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針對大同股東會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行為,所採取之相關措施說明
(109/07/01 08:43:24)

金管會說明有關大同公司6月30日股東常會,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而有影響股東權之情事

一、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議,金管會一貫立場為不介入,但要求公司及受託辦理股務業務機構,辦理股務作業需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任何股東只要依法投資都應該保障行使股東權利的公平機會。

二、針對本日大同公司股東會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影響股東權益之保障,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投保中心除於本日股東會召開前,發布新聞稿表示,已指派六人出席本次股東會觀察會場狀況,若本次股東會涉有相關違法情事致影響股東權益,該中心將於會中適時表示意見,積極維護股東權益。另查投保中心業於股東會現場,針對前開股東權受限乙事提出異議。

三、在行政作為方面,金管會及周邊單位,針對大同公司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行為,將採取下列措施:
(一)證交所將請大同公司本日赴證交所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說明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理由。
(二)投保中心及集保公司將發布新聞稿,說明本日參與股東會情形及對本事件之立場。
(三)金管會將請集保公司瞭解並查核相關股務作業,大同公司倘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6條有關股務內控制度規定,將處分該公司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

四、另大同公司股東倘認為股東會有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之瑕疵,侵害股東權益,可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尋求救濟。(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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