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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金董座許澎遭金管會停職3個月。(資料照)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針對新光人壽前董事長吳東進遭檢舉在去年多次插手新光金業務一案,金管會今天公布開罰結果,共有兩項裁罰命令,一是新光金控董事長許澎遭到停職董事職務3個月,二是對新光人壽開罰3百萬元罰鍰,並勒令新光壽董座潘柏錚減薪30%,為期3個月。

對於這項裁罰,新光金控回應,有關金管會新聞稿內所述之內容,新光金控尊重主管機關決議,將虛心檢討,加強改善。新光金也將依規由新產生之代理董事長執行相關職責,並強調對公司之營運無重大影響。

回顧本案,前年(2020)9月新光人壽因為重大缺失遭金管會開鍘,時任董事長的吳東進被勒令停職至任滿為止,且期間內,也不能支領任何形式薪酬。

不過,去年(2021年)11月民進黨立委林楚茵在立法院質詢指出,已經被停職、沒有任何職位的吳東進,卻可以把「黑手」伸進新光金,多次邀集高層主管干預公司業務,指示信用卡業務、公司土地開發案要如何處理,猶如「影武者」對公司有實質指揮權。

經過金管會多次調查,金管會於今天做出裁罰。金管會銀行局長莊琇媛表示,從違規事實來看,新光金控、新光人壽、新光銀行、元富證券及其他該金控集團關係企業之董事長、總經理及經理人等,曾先後於去年10月至11月間,有出席新光金前董事長吳東進指示,召開之4場次會議,討論金控集團業務經營及資源交叉運用相關議題,且吳東進有出席前3場次會議,並提出業務之想法及建議。

莊琇媛指出,新光金控有經營管理不當之缺失,包含: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及未善盡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導致新光金控集團健全經營之虞,其中,新光金董事長許澎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依金控法核處糾正,並為停止其在該公司之董事職務3個月之處分。

此外,金管會更點名許澎的缺失,不僅出席吳東進召開之2場次會議,未能以身作則,建立公司治理良好文化,會後又未見有相關具體導正作為,顯示其就應作為之義務,尚難謂已善盡督導金控子公司經營管理之責,有礙金控集團健全經營之虞。

莊琇媛表示,在其他監理要求事項方面,金管會請該公司於3個月內完成檢討修正大股東互動機制之內部相關規定,並研提強化該金控集團公司治理之具體作法,提報董事會報告。

在新光金子公司新光人壽方面,保險局長施瓊華表示,新壽依照被停職的吳東進指示,召開相關會議,未遵循公司內部控制程序事前簽報等未落實遵守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情事。

根據金管會調查,新壽外務企劃部及不動產投資部依吳東進指示召開業務推動及不動產開發等會議,吳的秘書直接通知新光金董事長(許澎)、新光人壽董事長(潘柏錚)、董事及總經理等人與會,且有提供公司資源供召開集團會議之關係企業使用,吳君、吳君投資事業及利害關係人參與會議,未落實利益迴避等。

因此,金管會裁定,新光壽罰鍰300萬元,且三年內,新光壽不得新增與新光傑仕堡健身公司等6家公司,以及吳東進及其投資的具重大影響的關聯事業之交易,同時新壽董事長潘柏錚亦被減薪30%,為期三個月。

金管會強調,金融機構之董事及經理階層人員,如依大股東指示或主動向非公司負責人之特定大股東報告業務及政策等,不論是否因此導致公司利益受損,因已悖於公司治理之經營責任原則,為維金融機構之健全經營,在金融監理上須導正。

莊琇媛進一步表示,金融機構經營以社會大眾之信任為基礎,落實公司治理尤為重要。為謀求國內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制度之長遠發展,建立金融機構營運之良好法制環境,金管會近期將研議國內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法制規範之精進作法,以建立金融機構據以依循之規範,提升國內公司治理環境。

 

前新光人壽董事長吳東進明明在金控無職務,卻仍用大股東名義數度召集金控高階主管開會,操縱公司營運,但金管會今開罰名單中卻未見吳東進。金管會今坦言,因吳東進在金融業已沒有職務,無法裁罰,目前針對大股東,在法治上是欠缺的,將透過委外研究與參考國外案例,將大股東的法治納入目前法規架構中,希望能在6個月內有修法方向。

 

銀行局局長莊琇媛表示,大股東在金控沒有職務卻干預公司經營,現在法令上確實沒有給予權限可以罰,目前只能對現有在金融公司裡面有職務的人,才有辦法處罰,「我必須承認,現行針對大股東,法治上是欠缺的。」

 

莊琇媛表示,現在金管會計畫要透過委外研究,請外部單位研議提供意見,並參考國外案例,看能否將類似情況納入到目前的法令架構中,包含金控法、公司治理守則等,看看在哪一個法規上可以納入,希望能在6個月有方向,對於大股東無職務卻干預營運,未來在法制允許下可以採取行政處分。

 

但大股東在金控無職務卻干政,在多家金控都有可能發生,金管會要如何避免再次發生類似情況?銀行局局長莊琇媛表示,這一次是因為有人檢舉,必須要掌握證據,經行政調查,才能有依據可以處理,在法規環境沒有進一步改善之前,若掌握到具體事證,這事證也包含金檢發現或檢舉,原則上就會依照新光金這次案例,視個案情節輕重決定裁罰,如果之後法制健全,就依照法律規定裁罰。

 

前年保險局對吳東進祭出「停職」處分,難道不能再祭出更重的「解職」處分?保險局局長施瓊華也表示,如果只是停職但在公司還有職務,也許金管會還可以再做解職處分,但吳東進停職後,他自行辭職並做法人董事改派,因此吳東進現在就只是純大股東的身份,沒有辦法再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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