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興櫃股票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10060725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5條、第7條、第9條條文,自111年10月1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35362號函)

http://www.se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G0101618&Hit=1

異動條文

第二條

本中心每日分析興櫃一般板股票(以下簡稱一般板股票)之交易,發現其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即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一、當日交易時間內加權平均成交價振幅超過百分之二十者。
二、最近五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加權平均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
 過百分之五十者。
三、當加權平均成交價達二00元以上之興櫃股票,最近五個營業日(含
 當日)累積之最後加權平均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三十者。
四、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加權平均成交
 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00者。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當日最後加權平均成交價漲跌方向與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標
 準相反者。
二、當日最後加權平均成交價未滿新臺幣十元者。
三、達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標準,惟當日為除權、除息交易開始
 日或減資恢復交易日者。
四、達前項第四款標準,惟其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前項
 第二款或第三款公告其名稱及注意交易資訊者,且其最近五個營業日
 (含當日)累積之最後加權平均成交價漲跌百分比未超過百分之三十
 。

 

 
第三條
一般板股票之交易有第二條情形時,為提醒投資人注意,本中心即公告其
名稱及注意交易資訊之內容,並於收市後以書面通知該股票推薦證券商內
部稽核主管或業務部門主管注意其報價,並副知該推薦證券商總公司總經
理。
一般板股票之交易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時,本中心應於交易時間
內先以電話通知前項人員注意其報價。
 
第四條
一般板股票之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中心即發布為處置股票:
一、連續三個營業日經本中心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公告注意交
 易資訊者。
二、最近六個營業日內有四個營業日經本中心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
 四款公告注意交易資訊者。
一般板股票最近十五個營業日內,第一次依前項標準發布處置者,本中心
即公告其名稱及注意交易資訊之內容,並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次一營業日
起五個營業日內,對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股票數量單筆達十仟股或多
筆累積達三十仟股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
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一般板股票最近十五個營業日內,曾依第一項發布處置者,其當日再次依
第一項發布處置,本中心即公告其名稱及注意交易資訊之內容,同時採行
下列措施:
一、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對於投資人每日委
 託買賣該股票,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
 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二、通知興櫃一般板公司對外公告說明其財務業務狀況。
 
第五條
本中心每日於交易時間內分析興櫃戰略新板股票(以下簡稱戰略新板股票
)之交易,發現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即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一、當日交易時間內成交價振幅超過百分之十五,且其成交量超過一千仟
 股者。
二、當日交易時間內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十,且其成交量超過一
 千仟股者。
三、當日交易時間內週轉率超過百分之十,且其成交量超過一千仟股者。
四、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注意交易資訊或採取處置措施者。
五、經證券市場傳聞或媒體報導或經本中心電腦系統分析有異常情事,並
 經簽報核准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關於「成交量超過一千仟股」之規定,於股票初次登
錄者,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業日之交易不適用之。
 
第七條
本中心每日分析戰略新板股票之交易,發現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即依第
八條規定辦理:
一、當日交易時間內成交價振幅超過百分之二十者。
二、最近五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
 五十者。
三、當日最後成交價達二00元以上之戰略新板股票,最近五個營業日(
 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三十者。
四、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
 分比超過百分之一00者。
五、最近五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
 四十五,且其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
 成交量放大超過五倍者。
六、最近五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
 四十五,且其當日之週轉率超過百分之五者。
七、當日同時達下列各目之情事者:
 (一)本益比為負值,或超過六十五倍。
 (二)股價淨值比超過四倍。
 (三)當日週轉率超過百分之五,且成交數量超過一千仟股。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證券商當日買進或賣出(含受託買賣及自行買賣)該股票之
 成交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且超過該股票之總成交金額百
 分之十(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每一分支機構得另加百分之一
 ,合計不得超逾百分之二十五)。
 2.任一投資人當日買進或賣出該股票之成交金額超過新臺幣一
 億元,且超過該股票之總成交金額百分之十。
戰略新板股票當日無前項計算異常標準所使用之最後成交價者,依興櫃股
票買賣辦法第四十三條所決定之參考價格替代之。
第一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股票初次登錄戰略新板者,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業日。
二、股票在計算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
 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最後成交價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三、當日最後成交價未滿新臺幣十元者。
四、達第一項第四款標準,但依該標準計算之漲跌與當日最後成交價漲跌
 方向相反者。
五、達第一項第四款標準,惟其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第
 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公告其名稱及注意交易資訊者,且其最近五個營
 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未超過百分之三十。
六、達第一項第五款標準,惟其當日週轉率未超過百分之一,或成交量未
 超過五百仟股者。
 
第九條
戰略新板股票之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中心即發布為處置股票:
一、連續三個營業日經本中心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公告注意交
 易資訊者。
二、最近六個營業日內有四個營業日經本中心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
 七款公告注意交易資訊者。
戰略新板股票最近十五個營業日內,第一次依前項標準發布處置者,本中
心即公告其名稱及注意交易資訊之內容,並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次一營業
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對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股票數量單筆達十仟股或
多筆累積達三十仟股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
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戰略新板股票最近十五個營業日內,曾依第一項發布處置者,其當日再次
依第一項發布處置,本中心即公告其名稱及注意交易資訊之內容,同時採
行下列措施:
一、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對於投資人每日委
 託買賣該股票,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
 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二、通知興櫃戰略新板公司對外公告說明其財務業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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