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大亨張永豐與妻子張王明香創辦吉鴻電子,張多年前心臟病突發,保住性命後卻驚爆外遇、有私生女。張指控妻子怕私生女瓜分遺產,搬走大批土地財產,提告請求返還股票,一審敗訴。張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改判王明香應移轉10萬股吉鴻股票給丈夫,並完成股東名義變更登記,也要返還新世鑫公司10萬股股權。
此外,高院也判兒子張家銘要將吉鴻電子、新世鑫、頎鴻電子各10萬股股權還給父親。
張與結婚40年的妻子打官司爭財產,張主張2010年因突發心臟病命危,經搶救挽回一命,妻子在他住院期間得知疑似有私生女,恐瓜分遺產,不斷以稅金、醫師叮囑三年不得搭飛機等理由,阻擋他回工作崗位,還逼迫簽署委任書。他為了敷衍、打消妻子阻擋出國念頭,才在授權書簽名,事後妻子卻到中山地政事務所用「夫妻贈與」、「贈與」轉移土地至她和兒子名下。
張王明香和兒子主張,多年前基於稅賦及傳承子女想法,陸續將張永豐名下財產移轉給子女,張不顧「病癒短期內不要出國」醫囑,執意要出國,全然不顧家人關心,甚至同意把名下不動產、股票全數交給張王明香處分、過戶給張王和子女,並簽署一疊授權書及股份轉讓讓渡書,證明真的有贈與、移轉意思。妻子稱移轉前有告知張,都獲得同意或承諾,丈夫是因為外遇曝光,還認領私生女納入戶口,因妨害婚姻刑事告訴才惱羞否認。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張對妻子有贈與不動產之意,判張敗訴。
張永豐上訴表示,和妻子生有張家銘、張凌綺二子女,他婚後創立了吉陽電子、吉鴻公司、新世鑫公司、頎鴻公司,也持有大部分股權,他因業務常不在國內,便將公司管理與營運交給妻子負責,印章也交給了她,但沒授權妻子處分他名下財產。
高院審理後認為,這些股份讓渡書是打字印製,張永豐除在上方當事人欄、下方立書人欄簽署姓名外,像是讓渡對象、讓渡標的是何公司、何股數,讓渡日期為何時、讓渡價金為若干,都沒記載,難認他有與妻兒達成出讓(贈與或出賣)股份的意思。
另外,授權書記載的授權範圍僅及於申請印鑑證明、憑辦關於土地及建物移轉事宜,高院也認為不及於授權張王明香辦理股份移轉。
高院認為,張永豐家族有巨額財產,他是有自主意識、完全行動能力的人,也有財力支付出國食宿交通費用,簽署這些授權書、股份讓渡書時沒有需要特別犧牲或退讓的情事,衡諸常情,張不可能以承諾日後將全部財產都任由妻子全權處置當交換條件,只換取「短期出國」。本件仍得上訴。
吉鴻電子給予各系統需做轉換的企業一個重要心法:在導入期間,張永豐總經理與王明香副總等高階主管的全力支持與破釜沉舟的決心是成功的關鍵。
https://www.digiwin.com/tw/case/1577.html
【百億大亨剩八萬1】電玩起家創百億身價 漏接小三1通電話讓他家產被搬光
張姓大地主在台北大直及內湖擁有十多筆土地,他創立吉鴻電子,靠製造電玩機台及兌幣機起家,身價上百億,位於大直的莎多堡奇幻旅館市值30億元的土地也是他的,但因1次心臟手術緊急住院,張男漏接小三電話,意外讓照顧他的老婆發現他外遇,上百億資產遭妻兒暗中逐一過戶,他發現時,身上僅剩8萬元,因此怒告妻子偽造印鑑證明,連出庭作證的兒女也遭他告上法院,要力拚奪回全部家產。
原來,張姓百億大亨2010年心臟病發被送往台北馬偕醫院進行心導管手術,張妻保管他的手機,卻不斷有同一號碼來電,張妻後來接起電話,1名女子一接通就急喊「老公」,讓張妻起疑,她心中雖有底,卻仍強作鎮定,未立刻與病榻中的先生攤牌,最後張男心臟裝上2根支架才度過險境。
鬼門關前走了一遭,張醒來後卻陷入另一個人間地獄,妻子詢問他來電的女子是何來歷?他才知外遇已瞞不住,向妻子坦承有1位比他年輕23歲的小三,2人還生了1個女兒,已經2歲了,張妻聽完不只沒有哭鬧,也未要求離婚,而是與兒女聯手,巧妙地將張姓大亨的百億財產過戶到母子3人名下,張姓大亨已提告要求司法還他公道。
本刊調查,張姓地主早年靠製造大型賭博電玩機台起家,發跡時間比知名「電玩大亨」周人蔘還早,他靠著偏門投資致富後,轉而成立吉鴻電子與另2家公司,專營電子遊戲機台及兌幣(鈔)機,並擁有國內外十多項專利,讓他迅速累積近百億元身家。
知情人士透露,張姓大亨與妻子創業後,由張一手包攬研發及行銷,他長年在各國拓展公司業務,妻子則負責管理財務,張男也將印鑑交給妻子。夫妻間男主外、女主內原本合作無間,在台、美、日及歐洲創下百億事業版圖,不料,2010年張妻在老公心臟手術住院期間,意外發現先生外遇,還與小三生了私生女,而興起奪產計畫。
張妻不動聲色,要求丈夫簽下授權書,白紙黑字寫下由妻子處理印鑑證明及辦理土地與建物移轉等事宜。張姓大亨心想,管帳這些事原來就由老婆負責,並不以為意,但他萬萬沒想到,老婆此舉是擔心他與女友生的女兒來分產,因此為資金及家產轉移進行超前部署。
張妻靠著多年管帳經驗,加上手中握有的印鑑證明及授權書,不到5年就把公司負責人及張男名下的資產、股票,全數轉移過戶到她及兒女名下,張姓大亨自己的百億身價幾乎歸零,最終只剩8萬元存款。
2012年間,張妻委請徵信社跟監後,認為小三生的女兒不像張男的親骨肉,為了讓張男回心轉意,徵信社人員趁小三帶女兒在內湖一處公園遊玩時,偷拔女童的頭髮,再暗中拿張男的毛髮到醫院進行DNA比對,得出親子關係不相符的結果,讓張妻大為振奮,要丈夫清醒,不要幫別人白養小孩。
張姓大亨也被鑑定結果嚇一跳,要小三一起嚴肅面對,他帶著與小三生的女兒去驗DNA,結果卻相符,這才知道是徵信社搞烏龍,在拔女童頭髮時,因公園有很多小孩在一起玩,竟然拔錯人。為此,張男氣憤不已,認為徵信社違法取得他的頭髮,還對徵信社邱姓副總提告竊盜,為全案再添一段插曲。
此宗頭髮驗DNA認親案,從2012年上演至今仍持續進行,台北地檢署認為,全案查不出徵信社邱姓副總偷他頭髮的罪證,予以不起訴,但張姓大亨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已向高檢署聲請再議。
本刊調查,張姓大亨與小三產女後,小女兒已入籍張家,由張姓大亨辦理認領,在法律上,和張姓大亨的妻子與1對兒女都是繼承人,有資格分得張姓大亨名下的資產,如果張姓大亨名下的資產全被以合法方式過戶到大房名下,小女兒將可能無法分產,知情人士指出,張妻應是在高人指點下,啟動護產相關程序。
知情人士指出,張男與小三認識的過程有2個版本,張男的版本是,他十多年前在住家附近的健身中心認識,2人雖然相差23歲,但真心相愛,因此決定在一起;但張妻認為,小三是老公在按摩店的認識的,看上的是張家的百億家產,並沒真心相愛這回事。
張姓大亨的友人告訴本刊,小三原本說自己是雙子宮,醫學上不可能懷孕,張姓大亨與她親熱時也就沒有任何防護,張姓大亨十多年前在台東買了幾十甲土地,附近宮廟要蓋香爐,張姓大亨奉獻了200萬元,香爐落成後,他帶著小三一起去參加啟用典禮,回到台北後,小三就害喜了,張姓大亨又驚 又喜,問小三說:「妳不是雙子宮?」小三回答說:「我向神明祈求,我要1個小孩」然後就懷孕了。
知情人士指出,張姓大亨與小三認為,女兒是神明的旨意,因此呵護備至,女兒在美國出生,擁有美國籍,張姓大亨也在台北砸數千萬買房子供母女居住,女兒目前與母親住在中國讀小學,因疫情關係目前暫時無法回台。
張男與妻子於1978年結婚,夫妻2人白手起家,與後來行賄警察的周人蔘一起做賭博電玩機台,30歲出頭就已累積數億元身價,人稱張董。他與妻子都篤信佛教,陸續捐了上千萬元給慈濟醫院購買X光機等器材,釋證嚴上人還因此在30年前約見張男親自致謝。 知情人士指出,當時釋證嚴上人勸張男人生路不要走偏,當時張男還向友人抱怨:「為什麼我捐錢還還被碎唸?」但張男回到家後,覺得上人的話很對,想了想,因而決定讓事業轉向,改做自動販賣機投幣設備及兌幣機,但第一年就賠了7億元。
本刊調查,張男陸續成立的吉鴻電子等3家公司成功轉型,製造紙鈔接收及紙、硬幣辨識器,成為全球知名的貨幣接收及防偽辨識系統商,如自動販賣機、合法賭場機台、娛樂機台、售票繳費系統、身分辨識系統與互動機台都有使用吉鴻電子的設備,年營收10億元以上,目前吉鴻電子位於內湖的2棟總部大樓,市值均超過20億元。
這起爭產官司正由士林地方法院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告訴人是68歲的張姓地主,指控妻子偽造印鑑盜賣土地,他擁有的公司也遭變更所有權人,因此向法院提起印鑑證明無效之訴,希望搶救已遭賣掉的土地及大權旁落的公司,不料地院開庭後,外界才知悉他與結縭逾40年的妻子及1對兒女,竟已有8起民、刑事互告官司。
「30億元的土地轉手,地主卻被蒙在鼓裡,實在太離譜。」張姓大亨透過友人向本刊表示,大直800坪的商業土地就是妻子擔心官司有變,才急著在訴訟期間變現資產,老婆瞞著他私下委託仲介交易,成交用印後一個多月,張男才被妻子告知「莎多堡我賣掉啦!」
對此,張姓大亨主張,台北市中山戶政事務所未經他同意,就核發印鑑證明給妻子,讓妻子得以先將房產過戶到她名下並出售,張男因此對妻子提告要求塗銷登記,並對中山地政事務所提告要求確認印鑑證明無效,目前正由士林地院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分別審理中;張男另向台北地檢控告戶政承辦人員違法失職。
張男主張,他雖簽下授權書,但妻子處理財產仍需經他同意,更重要的是,他是授權妻子申辦印鑑證明,但妻子另委請公司員工申辦時,未依法提供印鑑當事人的身分證影本,對此,中山戶政事務所2018年12月坦承錯誤,一度撤銷已發給張妻的印鑑證明。
不知何故,2019年2月,中山戶政事務所又突然回復印鑑證明效力,張男透過北市議員召開協調會,才得知妻子曾找民代向戶所施壓,讓撤銷案逆轉,藉此搬空他名下的百億元資產,張男認為,妻兒都是經由偽造文書等方式謀奪財產,相關承辦人員涉及重大不法,要求司法還他公道。
知情人士指出,張姓大亨外遇遭妻發現後,自己搬出去住,原本的家還是可以自由進出,由於小三與女兒都在中國,今年除夕他回家拜祖先後,準備等著跟大老婆還有1對兒女與孫子圍爐吃團圓飯,但突然覺得有點累,在房間睡著了,等到晚上醒來,發現年夜飯吃完了,竟沒有人叫他一起吃,張姓大亨對友人說,怎麼可以這樣?
張姓大亨的1對兒女,除了沒叫他吃年飯,也都與媽媽同陣線,3人在法庭的說詞一致,張男的官司因此幾乎沒贏過,依據台北地院、高等法院及士林地院的判決書,張姓大亨在法庭上都是一路挨打。
法院認為,張妻與兒女說法一致,都證稱張男在2010年動完心臟手術後,醫生要求3年內不宜搭飛機,否則會有生命危險,但他不聽醫生叮囑,堅持要出國,才簽下授權書換取出國的自由,簽完授權書讓妻子辦理印鑑證明及土地所有權處理後,張男就去訂機票了。
張男的女兒向法官證稱:「爸爸曾對媽媽說,你們給我自由,我全部財產都給妳。」於是簽下授權書,父親簽完後還說錢再賺就有,母親拿到授權書時更是嚇一跳,說不敢相信你爸爸真的簽了。加上張妻證稱,錢跟印章本來就是她在管,財產是夫妻一起賺的,「是先生說算命的講,要登記在男人名下才會賺更多,後來丈夫想要及早安排財產,因為夫妻間贈與免稅,才授權我預先分產節稅。」
刊調查,張姓大亨早年靠製造大型賭博電玩機台起家,他創立吉鴻電子與另2家公司,專營電子遊戲機台及兌幣(鈔)機,並擁有國內外十多項專利,除了電子本業,張姓大亨與妻投資眼光也相當精準。
知情人士透露,基隆河截彎取直時,張男與妻以每坪4萬元購入大直內湖地區6000多坪土地,後來土地重劃拿回1700多坪,原本名下土地有十餘筆,緊鄰莎多堡的薇閣月子中心也是張家所投資的不動產之一,此外,連在美國聖荷西及荷蘭、日本、德國也都有,張男與妻在國外都各購入逾千坪土地供吉鴻電子倉儲使用,市值也已逾10億元。
張男曾向友人感嘆,當初為讓兒子到英國牛津念書,豪擲200萬元請國立大學教授寫推薦信,還在帳戶存了1億元財力證明,順利讓兒子成功入學,還把4萬多張農林股票全過戶給學商的大女兒。但在張男婚外情曝光後,兒女已多年不理他,打拚了大半輩子,最後竟與家人反目、形同陌路,張姓大亨雖再度創業,但原本幸福美滿的百億之家,親人卻形同陌路,仍令人不勝唏噓。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00713inv008/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801號
原 告 張永豐
訴訟代理人 陸伶萱律師
蔡吉記律師
被 告 張王明香
張家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邱瑞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張王明香、張家銘(下合稱被告
,若指單一則以姓名稱之)為夫妻及父子關係,被告卻未經
原告同意或授權,竟以盜用印章之方式,於民國101年至103
年間,將原告名下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鴻公司)
、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世鑫公司)、頎鴻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頎鴻公司)之股票過戶移轉至渠等
名下,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訴請張王明香返還吉鴻公司、新世鑫公司
股票各10萬股,以及張家銘返還吉鴻公司、新世鑫公司、頎
鴻公司股票各10萬股等語,並聲明:張王明香應將107年7
月19日民事起訴狀附表一所示股票(即吉鴻公司、新世鑫公
司股票各10萬股)返還原告;張家銘應將107年7月19日民
事起訴狀附表二(即吉鴻公司、新世鑫公司、頎鴻公司股票
各10萬股)所示股票返還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則以:原告應舉證張王明香有盜用其印章之事實,其次
,原告早有計畫將名下財產移轉予被告二人,且並非每次皆
在贈與稅申報書上親自簽名,況原告業已簽立授權書及股票
轉讓讓渡書,並將印章交由張王明香保管,足見已授權張王
明香代為處分財產,此亦有金流即新臺幣(下同)7,748萬
8,992元可佐及證人張凌綺另案證稱在卷,嗣後竟反悔提起
多件訴訟,乃因張王明香對其提出妨害家庭之刑事告訴所致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一第287頁至第288頁):
原告將自己所有印章交由張王明香保管。
原告移轉予被告之股票股數及時間如民事爭點整理二狀所示
。
前開各移轉股票股數之贈與稅申報書上所蓋用之「張永豐」
印文即為交予張王明香保管之印章。
被證1、2之授權書為原告所親自簽名。
張家銘開立面額為77,488,992元支票,嗣後提示兌現於原告
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其後並有2千萬、5千萬元之轉帳
入原告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內(本院卷一第213頁至第217頁)
。
前開股份移轉嗣後仍遭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而分別於101、
102年補繳贈與稅(本院卷一第230頁至第237頁)。
原告同意將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4樓房屋、
150萬元分別贈與予張家銘、訴外人張凌綺,且均未於贈與
稅申報書上簽名,僅有蓋印(本院卷一第110頁至第114頁、
第118頁)。
原告先前以張王明香盜用印鑑章,而將原告所有臺北市○○
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二分之一)
、00之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023/10000)及同段0000、000
0、0000建號建物贈與予張王明香,乃對其提起塗銷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民事訴訟,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5166號民事判決駁回,經原告上訴於臺灣高等法
院審理中(本院卷一第88頁至第96頁)。
原告先前以被告二人未經同意授權,而將原告所有臺北市○
○路000巷00號2樓房屋及所坐落基地贈與予張家銘,乃對被
告二人提起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民事訴訟,而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271號民事判決駁回,經
原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達成和解(本院卷一第72頁至第87
頁)。
原告先前以前開張王明香未經同意一事,而對其提起行使偽
造私文書等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6年度偵字第12971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聲請交付審
判,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判字第137號裁定駁回
聲請(本院卷一第55頁至第61頁、第265頁至第271頁)。
原告先前復以本件被告二人盜用印章為由,對渠等提起行使
為造私文書等刑事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續一字第39、40號為不起訴處分,經原告聲請再議,
現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查中(本院卷一第
218頁至第228頁)。
張王明香於105年間對原告提起妨害家庭之刑事告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又
私人之印章,由自己使用為常態,被人盜用為變態,主張變
態事實之當事人,自應就此印章被盜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17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是
以,原告主張其印章遭被告盜用,自應舉證證明。
然而,證人即原告及張王明香之女張凌綺已於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1號、105年度訴字第5166號民事事
件審理程序中數度證稱:原告於99年間曾因心肌梗塞開刀,
醫生表示其身體狀況不能進行長途飛行,但原告從100年年
底開始堅持要出國,張王明香為其著想表示反對,原告則稱
害怕的話,把財產都給你等語,嗣101年過年後,伊看到張
王明香拿一疊授權書,表示要讓原告簽名,藉此阻止原告出
國,之後張王明香又拿已經簽完名的授權書給伊看,並哭得
很傷心,稱原告不顧身體狀況竟然簽名。當時那一疊授權書
,有的標題是「授權書」、有的是「股權移轉書」,伊也有
看到原告在其上簽名。財產過戶給被告後,原告均知情,還
不止一次與伊討論,稱錢再賺就有。又原告印章均由張王明
香保管,於105年年底以前其均未向張王明香要求取回。而
張家銘於105年4月小孩出生要報戶口,才發現原告另有非婚
生子女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7頁至第107頁、第175頁至第
178頁),佐以原告不爭執將自己所有印章交由張王明香保
管、被證2之股份轉讓讓渡書為其親簽、移轉股票股數之贈
與稅申報書上所蓋用之「張永豐」印文即張王明香保管之原
告印章、張王明香於105年間對原告提起妨害家庭之刑事告
訴等節(見本院卷一第248 頁至第249 頁、第287 頁),暨
原告於105 年12月8 日請求張王明香返還保管印章之存證信
函(見本院卷一第259 頁至第262 頁),並對照張家銘就部
分股票開立面額7,748 萬8,992 元之支票,票款2 千萬元、
5 千萬元亦轉帳入原告自行管理使用之臺北富邦銀行西湖分
行帳戶內,有支票影本、存摺及明細、匯出匯款憑證等件可
憑(見本院卷一第213 頁至第217 頁、卷二第43頁至第46頁
、第231 頁),均屬相符一致,故原告知情並同意將其名下
所有吉鴻公司、新世鑫公司、頎鴻公司之股票移轉予被告一
事,應堪以認定;原告雖質以張凌綺證述矛盾,刻意迎合被
告云云,然而,經核證人張凌綺所述並無歧異不一,且均與
卷內物證吻合,更遑論證人張凌綺身為原告及張王明香之女
,其與兩造間歷來民事糾紛無涉,且陳稱先前曾獲原告贈與
一整棟商業大樓(見本院卷一第106 頁),實無刻意偏袒迴
護被告而對原告為不利證詞之動機,原告前開質疑,難認可
採。
原告雖以被證2之股份轉讓讓渡書為99年手術期間所簽,嗣
後不可作為移轉依據,及該讓渡書並未載明讓與細節,足見
尚須協商方屬適法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64頁至第166頁),
惟對照原告所提另案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民事事件,於該
案起訴狀中明白稱張王明香於其99年間治療出院後,一再遊
說預立授權書,然其並未答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1頁、
第214頁),而與原告前開主張明顯扞格不一,已難採信;
況且,原告自承自91年12月起至101年3月初,陸續將名下吉
鴻公司、新世鑫公司股票贈與予被告(見本院卷二第152頁
至第153頁),足見其早已有計畫性將名下財產移轉予被告
,嗣後復親自簽立股份轉讓讓渡書,讓渡書上雖未記載讓與
公司名稱、股數、讓渡年月日及金額等,然對照證人張凌綺
所述,原告顯欲將其名下財產全數讓與被告,故空白授權委
由被告處理相關過戶事宜,否則何須稱「財產都給你」、「
錢再賺就有」,是以,原告據此主張被告未獲同意或授權云
云,並無理由。
原告另質以被告移轉股票股數之贈與稅申報書上未經其親自
簽名,足見並未經授權,以及短期間內多次移轉股票顯屬有
疑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58頁至第161頁),然而,原告業已
同意被告移轉其名下公司股票,詳述如前,且比對原告先前
將現金、房產贈與予證人張凌綺、張家銘時,亦僅於贈與稅
申報書上蓋印,而未親自簽名(見本院卷一第110頁至第114
頁、第118頁),難認其主張贈與均要求需親自簽名一事為
真;其次,原告既已全權授權被告移轉其名下公司股票,則
被告本可自行決定移轉次數、金額及日期,原告執此主張被
告乃不法取得云云,自難可信。
原告固以於101年8月1日已申請變更印鑑登記,被告仍持舊
印鑑章蓋印於贈與稅申報書,足見不法移轉公司股票云云(
見本院卷二第161頁),並提出印鑑登記證明申請書為憑(
見本院卷一第190頁),然原告既已知情且同意被告移轉其
名下公司股票,縱嗣後有換印鑑登記之情事存在,亦不足以
證明原告撤回授權或張王明香保管之印章已失其效力,原告
以此主張被告未獲授權云云,乃屬無據。
至原告又以張王明香於101年3月間查知伊有非婚生子女,故
未經授權盜用印章移轉財產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53頁),
惟對照同一份書狀中又改稱張王明香於原告99年手術急救期
間知悉其外遇生子(見本院卷二第164頁至第165頁),明顯
矛盾不一,已難遽信,況且,證人張凌綺業已證稱因張家銘
生子申報戶口,張王明香始知原告另有非婚生子女等情,且
張王明香迄105年間對原告提出妨害家庭之刑事告訴,均如
前述,倘張王明香早知情原告外遇生子,又何以遲於105年
間始提出刑事告訴,原告前開主張顯屬個人臆測之詞,委無
可採。
綜上所述,被告移轉原告所有公司股票於自身一事,業經原
告同意授權所為,原告雖主張被告以盜用印章之方式移轉股
票,卻未能舉證證明,則其請求被告返還股票,難認有理由
。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第184條等規定,訴
請張王明香返還吉鴻公司、新世鑫公司股票各10萬股,以及
張家銘返還吉鴻公司、新世鑫公司、頎鴻公司股票各10萬股
,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其附麗,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暨原告
聲請調閱刑事偵查卷宗、送請鑑定印文年代(見本院卷二第
141頁),及被告聲請為當事人訊問(見本院卷二第232頁)
,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及調查,併此
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https://www.lawsq.com/book/4619235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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