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吳國昌找部屬、親友擔任人頭股東與負責人,成立中信昌公司,從事「以租代售露營車加盟專案」等業務,非法吸金24億多元,當初為吳男提供不實契約鑑證的知名律師江東原、葉大慧及魏君婷,2017年被台灣高等法院告發幫助吸金,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偵查後,25日依違法吸金幫助犯起訴3名律師。
吳國昌被控2007年起與周姓同居女友等人,共同成立中信昌公司,他找來律師鑑證使投資人信任公司是合法收受存款,再將公司分成業務、飯店、房地產三大部門,對外招募會員騙取投資或加入股東,吸金高達24億1670萬元。
吳國昌收取中信昌向投資人所吸收的資金後,只將1億多元用在公司原計畫的露營車或飯店經營事業,其他23億多元擅自挪用充作自己投資股票資金,及支付酒店消費、同居女友生活費等其他用途。目前高院更審理中。
高院審理吳國昌違反《銀行法》案時,發現江東原等3名律師以每件收取鑑證費用1000元代價,幫助吳國昌鑑證上萬件投資案,告發江等3名律師。
北檢偵查認定,江東原等3名律師以每件1000元報酬,為中信昌公司以律師身分鑑定契約合法,使投資人信任中信昌公司是合法的收受存款,其中江東原的鑑證契約231份、葉大慧1298份、魏君婷1431份,以違反銀行法29條非法吸金的幫助犯起訴。
中信昌公司負責人吳國昌被控夥同胞弟吳孝昌等人,以加盟投資露營車、開發觀光飯店名義吸金24億餘元,還找江東原等3位知名律師鑑證契約,台北地檢署認為3名律師鑑定契約,收取鑑證費,是吸金幫助犯,今違反銀行法起訴3人。江東原受訪喊冤。
江東原表示,檢方對我有所誤會,事務所在接這個案件之前,我們都基於法律專業而且還有評估,這是屬於律師合法的業務。第一個,我們怎麼依專業?當時就有去看所謂的1%利率是不是所謂顯不相當的報酬。我們有查當時民97年,差不多10幾年前的事了。
當時情況下,我們有查判決、座談,也決議都認為這不是顯不相當的報酬,跟銀行法無關。我們有先做這種法律上的研究,這個第一個。第二,這個就是類似一般的鑑證業務,就是他們講的雙方簽約後,契約拿來我們認定這個只是形式上,法律行為的真正。
他強調,雙方有簽這個約,我們只是了解這樣,對於內容我們是不管的啊!內容我們不去審核。所以,我們只是鑑證契約行為的真正,一般律師的鑑證行為都是一樣的。他反問,「這樣的話,我在主觀及客觀上怎麼會有幫助中信昌的意思?」
他說,這是經過合法審慎,都寫了很多理由給檢察官啊,他怎麼會突然就起訴了,也沒有再問我們看看!當然還有很多理由,我們有更有利的法律理由將在法庭上逐一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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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證≠無詐 律師淪吸金幫助犯
2017/07/28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投資集團有堅強律師團隊為其「契約鑑證」,不代表民眾參與投資一定安全合法!
高等法院昨天宣判中信昌國際公司吸金24億多元,除將負責人吳國昌判刑8年,合議庭罕見認為,3名律師江東原、葉大慧、魏君婷為中信昌與投資人的契約進行鑑證或見證,涉嫌幫助中信昌公司非法吸金,昨向檢方告發,請檢察官另案偵辦。
合議庭表示,鑑證的文義只是見證有簽約的行為,並非鑑證保證該契約合法,但一般投資大眾並無法律專業知識,無從辨識,使中信昌公司得以藉此博取投資人的信任而放心交付資金,其中葉大慧、魏君婷所鑑證契約份數更逾千件,對於吳國昌等被告吸金行為產生助力,因此昨以「幫助犯」向檢方告發3名律師。
江東原昨表示,此案是經他審慎評估後的鑑證行為,一切合法;葉大慧喊冤表示不知背後有吸金不法行為,「若這樣算是幫助犯,對律師太沒有保障了」。記者昨未聯繫上魏君婷。
高院審理認定,吳國昌2005、2006年間陸續找胞弟等人,推出「露營車售後租回」專案,及在嘉義、金門進行觀光景點周邊土地開發、興建飯店為號召吸引投資,有多人投資2、3千萬元。
吳國昌委由律師江東原等3人佯以鑑定契約合法方式,使投資人信任中信昌是合法投資,吸金所得24億多元,除購地興建中信昌飯店等不動產,另用來炒股、炒房地產或花用。
台北市調處2012年10月搜索中信昌公司,1540位投資人委請律師訴請法院向中信昌催討16.6億債權。檢方將吳國昌等人依違反銀行法罪嫌起訴,昨天高院宣判,以違反銀行法判吳男8年徒刑、限制出境,未扣案的24億多元犯罪所得將追徵沒收,同案吳孝昌、周采蓁等6名被告分別判處1年2月至2年不等徒刑。
2017/07/27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70727/DMX4CWVSBY5DEBMF65RVOYZVLA/
判決指出,吳信昌於2005年間,找部屬、親友擔任人頭股東與負責人,成立中信昌公司從事「以租代售露營車加盟專案」等業務,為吸引投資人參與,吳男再於2007年向金主借錢製造增資假象,將中信昌公司資本額從700萬元須增到7200萬元,並與女友周采蓁、弟弟吳孝昌、朋友徐俊堯等人,共同招募業務員,提供3%到5%的抽佣,對外以年利率12%的高報酬吸引社會大眾投資。
吳男將募得的資金跨足買賣嘉義、金門等觀光景點附近土地,還宣稱要興建觀光飯店,誘使更多投資者付錢加入、規模越來越大,但吳男私下將部分資金用於個人投資或用個人與女友的消費。後因檢調單位接獲檢舉,2012年10月搜索中信昌公司,吳男等人營運受挫,2013年8月停付投資人紅利,1540名受害人委任律師訴請法院向中信昌催討16.6億餘元債權,因中信昌土地權遭檢方扣押,未能拍賣賠償。
檢方共起訴吳男9人涉犯《公司法》驗資不實、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等罪嫌。一審指吳男等人以高利為餌,使許多受害人不斷加碼,更找家眷、親友一起投資,最後血本無歸,影響社會經濟層面甚廣,且吳男等人起初都否認犯行,直到一審辯論終結才改口認罪,重判吳國昌14年徒刑須入監,另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7萬元,周采蓁、吳孝昌等6名幹部被判刑8年到12年,2名人頭股東及業務員各判刑8月與1年8月。
吳男等7人上訴高院,高院今將吳國昌所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從14年徒刑改判8年徒刑,但附加沒收其犯罪所得現金、土地共24億5000多萬元。至於吳孝昌等6名幹部,高院合議庭認定他們不知吳國昌主導的中信昌經營模式違法,6人並協助債權人開會、提供資料協助債權向法院取得對中信昌的執行名義,犯後態度良好,有情堪憫恕之處,各酌減改判1年2月到2年徒刑,可上訴。
但高院合議庭指律師江東原、葉大慧及魏君婷於本案吳男等人非法吸金期間,以每件鑑證費1000元的代價,為中信昌公司和投資人所簽契約鑑證,但3位律師的鑑證僅證明「雙方有簽這份契約」,卻沒向投資人明說,讓投資人誤以為律師鑑證「契約內容合法」而放心投資。
合議庭指出,葉大慧與魏君婷於本案所鑑證契約超過1000份,對吳男等人的吸金行為產生助力,因此告發3人涉犯幫助非法吸金罪嫌,連同吳國昌等人涉嫌逃漏稅、業務侵占但未被起訴的犯行,一併移由檢方另行偵辦。(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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