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針對匿名者以匿名廣告散布之內容,提出澄清說明
(107/05/25 06:41:27)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913)農林澄清媒體廣告內容

1.事實發生日:107/05/24
2.公司名稱:台灣農林(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工商時報
6.報導內容:(廣告版)匿名廣告
7.發生緣由:不適用
8.因應措施:
針對匿名者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24日以匿名廣告之方式散布不實消息,本公司特澄清如下:
1.匿名廣告刊登人扭曲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台抗字第297號)之內容:
(1)最高法院將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更(一)字第24號裁定廢棄,其廢棄理由為:台灣高等法院於106年12月29日為裁定時,本公司之股東臨時會已召開並完成改選,共選出13席董事並且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變更登記在案,全案已無進行保全程序之必要,但此部分係由本公司針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裁全字 103 號提起救濟,故最高法院基於本公司已合法選任新任董監事之考量,而認定本公司對原士林地院之裁定所提起之抗告,已無實益(既已合法召開臨時股東會並完成改選,當然不再需要司法捍衛本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之權利),而非指摘本公司選任程序不合法。上述判決皆為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可輕易查得,但匿名廣告刊登人僅擷取隻字片語即指摘本公司程序不合法,其心實屬可議。
(2) 關於本公司及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爭議,經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297號裁定確定後,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於107年5月18日發函通知本公司若因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訴訟衍生損害,請本公司立即向其行使權利,倘若本公司有如匿名廣告所稱之「瑕疵」,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豈有主動發函通知本公司若有損害請盡速向其請求之理?更見匿名廣告內容係在未知悉全部訴訟過程之情況下而發出,全無可信。
2.關於新世鑫公司所提確認本公司105年之董事會及臨時股東會無效之訴訟目前仍在高等法院審理中:
就新世鑫公司所提起確認本公司105年之董事會及臨時股東會無效之訴訟目前仍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尚未判決定讞。且本案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亦有部分係認定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主張無理由而駁回其訴,台灣高等法院目前尚在審理中,且本案仍得上訴至最高法院,而未有確定之判決結果,匿名廣告內容未詳述全部判決結果及理由而妄下定論誤導投資人,自無可取。
3.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17號)之判決肯認本公司 105年9月1日董事會之召集程序並無違法之處:
參照上開判決第16頁第10行:「...被告(即本公司)於105年8月24日將開會通知寄送至詹連凱上開電子郵件信箱,可認已到達詹連凱隨時可讀取之處,不論詹連凱有無讀取,應認已符合公司法第204條之規定。」
且本公司從未在訴訟中主張「105年9月1日董事會之召集程序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匿名廣告刊登人移花接木,斷章取義之誣陷行為實不可取。
4.匿名廣告無法辨別刊登人是否為本公司股東
本公司無法確認匿名廣告刊登人是否為本公司之股東,如確實為股東,本公司誠摯歡迎股東蒞臨本公司批評指教;但若非股東而企圖以斷章取義的文字,誤導主管機關與其他所有股東,本公司於此嚴正聲明,任何不實或不完整資訊若有礙市場活動,影響股價或損及所有股東之權益,本公司將籲請主管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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