過掌握股東名冊優勢蒐集委託書,再配合全額連記法「贏者全拿」的特性,無限期掌握經營權且毫無制衡力量。

令人驚訝的是,修法委員會日前召開記者會,以近日台紙經營權之爭為引子,大力宣揚推銷全額連記法,並宣稱累積投票制將導致企業淪為「派系共治」云云。委員會將董事會運作比為派系共治不僅不倫不類,熟悉證券市場的人更知道這是天大的謊言!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此番卯足全力推動全額連記法,背後動機值得探究。

另一爭議性法案是「董事候選人提名制」,諷刺的是,此一法案其實是金管會所力推,甚至建議在此次修法改為「強制」實行董事提名制。金管會美其名是實踐股東行動主義,實際上只是為了全面推動「電子投票」,俾有利於集保公司的經營。

然此法讓公司派有權審核董事候選人名單,更能毫無理由全部刪除反對派提名的董事,少數股權者同樣可藉此長期壟斷公司。董事提名制的經典案例是農林,去年公司派在改選前一舉刪除反對派提名的8位董事,輕易在改選中大獲全勝,而其代價,只是遭罰款1萬元了事。

其他爭議法條還包括授權董事會解任股東會選出的董事、股東會召集門檻由50%降為1/3出席、電子投票效力高於股東親簽委託書爭議及電子投票造假問題等等。前財政部次長戴立寧即感嘆這次公司法翻修讓整個架構都崩塌了,小英總統應嚴肅看待其嚴重後遺症,因為屆時陪葬的不止是公司治理,還有法律威信、經濟發展與無數小股東的權益。

(工商時報)

農林澄清「少數股權可藉董事提名制長期籠斷公司」報導內容
(106/03/09 09:08:24)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913)農林-澄清工商時報106年03月08日A6版

1.事實發生日:106/03/08
2.公司名稱: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A6版
6.報導內容:
董事提名制讓公司派有權審核董事候選人名單,更能毫無理由全部刪除反對派提名的董事,少數股權者同樣可藉此長期壟斷公司。董事提名制的經典案例是農林,去年公司派在改選前一舉刪除反對派提名的8位董事,輕易在改選中大獲全勝,而其代價,只是遭罰款1萬元了事。
7.發生緣由:
查經濟部於105年12月7日之裁罰係針對於董事會審查「後」通知提名股東,認本公司「董事」未將審查之結果「詳細」通知提名股東,而有與公司法第192之1第7項規定不符情事,因而開罰最低金額之罰緩新台幣1萬元整(按本公司依法通知提名股東,合理推知似除檢舉人外,各董事卻遭此裁罰?!據悉本公司無端遭罰之董事,已對該因誤導所為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在案)。

又本公司董事會審查提名並非如媒體所言「少數股權可藉董事提名制長期籠斷公司」、「毫無理由全部刪除反對派提名的董事」云云;實則以本公司案例而言,媒體所稱之反對派約僅有7%之股權,相較於親自出席股東會支持反對派以外其他被提名候選人之股權約超過30%,即姑且稱為兩派,而兩派之股權結構,可謂實力差距懸殊!又本公司董事會依法進行股東提名審查,惟股東提名確有未檢附公司法規定之相關文件,未檢附學歷證明文件、所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有不符獨立董事設置辦法等情事,即本公司董事會審查提名並無報導所言「毫無理由刪除反對派提名董事」之情形,甚者該提名股東所提另三名合乎規定之被提名人均列入候選人名單,經股東會選舉後僅有二名被提名人當選董事,該次股東會選舉結果為公司最高意思機關股東大會公意之展現,一切合法有效,可受公評,謹此澄清,以正視聽。
8.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澄清相關資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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