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泥:有關公司花蓮廠新城山礦場礦業權展限遭最高行政法院撤銷案
(110/09/17 08: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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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102)亞泥-有關本公司花蓮廠新城山礦場礦業權展限遭最高行政法院撤銷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徐阿金、田明正、白美花、鄭文泉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上字第894號 4.事實發生日:110/09/1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花蓮廠新城山礦場之礦業權於106年11月22日屆滿,本公司依規定於105年11月25日提出礦業權展限申請,經濟部於106年3月14日依法核准展限。被上訴人徐阿金等4人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行政院之訴願決定及經濟部核准本公司礦業權展限之處分,本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於110年9月16日判決以未踐行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而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駁回本公司上訴。 6.處理過程:本公司待收到判決書後將再研議後續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次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後,本公司後續將依主管機關通知辦理礦業權展限申請程序,另本公司依規定仍可繼續正常採礦,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前一年,本公司已於109年6月22日正式宣示啟動原住民諮商程序,本公司對本次訴訟結果雖感遺憾,但無論訴訟結果為何,均不影響本公司與部落共存共榮的決心。亞洲水泥自109年6月以來,已召開六場部落說明會,惟因受限於今年度本土新冠疫情爆發影響,與部落諮商程序之進行稍有延誤,本公司將持續推動與原住民部落之諮商程序,以符各界期盼。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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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水泥公司在花蓮縣的大理石礦採礦權獲延展至2037年爭議,經當地太魯閣族居民以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理由提出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宣判駁回亞泥上訴,維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年做出的撤銷展延處分判決,確定亞泥2017年獲經濟部礦業局延展20年採礦執照應撤銷,原住民獲得勝訴。
最高行今天傍晚發出新聞稿指出,《礦業法》的採礦行爲是影響到原住民族群及傳統文化的典型土地開發行爲,因此立法者在《原住民族基本法》(原基法)中課予義務,國家在礦業權展限決定前,應該與原住民族進行諮商同意的參與程序。
法官認為,亞泥公司於1973年取得花蓮縣秀林鄉及新城鄉大理石礦採礦權,1978年獲第一次展限至1997年,1998年又獲第二次展限至2017年,2017年獲第三次展限至2037年,展延處分事前均未踐行《原基法》規定的尊重原住民族意願、平等對待、諮商同意等程序,原住民族只剩下接受決定及繼續開發的事實。
法官強調,亞泥上訴意旨雖主張可於展限後補正參與,提供原住民就業、水土保持及生活照顧等,但這充其量只是開發者提出的事後回饋,存乎開發者單方意願,此種事後參與已無濟於事,無異使維繫原住民族及其傳統文化的土地流於私有化及不停止的開發行爲,違反《憲法》及《原基法》,因此認定北高行撤銷展期處分判決無違誤,駁回亞泥上訴,原住民勝訴確定。(李奕緯/台北報導)
亞泥新城礦權展延案上訴遭駁回 公司:不代表礦權被撤銷
經濟部核准亞泥(1102)新城礦區礦權展延20年,居民不服興訟,一審法院認定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諮商同意參與程序,撤銷礦權展延處分,亞泥提出上訴,惟今天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對此,亞泥表示遺憾,不過強調公司去年6月股東會就已經主動提出啟動原住民諮商,不論勝訴或敗訴都會繼續做下去。
亞泥今晚表示對於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感到遺憾,會等到收到正式判決書後,再和律師研議如何做後續處理。
另亞泥去年6月股東會上,已主動表達善意與誠意,宣示願意與玻士岸部落進行諮商同意程序,以求共存共榮。目前部落諮商相關程序進行當中。不論勝訴或敗訴都會繼續做下去。
亞泥強調,此次法院駁回上訴是指展限的程序有問題,不代表礦權被取消。本案後續將回到申請展限的程序中,經濟部(礦務局)應該會要求亞泥補正諮商程序,公司會配合辦理。
另依礦業法第13條規定,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因此亞泥沒有停止採礦的問題,營運不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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