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2
台新金為彰銀經營權告財政部案,上星期高等法院判決「財政部對彰銀持股未出售前、且台新金控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者,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控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普董席次」。高院判決看起來應是台新金獲勝,但真實情況呢?
財政部仍要求所有公股金融單位幫忙收集彰銀委託書,幫忙收委託書的公股號子員工每千股可有30元的報酬, 若是數量大者每千股收購金更可提高到36元。奇怪,財政部沒有編列預算,這筆委託書收購金到底是誰出的?而且還不是給付現金,而是透過員工薪資帳戶給付。
看來財政部是殺紅眼了,不達目的絕不罷休,高院民事判決能約束得了財政部?就算可以,其它公股行庫若出面當徵求人,台新金又能怎樣?以台灣的官場文化,財政部鋼鐵般的意志,背後若無行政院的授意,怎敢如此鋪天蓋地蠻幹?2004年同意把彰銀經營權標給台新金的財政部長是林全,林全13年後高升行政院長,卻要財政部踐踏當年曾用他名字簽署的承諾?
台新金董事吳東亮過去曾自嘲,彰銀案中「他花365億元至今只買到3張紙」,那3張紙就是財政部寫給淡馬錫的公文及財政部新聞稿;如今6月中彰銀即將改選,財政部爭取董監過半的動作未見停歇,吳東亮除了3張紙之外,會不會落得只再多出高院一本判決書?6月中就知道了。
(紅布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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