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福旅遊集團(2705)昨(30日)晚公告,遭主要債務人墾丁渡假村(墾丁泊逸)退票約1765萬元,目前尚有2.69億元未清償,不過集團強調,此案投資成本已回收、且有擔保品及保證人,將依法提出債權保全等法律程序,集團營運不受影響。
墾丁渡假村為前富驛-KY董事長侯尊中籌組公司,2015年1月底與六福簽約,斥資9億元買下位於屏東縣車城鄉海口村的「墾丁六福莊」,經裝修後加盟富驛集團、更名為「墾丁泊逸渡假酒店」。不過,由於財務不穩,墾丁泊逸已於本月4日停業、解雇61名員工。
六福公告指出,此案主要債務人為墾丁渡假村,聯貸債務人為中聯墾丁投資,保證人亦為侯尊中。截至目前已回收6.3億元,投資成本已回收。此次遭墾丁渡假村退票約1765萬元,尚有8張支票未兌現、總金額2.69億元,占去年第三季合併財報資產總額2.72%。
六福表示,未回收款項設有擔保人及保證人,預計最大損失金額2.69億元,將依合約進行相關債權保全,包括對擔保品已設定質權逕行聲請拍賣,並對保證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此次事件對集團營運無影響。
(時報資訊)
屏東的墾丁泊逸渡假酒店將於明(6)日歇業,主要因不堪虧損。針對外傳泊逸為富驛集團的加盟店,富驛集團5日發出聲明表示,泊逸為富驛集團旗下品牌之一,但前董事長侯尊中等人在無權代表下簽加盟合約終止協議書,公司未對此項目投資,已提出相關損害告訴。
富驛集團指出,泊逸為富驛集團旗下品牌之一,公司與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墾丁泊逸渡假酒店)的加盟合約,遭前董事長侯尊中及相關人員於無權代表下簽訂加盟合約終止協議書,並無端授權,無償使用本集團品牌。
富驛集團澄清,公司並未對此項目投資,非此項目之母公司,公司營運及財務業務一切正常,未有影響,對於上述無權代表簽訂之加盟合約終止協議書,已提出相關損害告訴。
富驛-KY說明「墾丁泊逸渡假酒店招牌到期」報導內容
2018/01/08 07:03 Moneydj理財網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724)富驛-KY澄清媒體報導
1.事實發生日:107/01/05
2.公司名稱: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中央社
6.報導內容:
「墾丁泊逸渡假酒店...去年農曆春節後脫離母集團富驛獨立經營進行整修...」「...泊逸算是富驛集團的加盟店,墾丁泊逸渡假酒店的招牌今年到期...」
7.發生緣由:澄清媒體報導
8.因應措施:
澄清報導內容:
泊逸為本集團旗下品牌之一,本公司與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墾丁泊逸渡假酒店)之加盟合約,遭前董事長侯尊中及相關人員於無權代表下簽訂加盟合約終止協議書,並無端授權無償使用本集團品牌。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並未對此項目投資,非此項目之母公司,本公司營運及財務業務一切正常,未有影響。對上述無權代表簽訂之加盟合約終止協議書已提出相關損害告訴。
2017-12-13 21:23
〔記者蔡宗憲/屏東報導〕恆春半島今年遊客數「雪崩」,傳出有飯店業者「撐不住」,因資金調度問題無法如期發出薪水,部分員工痛批「房租、菜錢沒著落」,飯店總經理蔡文童則強調,遲發薪水者都有加發利息,飯店長期營運沒有問題;屏縣府勞工處強調已接獲檢舉,南下調查屬實將開罰。
傳出資金調度問題的是位在車城鄉海口的墾丁泊逸飯店,今年6月間就與野柳泊逸曾同時發生薪資遲發風波,當時泊逸聲稱,公司與富驛集團切割後,所有系統、賬戶等須重新建置,有部分資金鎖在銀行暫時無法調用,以至於6月份有個別員工薪資發放受到影響,不料事隔半年再次發生。
墾丁泊逸渡假酒店12月初就發下「發薪延遲說明及補償」備忘錄,寫著「本公司經營團隊未達到預算目標,自2017年9月至11月份累計虧損達516萬(不含折舊費用),本期資金調度不如預期順利,導致明日(12/05)無法依約定匯款薪資,影響同仁生活,深感抱歉。」
員工瑤瑤等人投訴痛批,備忘錄中只有「員工本人同意配合公司延緩發薪,直到資金到位(每延誤一日加發利息300元)」以及「員工同意共體時艱,但須先發放急用金」兩種選擇,他們有固定房租、卡費、生活費需支出的,又該怎麼選擇?「都要員工跟公司共體時艱,誰跟我們共體時艱?」
對於虧損造成遲發薪資,飯店總經理蔡文童解釋,確實因為總公司資金調度問題造成薪資遲發,但遲發一日加發300元利息的作法,「不少員工都希望多遲發幾天」,雖然恆春半島面臨雪崩慘況,但目前泊逸長期營運都沒問題,因飯店景色優美、價格實在,這兩年的業績更是逆勢成長10%上下,員工權益都會依循勞基法處理。
屏縣府勞工處處長林德輝表示,已經接獲墾丁泊逸渡假酒店薪資遲發的投訴,將派人員南下調查,如遲發未獲員工同意將開罰;目前勞工處未接獲墾丁地區其他飯店民宿有類似情況,也呼籲業者遵循「勞基法」聘僱、解雇勞工。
勞工處指出,依「勞基法」第21條及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違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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