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週報-司法話題〉母子公司資金周轉 限期須還款
記者林嘉東/專題報導
上市、上櫃公司借錢給財務陷入困境的子公司周轉,看似「左口袋換右口袋」帳戶間的資金調撥,對公司整體財務狀況並無影響。但我國證券交易法為維護股東權益,訂有還款不能超過一年的規定,母公司1年內沒有收到子公司欠款就會被罰,不可不慎!
未經信評程序 鼎創達敗訴
生產印表機的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於2016年間決議借錢給100%持股的子公司、位於中國上海迪比特公司人民幣3,409萬元(折合台幣約1 億6,947萬6,000元 ),原訂借款期限1年。但迪比特公司並未在還款期限內還款,只還了159萬元人民幣給母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現後,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規定,裁罰鼎創達台幣24萬元,鼎創達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鼎創達主張,公司借錢給100%持股之子公司,屬企業內部的資金調撥,並不是借給他人。況且鼎創達借錢迪比特,實質上為「左口袋換右口袋」帳戶間資金調撥,對公司整體財務狀況並無影響。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上市、上櫃公司原則上不得將公司資金貸與股東與他人。但公司若認為有融通資金必要時,可例外從事資金借貸,但須在1年以內還款。貸款前還要對貸與對象進行徵信及風險評估,是否對公司的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影響股東權益,保障證券投資人之權益。
法院查出,鼎創達董事會在決議借錢給迪比特時,已知迪比特背負龐大債務,已陷於需拍賣名下不動產才能取得足夠現金清償其他債務,根本無法在1年內償還貸款。此外,鼎創達借錢給迪比特公司前,也未經過合理信用評估程序,確信能收回該筆貸款,因此判鼎創達敗訴,要繳24萬元罰鍰。
1年未收回貸款 昇陽罰24萬
此外,製造太陽能電池的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間也借台幣2億元給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樣也因為超過1年沒有收回貸款,遭金管會裁罰24萬元。
昇陽光電抗辯,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規並沒有規定借貸人須在一年內還清,公司在知道新能光不能清償的時候,已盡相當之努力協商出清償方案。如果在新能光還不出錢時,直接對新能光行使抵押權的話,新能光恐因此倒閉。
新北行政法院認為,昇陽光電科技公司短期融通貸與新能光2億元,違反金管會訂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的1年還款期限,昇陽光電超過1年收回新能光2億元欠款,未能遵守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審慎管理公司資金,維護投資大眾之權益,昇陽光電主觀上縱無故意,客觀上顯有過失,判昇陽光電敗訴,要繳24萬元罰鍰。
上市櫃公司 短期融資時應注意事項:
記者林嘉東/專題報導
上市、上櫃公司借錢給子公司或其他公司,政府為保障投資人權益,管控十分嚴格,借款前一定要詳閱相關條文,以免受罰。
蔡家豪律師表示,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 1訂定的「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明確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原則上不得借錢給股東或其他人,除了彼此間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資金的必要時才能借款,一旦違反就會遭到金管會裁罰。
業務往來 才能借錢給子公司
蔡家豪指出,「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是為了保障上市、上櫃公司股東及債權人,避免上市、上櫃公司董事假借款或移轉給子公司或關係企業,藉此掏空造成母公司資金,財務有問題或無法被股東或公司債務人所知悉,所以才會對上市、上櫃公司借錢給其他公司做出嚴格的規範。
蔡家豪指出,此處理準則也是為了保障金融市場的交易安全,如果投資人可以透過公開資訊知道投資公司的重大資訊,自然就可以評估是否要繼續持有該公司股份或投資該公司,維護我國金融市場健全。
「倘若上市、上櫃公司已把資金借給其他公司,一定要特別注意一年的還款期限!」蔡律師叮嚀,該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短期融通資金的期限為1年,即1年內必須收回貸款金額,如果未能於1年內回收,公司應向金管會聲請展延,並具體說明原因、擬具辦理計畫及時程,否則會遭金管會裁罰。
蔡律師強調,不僅如此,公司負責人也會跟與借貸公司負連帶返還責任,若公司因為借貸他人而受有損害者,公司負責人也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蔡律師提醒,對於上市、上櫃公司負責人來說,要把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一定要深思熟慮,以免要負起連帶返還責任、損害賠償,甚至還有可能被其他股東或董事告發刑法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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