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力特光電前董事長賴大王,被控在2006年知悉公司財務報表重編將產生鉅大虧損,在重大消息未公開前,賣出持股減少損失3046萬多元,全案經法院審理12年,期間一度判他無罪,高等法院更六審認定他違反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的減刑規定,判處2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000萬元;最高法院日前駁回賴大王上訴,全案定讞,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判決指出,2005年12月賴大王擔任力特光電董事長、總經理等職位,並自行設立宏運投資公司,後來金管會接獲檢舉力特大量不良品以試機為由,轉列為遞延費用,金管會指示證交所查核,證交所發函到力特了解存貨及不良品處理程序。
檢調查出賴大王因得知公司財報不符合一般的會計原則,如果重編財報,將揭露公司鉅大虧損的真實面,公司股價勢必下跌,他為了減少他所投資的宏運公司所持有的力特股票因股價下跌而衍生損失,因此在重大消息公開前,指示下屬拋售宏運的特力持股,後來力特光電股票果然下跌,賴藉著事先賣股,減少損失3046萬元。
《社會》力特光電前董座賴大王被控內線交易,逆轉改判無罪
2018/03/07 11:49 時報資訊
【時報-台北電】力特光電前董事長賴大王遭檢方起訴指控,在2006年知悉公司財務報表重編將產生鉅大虧損,在重大消息未公開前,賣出持股減少損失3046萬多元,一審將他判刑3年8月,但高院更四審認為無法證明賴男賣股時知道財報須重編,改判他無罪。檢不服可上訴。
同案被告、總經理室課長彭紹華被控因獲得賴大王的內線消息,提前拋售手中持有的力特光電股票,減少損失108萬多元,一審判他無罪、高院更四審駁回檢方上訴,彭紹華獲判無罪定讞。
賴大王在2005年12月擔任力特董事長、總經理並自行設立宏運投資期間,因金管會接獲檢舉力特有大量不良品藉試機而轉列遞延費用的情事,金管會於是指示證交所進行查核,證交所發函到力特了解存貨及不良品處理程序。
檢方指控,賴男因得知公司財報不符一般會計原則,如果重編財報將導致公司鉅大虧損,為了減少他所投資的宏運公司持有力特光電的股票,因股價下跌衍生損失,竟在重大消息公開前,指示彭紹華賣出持股,後來力特光電股票下跌,賴、彭事先賣股減少損失。
桃園地院將賴男判刑3年8月、彭判無罪,檢不服上訴,最高法院4度發回更審,高院更四審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賴、彭賣股票時,已獲悉或實際知悉證交所將要求財報重編的消息,因此逆轉將賴判處無罪,檢方對此不服可提上訴。(新聞來源:中時 林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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