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鞏固新紡經營權,新光產險董事長家族利用「進寶投資」作橋樑公司,把新紡上萬張股票交易(金額達4億元)轉回家族,藉以取得2020年新紡董事會經營權,被金管會專案檢查時抓到,金管會開罰450萬元,並限制公司二年內不得以盤後定價交易及鉅額配對方式從事利害關係人的股票交易。
為爭奪新紡經營權,新壽、新產陸續挨罰。新壽在2019年時就與利害關係人新光醫院、二家實質利害關係人多次以盤後交易方式,彼此拋接新光紡織股票,當時金管會開罰240萬元,且限制新壽二年內不得再以盤後定價及鉅額配對方式交易利害關係人的股票,而新光產險也被金管會抓到。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王麗惠12日指出,新光產董事長家族利用「進寶投資」取得新紡利害關係人的投票表決權,不只規避董事會的重度決議(三分之二董事出席與出席董事四分之三同意),且安排交易的人不合規,公司治理欠妥,處以最高上限450萬元,並限制公司二年內不得以盤後定價交易及鉅額配對方式從事利害關係人的股票交易。
王麗惠指出,新光產險在2018年1月時以鉅額配對交易方式將新紡一萬張的股票賣給「進寶投資」,但「進寶投資」最終實質控制權人為「新光產險董事長家族」,且「進寶投資」購股資金來源則是來自新光產險負責人家族資金。「進寶投資」在5月時又再以相近於買價之價格,以鉅額配對方式把新紡轉售予新光產險的一個利害關係人及三個實質利害關係人。
雖然這筆直接交易對象為「進寶投資」,該買賣資金來源及最終股票買受人皆為新光產險的「利害關係人或實質利害關係人」,新光產明明進行利害關係人交易,卻故意規避必須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顯有規避董事會監督。
王麗惠指出,本案交易動機為協助新光產險董事長家族取得利害關係人之投票表決權,且為達到這個目的,新光產安排交易的人不是投資部門的人,而是沒有權指揮監督投資部門的一個副總來安排交易,未建立防範利益衝突及權責相符的管理機制,公司治理顯有失當。
王麗惠表示,負責安排交易的新光產副總有到檢查局說明,雖沒有具體事證證明董事長知情,但要求董事長出具承諾,督導辦理各項資金運用及投資決策,要嚴守公司治理及投資規範。從事與利害關係人交易時,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得規避董事會監督,各項投資決策要維護公司權益,避免利益衝突。
金管會保險局今表示,專案金檢時發現新光產險一名副總,為鞏固新光產集團在新紡的家族經營權,違法進行利害關係人交易,並且規避董事會監督。金管會表示,有約談新光第三代、董事長吳昕紘,他表示事前不知情。金管會最終重罰新光產450萬元。
新光產險是由新光集團創辦人吳火獅創立,由老二吳東賢主導,後來因身體狀況不佳,2009年接棒給其兒子吳昕紘,現在由吳昕紘擔任新光產董事長。而吳東賢家族主導新光紡織,目前新紡的董事長是吳昕紘的弟弟吳昕恩。但從2012年就傳出吳東進想搶新紡,吳昕紘、吳昕恩兄弟與吳東進出現「伯侄之爭」,爭議延續至今,這次似乎也是吳東賢家族為鞏固在新紡的經營權引發的違法交易。
保險局表示,金檢發現新光產一名副總,是家族內部的人,明明沒有權限卻指揮投資部門,於2018年1月指揮新產把新紡的1萬多張股權先賣給進寶投資公司,但進寶投資公司買股的錢卻是來自新光產險家族的利害關係人,進寶投資公司5月又把新紡1萬多張賣給新產的利害關係人。
保險局也指出,主要是有一位利害關係人,另外3個是實質利害關係人(例如集團家族內部人),而利害關係人是新產負責人擔任董事的公司。
保險局強調,該副總之所以會這樣做,是為了要規避董事會監督,因董事會重度決議必須三分之二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最終目的是為協助新光產董事長家族取得股權,擁有實質投票權,涉及的是家族爭經營權。
董事長是否知情?保險局表示,檢查局有找該副總來陳述意見,該副總指董事長事先不知情,保險局後來找新光產董事長、總經理到金管會說明,董事長表示,副總進行的行為沒有事先告知,也沒有具體事證證明董事長知情。
後來保險局有要求吳昕紘要出據承諾,確保他會督導公司辦理關係人交易要依照保險法辦理,且不得以不當交易安排參與或介入股權之爭,並絕不規避董事會監督。
保險局表示,開罰新光產450萬元,並且限制新光產2年內不得以盤後定價交易及鉅額配對交易方式從事利害關係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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