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櫃買中心的回鉿

1.         已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管理機關申報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目前本中心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委託,負責受理申報首次股票公開發行之案件)公開發行並未設有資本額之限制,而公開發行公司須依循證券交易法及其子法暨相關行政命令等規範,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公司財務與業務資訊;而興櫃公司則係指已經申報上市上櫃輔導契約之公開發行公司,在未上市()掛牌之前,向本中心申請登錄興櫃,經本中心依據相關規定核准後登錄為興櫃公司,興櫃公司除應依循前開公開發行公司之規範,尚應依循本中心對興櫃公司所訂定之相關規範,藉由推薦證券商之輔導與推薦,先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者,惟興櫃公司未來不必然會上市()成功,須視興櫃公司能否符合申請上市()規定而定。

2.         有關登錄興櫃程序,發行公司應填具興櫃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備齊所載明之附件,向本中心申請,本中心於收文日起之三個營業日內,核發同意函並對市場公告其開始櫃檯買賣之日期,及將其概況資料揭示於本中心網站至少五個營業日,惟若本中心經檢查發行人所送之申請書件,其不合於登錄為櫃檯買賣者,或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檢送之檢查表載明有重大異常之查核結論者(包含違反相關法令或本中心規章、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及對繼續經營有重大影響),經本中心得退回其申請案。台端可參閱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16條至第19條,及至本中心網站查詢(查詢路徑:上櫃/興櫃公司專區 > 發行人服務 > 登錄興櫃條件及流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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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開發行之法令規範簡介 /學習律師王晨忠

 

http://www.zoomlaw.net/files/16-1138-43412.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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