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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9 10:43聯合報 記者張芮瑜╱即時報導
宜蘭市一名陳姓男子去年底將車借給愛女開,女兒不慎自撞傷車,陳男向警方謊稱是自己開的,卻慘被自家行車記錄器出賣,被依詐欺罪嫌送辦。怎料宜蘭地檢署調查後發現,原來陳男車子保的是「乙式」產險,就算駕駛人非車主,也可理賠。檢方認為陳男申請理賠非「詐」,予以不起訴處分。
55歲陳男去年12月21日傍晚將登記在公司名下、平常自用的車子借給愛女,愛女卻不慎將車頭擦撞車庫電動門框,造成車損,陳男擔心保險無法理賠,兩天後將車開到車庫同一位置,報警處理。
警方到場後,陳男宣稱是自己開車撞到的,警方對陳男施以酒測和筆錄立案,但陳男還來不及拿單據向泰安產險提出產險理賠申請,警方就調閱行車記錄器,揭穿陳男謊言,將他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送辦。
檢方訊問陳男,陳男並不否認謊報,但嚴詞否認詐欺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辯稱是保險業務員叫他報警,他才決定報案。
檢方認為,警方判斷、調查當事人所言真假,是職責所在,並不該據當事人所言登載,因此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名不成立。
至於詐欺取財未遂部分,檢方深入追查發現,陳男車輛投保的是乙式車體損失險,規定只要車輛碰撞、傾覆就可申請理賠,是不是車主開車並不影響,陳男車損,事後申請確定得以理賠,業務員也出面作證,換言之,陳男申請理賠合情合理,並非「詐財」,因此詐財未遂罪也不成立。
檢方認為,雖然陳男行為不對,卻不涉刑責,將陳男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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