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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05:3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陳男以1600多萬元買下新竹縣1棟全新豪華別墅,隨即交由租賃管理公司出租給黃姓男子,沒想到黃男竟在屋內燒炭自殺,讓房產一下子貶值369萬餘元,陳男憤而訴請建商、管理公司及黃男的兒子須連帶賠償300萬元,新竹地院審理認為,建商與管理公司無須負責,但黃男兒子須在繼承父親遺產範圍內,給付陳男300萬元。

陳男說,2017年6月間在新竹縣買了1棟房產,與建商約定由租賃管理顧問公司出租及管理。後來管理公司將房子租給黃男,沒想到黃在2018年12月16日被發現在房內自殺身亡,造成房價貶損369萬7千元,因此訴請建商、租賃公司及黃男的兒子連帶賠償300萬元。

黃男19歲的兒子說,父親身故後,他僅繼承存款2萬1千元及1輛機車,但已為父親花了60萬喪葬費,還要處理車貸及信貸,無力負擔陳男的請求。

法官調查,37歲黃男於承租房子期間,不僅有正當職業且繳租正常,從未因違反社區規約,而遭其他社區住戶投訴,因此租賃管理公司與建商都無須負責。

建商、管理公司無須負責

死者女兒於相驗時說,在IG發現父親有炭爐照片,有說到感情問題,故趕緊通知房東,敲門沒回應,開門後發現父親身體已發黑。

法官認為,房屋內有自殺行為而致死亡,將使房屋成為凶宅,一般人會因嫌惡而不願購買或承租。

法官請專家鑑價,截至今年6月,該屋正常交易價值為1636萬元,成為「凶宅」後,房價減損率達22.59% ,交易價值減損369萬7千元。而黃男自殺身亡與房地產價值跌落具因果關係。

父輕生應負侵權責任

依民法規定,黃男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讓陳男的利益受到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任,其死亡後,即應由繼承人在遺產範圍內負賠償責任。法官因此判黃男的兒子應給付陳男3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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