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戴瑞瑤/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天(16日)公告,龍巖李世聰向金管會申報持有彰銀股份逾5%後,仍透過外資帳戶陸續增加持股,但卻不實申報,被金管會查到,最終處以李世聰與其關係人600萬,並要求他要限期1年內處分未確實申報的持股、高達17萬2095張彰銀股票。

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李世聰從2014年12月25日向金管會申報持有彰銀股份逾5%後,就持續增加對彰銀的持股。但在2016年起陸續降低持股,並於同年8月間申報持股比率為7.02%。

 

可是金管會在2016年9月及12月間發現,李世聰持股雖持續降低,但卻透過紙上的4家外資投資公司的投資帳戶增加彰銀持股,進一步查證後發現,這些外資投資帳戶僅買進彰銀股份,購買資金來源是境外的公司,而境外公司的代表人就是李世聰的女兒,而境外的公司借給4家外資投資公司高達4750萬美元。依規定,這樣的股份應加計為李世聰同一關係人的持股。

莊琇媛表示,若加計4家外資投資帳戶持股,李世聰跟同一關係人2016年8月24日的持股比率應為9.06%,跟李世聰所申報的2016年8月1日持股比率7.02%不符,增加超過1個百分點,但卻未依法增加持股10天內要向金管會申報,已違反銀行法。

而金管會有請李世聰說明,但李一直沒有交代清楚,他透過其他外資帳戶持有彰銀股份,但這外資帳戶最終受益人是他女兒,李世聰始終不承認他有持股,金管會因此才開罰。最終開罰李世聰與他女兒等6人處以600萬罰鍰,限期1年內李世聰需要處分持股到原本申報的7.02%,共需處分17萬2095張。而截至7月底,李世聰與其同一關係人持有彰銀股份共9.23%。

銀行局強調,持股未確實申報被罰這是首例,金融機構是國家特許設立,收受、保管民眾資金,應受高度監理。法令有規範大股東持股一定比率以上,應辦理申報或申請核准,並進行大股東適格性審查。金融機構的大股東不應藉任何形式,規避主管機關的監理。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816/1236998.htm?from=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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