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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2020-12-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查核發現凱基證券前業務人員賴○○(下稱賴員)有詐騙客戶提供資金、與民眾約定代操期貨及與期貨交易人有資金往來等違規情事,核凱基證券及該公司經理人邱○○(下稱邱員)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及善盡督導管理之責,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令,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及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處凱基證券警告及罰鍰合計新臺幣(以下同)336萬元,並命令凱基證券停止邱員6個月證券期貨業務之執行。
一、裁罰時間:109年12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凱基證券、該公司經理人邱員。
三、裁罰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66條第1款、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款、第101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第2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1項、第2項、第29條第2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凱基證券○○分公司前業務人員賴員107年間以替客戶申購基金為由並保證獲利,誘使客戶匯款至其銀行帳號;108及109年間與人約定代操期權,且提供賴員資金,再由賴員以其內部人帳戶進行期貨交易;107年1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期間與客戶有資金往來;107年於營業處所以網際網路從事期貨交易時,有未使用公司內部網路位址委託下單等違規情事。
(二)公司部分:
1、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禁止業務人員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時有隱瞞、詐欺或其他足以致人誤信之行為、對客戶作贏利之保證、與民眾約定代操期貨及與期貨交易人資金往來,本案賴員前揭違規情事,該公司有未落實督導業務人員遵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之情形;另分公司經理人邱員自105年起已知賴員有以內部人帳戶頻繁進行期貨交易,且業務量有過度集中自身帳戶及持續虧損之情形,卻未釐清賴員實際交易資金來源,評估與其所得財力是否相當,並採行適當之管控措施,相關簽核主管甚而於107年4月份起進一步調降賴員之期貨交易手續費,以利其從事交易,該公司對經理人有督導管理不周之情形,致未能發現賴員之違規行為,並予以遏止。
(2)「分公司內部人交易異常檢核表」揭示賴員帳戶有異常交易時,分公司經理人邱員未就賴員之說明判斷其合理性,並記錄分析排除異常之理由,對利益衝突檢核作業流於形式。
(3)賴員股票帳戶與客戶交易標的經常性相同,分公司經理人邱員未能彙總分析賴員與客戶帳戶交易情形,以查明賴員是否有利用他人帳戶交易之情形。
(4)「內部人交易明細資料」揭示賴員在營業處所以網際網路從事期貨交易時未使用公司內部網路位址委託下單,分公司經理人邱員未就此異常情事深入瞭解並留存紀錄,以及公司未確實辦理篩選同IP位址作業。
2、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不足:對期貨「防制洗錢客戶委託交易狀況表」產出屬賴員帳戶之可疑交易,係由賴員自行辦理確認無異常情事,相關簽核主管未審慎瞭解賴員帳戶經常出現大額交易情形之合理性。
(三)人員部分:邱員自104年9月至109年8月期間擔任○○分公司經理人,於任職期間未落實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又其身為賴員前揭違規行為時之分公司經理人,未落實督導賴員遵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且自105年起已知賴員有以內部人帳戶頻繁進行期貨交易、業務量有過度集中自身帳戶及持續虧損之情形,卻未釐清賴員實際交易資金來源,評估與其所得財力是否相當,並採行適當之管控措施,及於賴員申請調降期貨交易手續費時,未就其交易及損益情形加註意見,有管理不善及督導不周之情形。
五、處分結果:
(一)公司部分:凱基證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不足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且對於邱員及賴員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處分如下:
1、分別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及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款規定,予以警告處分。【處分效果為受處分人3個月內不得申請下列案件:(1)增加業務種類或營業項目。(2)增設分支機構。(3)轉投資國內、外及大陸地區證券、期貨、金融及其他事業。(4)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5)擔任ETF流動量提供者。(6)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ETN)。(7)合併。】
2、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96萬元罰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240萬元罰鍰,合計336萬元罰鍰。
(二)人員部分:邱員未落實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且對於賴員未善盡負責人督導管理之責,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3項之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公司停止邱員6個月證券及期貨業務之執行。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表示,現行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已訂定營業員代操防制相關內控內稽機制,包括證券商應確認客戶有無委託事實及確認是否為本人下單,其中屬電子下單者,應查證同一IP下單之原因及合理性等,鑑於本案係營業員與民眾簽訂操作期貨之協議書或約定書,與民眾約定代操,且係由民眾提供賴員資金,再由賴員以其內部人帳戶進行期貨交易,此與過去由客戶委託營業員在客戶帳戶違規代操態樣有所不同,為防範證券商營業員再次發生類似違規情事,將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增列防範營業員違法代操及強化法令遵循效能之內部控制制度等強化監理措施。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21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工商

凱基證營業員之死案,金管會重罰凱基證券。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郭佳君24日指出,經查凱基證券前業務人員賴員有詐騙客戶提供資金、與民眾約定代操期貨及與期貨交易人有資金往來等違規情事,共牽涉到33位投資人、其中有12名有資金往來金額達953萬,金管會依證交法及期交法處凱基證券警告及罰鍰336萬元,並命令凱基證券停止邱員6個月證券期貨業務。

凱基證券賴姓男營業員選在2020年鬼門開首日,著紅衣跳下社子大橋,引發社會震驚,之後又陸續爆出違法代操、業績壓力大、公司知情等疑雲。郭佳君表示,經查賴員是私下與客戶簽訂契約、提供資金,投資人並沒有提供太多資料,調查上有難度,主要由證交所、期交所及檢查局查核,其中陳情的共33位投資人,只有4位投資人提供約定代操期權契約、沒有金額,而檢查局透過金流查到有12位投資人匯款給賴員、金額達953萬元。

對於賴員是因為業績壓力才會幫客戶代操,郭佳君指出,據證交所的了解,凱基績效獎金制度與同業差不多,且公司要求賴員的績效目標也非營業員中最高的。

郭佳君指出,雖然從形式上來看不出公司知情,但對於公司營業員個人內部帳戶交易金額很大且呈現虧損,在風險管理立場,公司應去了解且控管,凱基證確實有督導疏失,因此處以期交法最大罰度240萬、證交法則處96萬元,共336萬元。

凱基證除了被罰鍰,也被限制業務,3個月內不得申請下列案件:

(一)增加業務種類或營業項目。(二)增設分支機構。(三)轉投資國內、外及大陸地區證券、期貨、金融及其他事業。(四)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五)擔任ETF流動量提供者。(六)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ETN)。(七)合併。

郭佳君指出,現行法規有訂定營業員代操防制相關內控內稽機制,但本案的營業員是與民眾「私下」簽訂操作期貨協議書或約定書,與民眾約定代操,由民眾提供賴員資金,再由賴員以其「內部人帳戶」進行期貨交易,與過去由客戶委託營業員在「客戶」帳戶違規代操態樣有所不同,為防範證券商營業員再次發生類似違規情事,將進行強化措施,包括:對於高風險營業員要與其客戶聯繫,看看有沒有異常;證交所期交所,法遵都要自行評估一次,過去一年評估一次現改為半年評估一次,另外,但要有風險管理的意識,若營業員交易量過大,必須要求業務員降部位。

 

凱基證券賴姓營業員今年輕生,衍生違法代操疑雲。金管會昨天公布調查結果,認為凱基證券內控督導不周,未能適時遏止營業員違規,對凱基證券警告並開罰三三六萬元,創下證券商挨罰史上最高金額。對於未落實內控之責的邱姓經理人,金管會也令凱基證券停止邱員半年的證券期貨業務執行;凱基證券表示,未來會加強內部管理。

 

金管會對理專盜用客戶資金深惡痛絕,對於累犯銀行也祭出重罰,目前對單一銀行罰款最高金額高達二千萬元,也擬訂定反內部詐欺規範,最高可究責至董事會成員。相較於凱基證遭罰三三六萬元,證期局指出,此案賴姓營業員與客戶有資金往來,與一般客戶委託營業員在客戶帳戶違規代操態樣有所不同,但已創證券商史上挨罰最高金額。

 

凱基證賴姓營業員今年農曆七月鬼門開第一天跳河輕生,在遺書中對於代操客戶資金失利,留下近二千萬元的龐大債務甚是愧疚,家屬與投資人指控公司疑似放任營業員違規衝業績,卻知情不報,公司也不斷澄清說明,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金管會調查,賴替客戶申購基金,以保證獲利為由,誘使客戶匯款至自己的銀行帳號;他與客戶約定代操期權,由客戶提供資金,再以內部人帳戶,以筆電透過自己的網路進行期貨交易。共有卅三名與賴有往來的投資人提出陳情,其中有十二名提供具體資金往來證據,提供賴姓業務員至少九五三萬元資金代操期貨。

 

證期局副局長郭佳君說,凱基證券及邱姓經理人顯然未落實內控及善盡督導管理之責,且內控制度執行有效性不足,因此對凱基證祭出處分。郭佳君表示,查核發現賴在前年至去年間陸續有多項違規行為,包括保證獲利、誘使客戶提供資金,與客戶約定代操期權,替客戶使用內部人帳戶進行期貨交易,與客戶有資金往來,在營業處進行期貨交易,但未使用公司內部網路位址委託下單等。賴員違規事項都是公司內控禁止事項,邱姓經理人多年前就知悉卻未適當管控,對利益衝突檢核作業也流於形式,沒確實防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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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員涉詐騙 金管會重罰凱基證336萬

2020/12/25 05:30

〔記者王孟倫、李靚慧/綜合報導〕今年9月凱基證券賴姓營業員穿紅衣輕生,金管會隨即進入行政調查,並於昨天公布裁罰結果。金管會表示,已故賴姓營業員有詐騙客戶提供資金、與民眾約定代操期貨及與期貨交易人有資金往來等違規情事,但公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及善盡督導管理,處凱基證券警告、罰鍰336萬元,並命令凱基證券停止邱姓經理人6個月證券期貨業務之執行。

經理人停職6個月

針對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凱基證券表示,未來會加強內部管理。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郭佳君表示,凱基證券某分公司前賴姓營業員107年間以替客戶申購基金為由,並保證獲利,誘使客戶匯款至其銀行帳號;108及109年間賴員與人約定代操期權,且提供他資金,再由他以其內部人帳戶進行期貨交易。

根據調查,107年1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期間,賴姓營業員與客戶有資金往來;107年於營業處所以網路從事期貨交易時,有未使用公司內部網路位址委託下單等違規情事。

郭佳君指出,凱基證券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禁止業務人員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時有隱瞞、詐欺或其他足以致人誤信之行為、對客戶作贏利之保證、與民眾約定代操期貨及與期貨交易人資金往來。

她強調,賴姓營業員上述違規情事,該公司有未落實督導業務人員遵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之情形;此外,分公司經理人邱員自105年起已知賴員有以內部人帳戶頻繁進行期貨交易,且業務量有過度集中自身帳戶及持續虧損之情形,卻未釐清賴員實際交易資金來源,評估與其所得財力是否相當,並採行適當之管控措施,相關簽核主管甚而於107年4月份起進一步調降賴員之期貨交易手續費,以利其從事交易。

金管會強調,凱基對經理人有督導管理不周之情形,致未能發現賴員之違規行為,並予以遏止。

33位投資人陳情受害

至於有多少投資人受影響及金額?證期局強調,這個案件調查有難度,因為營業員已經輕生,總計有33位投資人來陳情受害,但很多人無法提供具體資料,最後能確認是12位投資人與賴員有資金往來,相關涉及金額為95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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