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華映19項不平等承諾 大同林蔚山夫婦財報不實遭訴
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前董事長林蔚山夫婦被控隱匿華映在大陸取得閩東電機經營權,再更名華映科技借殼上市,簽下十九項不平等承諾,導致投資人難判斷風險,台北地檢署昨天依違反證交法財報不實罪,起訴林蔚山夫婦共五人,最重可處十年徒刑。
同案起訴包括華映前財務長兼會計主管汪志成、前財務長簡永忠、前總經理林盛昌。
華映為搶當台灣第一家「登陸」的面板廠,二○○六年計畫設子公司向深圳證交所申請上市,但過程不順,轉而規畫收購大陸閩東電機股權,希望取得經營權,再更名為華映科技借殼上市。
為了讓大陸核准收購案,華映陸續與大陸證監會等機構洽談,雙方在二○○七年形成共識,以華映旗下四家液晶顯示模組公司(華映視訊吳江、福建華冠光電、福建華顯、深圳華顯)百分之七十五股份,轉換為閩東電機股份。
大陸要求華映要維持閩東電機原有利潤、保障原始股東權益,需提供業績保證,華映最後以華映百慕達等公司名義,簽署十九項不平等承諾保證,台灣華映後來在二○一八年宣布破產,但大陸華映科技卻年年賺錢,還發股利分紅。
檢方調查,十九項承諾中,華映隱匿六項承諾對投資人影響最大,包括「重組方不減持上市公司股份承諾」,導致華映持有的華映科技股票無法買賣,價值高達人民幣廿三億多元,此重大消息被隱匿後,投資人僅知片面利多,無從得知利空消息,導致誤判情勢。
另有「未來三年盈利能力的承諾函」,要求華映科技年淨利潤不能低於十五億台幣,否則要現金補足;還有「大同、華映公司要承擔連帶責任承諾」。
檢方指出,揭露這六項承諾對投資人相當重要,林蔚山夫婦刻意製作二○一○年至二○一八年不實財務報告,隱匿重大不平等契約承諾內容,涉財報不實。
林郭文艷稱,公司是由總經理負責,不知道有這十九項承諾;林蔚山則說,有同意簽署承諾書,但能用換股方式取得閩東電機借殼上市是有利的,承諾書沒公布是一時疏忽。
大同和台灣華映內部員工均證稱,簽承諾書時有向林蔚山夫妻口頭報告,也是林蔚山同意才簽署,財會人員也證稱,是上級下令要求在財報上隱匿承諾內容,財報有林郭文艷簽章。
此外,大同子公司福華電子前年狂賣大同股票,市場派大股東、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告發林郭文艷等人內線交易,檢方認定,福華電子為清償銀行債務,自行召開董事會決定賣股,符合程序,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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