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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首宗國民法官案終宣判!他得不到就殺男同學判無期
全台首件國民法官案由台中地院本周起密集審理5天,公訴檢察官以被告黃紹綸愛慕東海大學同校施姓男同學,但「得不到就殺掉他」依殺人罪起訴求處無期徒刑,黃的辯護人主張黃有亞斯伯格自閉症,僅構成過失致死罪,建議判最重5年;合議庭今依殺人罪,判黃紹綸無期徒刑,可上訴。
台中地院今上午9點30分開始評議,預計11點30分宣判,合議庭依殺人罪判處黃無期徒刑。
全案起因於,黃姓男子(22歲)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因愛慕同校、介紹他進直銷公司的施姓男子,黃向施表白遭拒,去年10月20日躲在施租屋處,涉嫌持刀刺死對方。
台中地檢署今年1月4日依殺人、侵入住宅罪嫌起訴黃,1月5日送審繫屬台中地院,成為國民法官新制上路後全台第一起案件。中院抽籤由審判長兼受命法官唐中興承審,中檢派出檢察官張凱傑、陳隆翔及黃芝瑋蒞庭,黃男由律師李宣毅、黃致豪及林陟爾為其辯護。
中院開庭期間,檢辯攻防激烈,光是準備程序就開7次以上,雙方就預斷、送鑑定爭論不休,辯方更是聲請刪減檢方起訴書、聲請法官迴避但均被駁回,本周五起審理時,檢辯頻繁異議也讓流程更加繁冗。
中院昨開庭,公訴檢察官黃芝瑋科刑辯論開頭就以「得不到,就殺掉」做黃男犯行的定論,主張他雖自首,但犯後清洗凶刀、換衣服,落網一再辯稱「不小心」,種種掩飾行為,認為他就算自首有不應予以減刑。
黃芝瑋說,黃男有計畫殺人,手段凶殘,被羈押在看守所一再違規,曾要其他收容人幫他打手槍、尿床不清理,犯後態度不佳,應予加重。且黃在鑑定時談及賠償、估計自己刑度10至15年,還說「刑期長短要看律師功力」,對自身刑期相當在意。
黃芝瑋表示,鑑定以黃具自閉症類群障礙症,有長期監禁治療必要,建請合議庭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律師李宣毅表示,黃男國小起出現人際關係問題多次受輔導,大學也有憂鬱傾向,且根據諮商形容他對於遇到友誼就像抓到浮木一樣,對於人際關係才常起衝突。
李宣毅也請合議庭思考,司法權要如何面對最高價值生命權的逝去,黃經鑑定有亞斯伯格自閉症、憂鬱性疾患,應為身心障礙者,認為黃有受治療、回歸社會可能。
李也建議,若以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應量處黃最重5年徒刑;若以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應依刑法第62條自首、第19條辨識能力降低,2度減刑,並施以監護,或考量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
審判長唐中興最後問黃男有無其他話講陳述,黃僅簡短說了句「我對我的行為很抱歉,接下來我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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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wreporter.org/a/taiwan-citizen-judge-first-court-case-asperger-syndrome
患有泛自閉症中的亞斯伯格症22歲黃男,2022年試圖挽回同樣任職直銷公司的施男友誼,在長達半年近乎跟騷行為後,於同年10月20日晚間躲進施男租屋處以牛肉刀將其殺害。今日台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經過4天馬拉松式審理,判處黃男殺人罪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創下國民法官制度上路以來最重刑度紀錄。宣判後沒有說明任何判決理由。
此案為全國首宗起訴進入國民法官案件,由曾為鄭捷辯護的黃致豪、死刑冤案鄭性澤律師團成員之一李宣毅、華山分屍案陳伯謙辯護律師林陟爾組成律師團,也是首度有被告不認殺人罪,主張過失致死,並聲請「量刑鑑定」,在長達10個月的準備程序就已激烈交鋒。辯方聲請被告母親、大學友人、被告曾就診精神科醫師當證人,遭審判長以鑑定報告已訪問相關人士為由駁回,辯方一度提出審判長偏頗,聲請迴避。4天審理過程中,檢辯針對「常人」與「精神疾病患者」的行為和想法解讀激辯,法庭「異議」聲你來我往,被告更少見地全程行使緘默權。
宣判結果出爐後,家屬律師和被害人家屬擁抱;辯方律師黃致豪則表示「精障病患被判到這麼重,是我律師生涯史上首見」,認為判決結果凸顯了法官對於精神疾病困境和刑事訴訟被告權利的不理解。
黃紹綸將自己關在廁所,坐在馬桶上靜靜等待。
任職同一直銷團隊的黃紹綸是施男的「下線」,半年來,前者不斷透過各種方式,希望挽回兩人友誼,就像當初在東海大學籃球場初識,同校畢業的施男邀他加入直銷,密集的上課與聚會互動中,「你一定要成功,我一定會幫助你成功」,一句上線對下線的激勵話語,帶給黃紹綸無比的溫暖,猶如在不斷人際受挫的人生中的無限希望。
2022年4月,黃紹綸終於鼓起勇氣向施男告白,然而施以喜歡女生為由婉拒,「反正不管怎樣,我跟你保持一段距離,朋友之間就是要有距離,也是為你好,朋友就這樣可以嗎?」4月24號的LINE對話紀錄中,施傳了這段訊息給黃。黃紹綸的情緒瞬間跌到谷底。電話、LINE、守在施男住處門口與打工處,甚至還騎機車尾隨、抓著機車龍頭不讓施男離開,想方設法「把事情講清楚」,好讓兩人回復到過往說說笑笑的友誼。
10月19日一大早,黃紹綸跑到施男打工的超商櫃臺,站在一旁並伸手試圖碰觸施的左肩膀,直到8點半被到場的警方驅離;下午5點半,他改到施的租屋處攔堵──兩人的共同直銷上線某次為了當和事佬,三人約出來談,方使得黃紹綸得知施男住處。根據同年12月6日,黃紹綸在偵查庭跟檢查官所述,「我騎機車在他回家的路上攔住他,並請求他再給我一次機會,會讓我們好好相處,請讓我回直銷團隊,他就跟我講,這樣子很恐怖,對他造成生命威脅,並嫌棄我的精神還有心理狀況,並要我不要再害人,回去桃園(老家)。」
兩人爭執聲引來施男房東,將黃紹綸趕走。黃紹綸直接去鄰近刀具店,以2,600元購買兩把牛肉刀,並回家拿一疊厚紙進行「穿刺測試」──將手掌壓在刀柄,慢慢持續加壓直到貫穿厚紙,接著就請鎖匠返回施男住處開門。他不知道,察覺事態不對勁的直銷上線,已叫施男當天不要回租屋處,先暫時住到自己家。
10月20日晚上8點16分,監視器影像截圖可以看到,前一天等待落空的黃紹綸又出現在603號房門口。9點5分,斜對門606號的房客出來打掃時,聽見603木門後傳來兩三聲撞擊聲,並有說話聲,「讓我走」、「你坐這裡」、「你坐著」。房間裡發生什麼事?除了躲在廁所內的黃紹綸以外,無人知曉,因為當警消抵達現場時,施男已在自己的房間滿身鮮血,明顯死亡。
根據2022年12月6日偵訊筆錄,黃紹綸說當聽到施男進門,把東西放在床鋪的聲音,便從廁所中走出來,手持雙刀朝著施說「這就是受到威脅的感覺」,受驚嚇的施說「你怎麼變這麼恐怖」,之後兩人口角,「他(施)衝過來要搶刀,搶的過程他身體又轉向,我右手的刀刺了他後肩一刀,施男慢慢退回他的床邊,脫衣服檢視他的傷口,我站在門口持著雙刀,我們持續發生口角,施男衝過來又要搶我的刀,力道很大,我撞到門,我們拉扯10分鐘。」
黃聿斐解釋,精神疾病診斷手冊改版為DSM-5後,過往區分為不同診斷的自閉症類型,整合成「自閉症類群障礙」,猶如一個連續的光譜,光譜兩端分別是語言表達與生活功能困難的自閉症,另一端則是智力與生活能力正常、甚至平均水準以上的亞斯伯格,出現的問題主要是社交障礙。
亞斯通常難以理解「非語言訊息」,「導致他沒有辦法去推測了解別人的想法、意圖跟感受,而且常常會有一些重複的行為。我們在黃先生身上看到,他在語言溝通的情境之下,是可以去了解這個社會的脈絡,知道我們現在正在進行什麼事情,只是他在面對一些非語言溝通的情境跟訊息,比較難去推測別人的想法。除此之外,他對於部分事物有顯著執著,注意力難以轉移,特別是在人際關係。」
在訪談過程中,黃聿斐對被告明顯的自我中心特別有印象,例如在房間要嚇施男的時候,認為對方「應該」要站在原處不動等他講完,這樣大家便能處在安全狀態,卻未意料到施男欲奪刀;黃紹綸並認為被害人用言語刺激,也要為此結果負上2成責任;在看守所甚至多次違規,包括坐在別人肩膀上、亂按緊急通話鈴、拍門喊叫、叫別人幫他打手槍等,諸多不佳的生活習慣遭到許多人抗議;對自己進入國民法官第一案,則是覺得受到外界頗大注目,感到緊張興奮,面帶微笑。
被問到治療的可行性時,黃聿斐表示若在兒童時期透過早療,比較可能有機會學習合宜的人際互動,成年後大多已成為難以改變的性格特質,臨床實務並無藥物可用,除非合併其他精神疾病如憂鬱症,否則大多只能運用教練帶領的方式讓個案練習社交技巧,至於是否真能應用在日常互動,仍充滿不確定性,但前提是個案需要有改變意願,這一點在黃紹綸身上並看不到,目前監所也無相關資源。
在處理此案鑑定過程中,黃聿斐曾與國內亞斯研究學者、台大醫院精神醫學部主治醫師簡意玲交換意見,證實在實務上,針對亞斯的社交障礙問題,現階段醫療並無有效的藥物治療方法,目前較多以團體訓練的方式帶領個案學習社交技巧。
簡意玲接受《報導者》採訪提到,自閉症類群障礙盛行率為1~2%,近年會發現年輕族群的臨床診斷變多,很大部分是現在從學校端到臨床端都有比較高的敏感度,所以學校老師若覺得這學生有狀況,就會轉介來醫院評估。「亞斯基本上是很難改變的天生特質,根據國外研究,犯罪機率並不會比一般人高,更常出現的情況是其格格不入的行為舉止,容易在成長過程中成為被同儕霸凌的對象,人際關係上不斷受挫。」
簡意玲分析,過去10、20年的研究理論主要認為這是一種神經發展特性,「亞斯的大腦中,長距離的神經連結可能比較弱,導致他們很難整合資訊,但短距離的神經連結可能較強,可以把事物看得很細節,但會『見樹不見林』,難以從聲音與表情去整合對方情緒與感受。有些亞斯邏輯思考特別強、記性與專注力很好,讓他們有機會成為各領域成功的專業者。」
「亞斯大部分都很寂寞,人際對他們真的非常困難,即使曾經是好朋友,也可能因為他的固執、情緒,或者一件事非要講個是非對錯,傷感情在所不惜,最後朋友就都慢慢離開了。所以如果有人願意關心他,他們就會非常珍惜這樣的友誼。而且通常要到中年左右,慢慢經過社會歷練,才會發現原來與人相處上需要修飾、有些話少講一些比較好。」簡意玲說。
辯方則反駁,監所輔導可能是講一下佛經、宗教依歸,要提供鑑定人所指的長期系統性治療,其實是要判「監護處分」,讓黃紹綸進入精神醫療體系,才能達成,並提醒國民法官,按現行法律,唯有依《刑法》第19條認定精神障礙已影響辨識行為能力得減刑或不罰者,才能依照《刑法》第57條獲得監護處分。辯方律師李宣毅請國民法官思考,當精神障礙者有一天回到社會時,今日的判決、我們國家,有傾盡資源讓他變得更好嗎?「我們都和潛在精神障礙者每天相處,只有國家願意投注資源在精神障礙者,才能不要有下一個被害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辯方律師團多次訴求國民法官,要將自己的決定跳脫此個案的攻防,把視野拉高到「改變司法」的層次。頭幾日審判,檢辯雙方多次互提異議,黃紹綸更在第三日受檢方訊問時,全程行使緘默權,法庭現場一度氣氛緊繃;而在最後一日,黃致豪一上台,便試圖梳理法官們可能的負面感受,闡釋這些過程的意義,流露出積極尋求與國民法官對話「被告也有《刑事訴訟法》中應有權利」的觀點。
黃致豪先詢問,這次審判,國民法官們是否有疑問檢辯雙方為何要提出這麼多異議?為什麼被告要行使緘默權,讓檢方「輾壓」30分鐘?為何律師要幫這樣的被告辯護?黃致豪解釋,異議不是為了無的放矢,是為了正當法律程序;而作為和被告相處的律師,比在座法官都更理解被告在互動間對人造成的困擾,但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精神障礙身分,應該受多一點保護,也是律師們願意為他義務辯護原因。
黃致豪並直接在投影片中寫上:「國民法官你可以改變司法」,多次提醒國民法官回翻審前說明書所列的「無罪推定」、「檢方客觀性義務」等原則,請國民法官回想檢方怎麼對待被告的緘默權,想想檢方是不是完全客觀,呼籲「為你自己的意見站出來表達,你可以照自己想法主張,不需要被多數意見帶著跑,國民法官一票比職業法官更重,因為你們不會在同溫層裡面被司法觀點局限。」
第四天張力最高時刻,發生在施家家屬集體現身之時。檢察官先是在科刑辯論中朗讀家屬筆錄,施男作為家中四個孩子的么子,樂於助人、是家中開心果的樣貌逐步浮出,在檢方拿出施打工時所穿制服讓法官和被告傳閱時,在四天開庭期間大多低著頭、保持沉默的黃紹綸終於開始哭泣。
施男爸爸、媽媽、兩位姊姊由律師陪同一起出現在法庭,在哽咽聲中道來一個三代同堂家庭在么兒身亡後的巨大變貌──施家八口關係緊密,四個孩子雖已赴外地念書或工作,卻仍每個月都會回家團聚,小兒子自幼最受疼愛、也被認為最貼心,吃飯都會優先禮讓長輩夾菜、自願洗碗,求學期間也屢被老師、教官誇讚是很好的小幫手,甚至打工都被主管誇讚想讓他當店長。施男在事發當天晚上才剛和家人通過電話,但他或許因為不願家人擔心,在案發前家人從未聽他講過有遭人騷擾情況。接獲噩耗,對所有家人都是巨大創傷,傷痛並未因為時間而減緩,而是與日俱增。爸爸拿出一疊信封,說小兒子每年收到的紅包袋,都會在上面作畫,然後在生日時回送給家人,家人過去都把這些禮物貼在衣櫃裡,只要打開就可以想起貼心的兒子,但事發之後,已經全部收起,因為會觸景傷情。爸爸並質問,兒子是因為對被告關心而被殺,被告更說是因為沒有被強硬拒絕所以繼續糾纏兒子,「我教孩子要溫良、要幫助別人,錯了嗎?」
每位家屬都準備了投影片,一張一張播放家庭合照,包含被害人生前最後一張與家人團聚的照片、與姊姊的最後一張自拍⋯⋯大姊、二姊一邊哭一邊陳述,媽媽則過於悲痛,雖然出席卻無法在法庭上發言,坐在旁聽席默默流淚。自被害人家屬開始陳述後,黃紹綸就開始頻頻拿下眼鏡擦拭眼淚。
二姊念出給弟弟的一封信:「之前每月都會固定一次家聚,生日就是相聚時候,但現在我們永遠少了一位,親愛的你離開我們之後,世界都還在轉動,但是只有我們時間是停止的,停在有你的日子⋯⋯」未能出席的雙胞胎哥哥預備了訊息請二姊代為念出,表示無法接受被告至今仍不認罪,對案情避重就輕,請法官嚴懲。
最後一日所有辯論終結前,審判長詢問被告要不要表示意見,始終保持緘默的黃紹綸,終於說出這幾天唯一完整發言:「我對我的行為感到很抱歉,接下來我保持緘默,謝謝審判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國審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9 日
- 裁判案由:殺人等
案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紹綸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林陟爾律師 黃致豪律師 李宣毅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辯護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4893、52537號),認起訴書記載內容有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聲請法院命檢察官刪除並更正起訴書記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認為起訴書應予刪除部分及理由,各詳如附表「聲請人認為起訴書內容有預斷之虞部分欄」、「聲請理由欄」所示。 二、檢察官就前揭聲請說明以:認為起訴書所載無庸刪除,理由詳如附表「檢察官說明欄」所示。 三、按起訴書不得記載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之內容,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4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係基於卷證不併送制度理念,就檢察官起訴程序所為之特別規定,故檢察官起訴若未能遵循之,該起訴程序當屬違背規定,如按其情形無法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處理之。至前揭規定所謂「預斷」,乃指原本應於審判期日後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事項,然卻先於起訴書記載,而使接觸起訴書記載內容之人預先形成心證之情形而言(參照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2項立法理由第7點所示),先予指明。 四、按起訴書之記載有無違反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4項規定有爭議,法院得審酌其有無下列情形,妥為認定之:一、記載證據之內容,且並非特定犯罪事實所必要者。二、記載前科資料,且並非特定犯罪事實所必要者。三、記載被告之品行、素行、經歷、生活狀況或相關評價,且並非特定犯罪事實所必要者。四、其他記載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2項以外之事項,且足使人就犯罪事實之成立與否形成心證者。但與犯罪事實具密不可分關係,且為說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之部分,不在此限,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至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2項第4款規定,其他記載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2項以外之事項,且足使人就犯罪事實之成立與否形成心證者,原則亦屬於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4項之「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之內容」;惟檢察官為具體說明本案犯罪事實,就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經過等事項中,與犯罪事實密不可分之部分,容有記載之必要性。亦即,㈠關於犯罪動機、過程等,若可認為與本案具有密不可分關係,為說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者,尚難認為屬於有預斷之虞之內容;㈡與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具有密切不可分之事實,且為說明犯罪行為該當罪名之原因所必要者,亦難認為屬有預斷之虞之內容。從而,應可認為與犯罪事實有關之記載,其中與犯罪事實具密不可分關係,且為說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之部分,並不在禁止之列(參照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2項立法理由第8點所示)。 五、經查: ㈠如附表編號1、2「聲請人認為起訴書內容有預斷之虞部分欄」所載,各係檢察官起訴殺人罪嫌,關於被告黃紹綸之犯罪動機及過程,核與本案具有密不可分關係,顯屬說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2項第4款但書規定及前揭說明,無從憑此記載即形成起訴書犯罪事實有無之心證,自非屬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之內容。 ㈡如附表編號3「聲請人認為起訴書內容有預斷之虞部分欄」所載,則係檢察官起訴殺人罪嫌,關於被告手段及經過所為之陳述,核屬與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具有密切不可分之事實,且為說明犯罪行為該當罪名之原因所必要者,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2項第4款規定及前揭說明,亦非屬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之內容。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之前揭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4項、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2項第4款但書、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其他資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正本 不得抗告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附表】: 編號聲請人認為起訴書內容有預斷之虞部分聲請理由檢察官說明備註1犯罪事實欄兩人相識背景介紹:黃紹綸與○○○於民國000年00月間,分別是就讀東海大學法律系及該校電機系之學生,雙方因打籃球結識成為朋友。黃紹倫在○○○的引介下,加入了○○○所參與的○○直銷團隊,雙方往來亦趨熱絡,黃紹綸也因此對○○○產生好感。於是,黃紹倫在111年4月間鼓起勇氣向○○○表白心中之情愫,但○○○經思考後予以婉拒,並開始與黃紹綸保持距離,但黃紹綸仍多次前往○○○打工之全家便利商店、租屋處外,攔堵○○○以圖挽回彼此情誼,而此舉已對○○○造成極大之壓力及困擾。⒈此記載內容逾越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2項、第3項規定範疇,為同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2項第3款「非特定犯罪事實所必要者」。⒉所載情節遠早於本案事發時點,與被告有無殺人犯意等爭點欠缺關聯性,且內容多為臆測、煽動性之描述,屬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4項「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同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2項第4款「足使人就犯罪事實之成立與否形成心證」之情形。⒊此部分記載縱予除去,亦無礙檢方特定犯罪事實,與犯罪事實欠缺密切關聯性。此乃是檢方清晰且客觀中立記載被告與○○○相識過程及平日往來關係,及引發被告本案無故侵入住居及購刀之重要動機與前情提要,對於本案事發過程掌握與釐清具承先啟後之關鍵助益,亦與犯罪事實具有密不可分之關係;況起訴書未對被告進行品行、素行生活狀況等負面價值評價之描述(如終日好吃懶做、遊手好閒、身陷情緒困擾而無法自拔、鑽牛角尖...等等記載),參酌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4款但書規定及逐條說明理由,上述事實記載應無使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可能,請准維持原起訴書記載。⒈辯護人刑事準備程序狀㈥(參見本院卷宗㈢第131頁至第136頁)。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準備暨調查證據聲請書狀㈡(參見本院卷宗㈠第163頁至第170頁)。2犯罪事實欄黃紹綸購買牛肉料理專用刀:於111年10月19日17時25分,黃紹綸前往臺中市西屯區湳子巷內試圖與○○○溝通未果,且經○○○之租屋處房東○○○勸離後,黃紹綸竟心生不滿而萌生報復動機,即騎乘其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位在臺中市○○區○○○0段00號之「菜刀王」刀具專賣店,並於同日(19日)17時46分許,以新臺幣2,600元價格,向不知情之王姓老闆購買牛肉料理專用刀共2把(每把刀身總長均約為38公分、刀刃長均約為24.5公分)以圖預備殺害○○○之用。⒈此記載內容逾越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2項、第3項規定範疇,為同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2項第3款「非特定犯罪事實所必要者」。⒉所載情節早於本案著手犯行之前,與被告有無殺人犯意等爭點欠缺關聯性,其中「心生不滿」、「萌生報復動機」等詞更係臆測、煽動性之描述,屬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4項「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同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2項第4款「足使人就犯罪事實之成立與否形成心證」之情形。⒊此部分記載縱予除去,亦無礙檢方特定犯罪事實,與犯罪事實欠缺密切關聯性。同上同上3犯罪事實欄㈡記載:「黃紹綸明知人類左肩內側連結頸部的部分有…等人體重要器官、血管,並可以預見若…刺擊,必將造成…死亡之結果」、「…趁○○○未注意之際…」、「朝…左後肩處突刺1刀,…旋即鮮血直流…」、「但○○○負傷後,仍冷靜將染血之物予以更換,並試圖離去現場以求脫身…」,「黃紹綸見○○○離去之意已決,再接續朝…多處要害以猛刺攻擊,○○○過程中除呼喊求救外,更以雙手抵禦黃紹綸之雙刀輪番攻擊…」等語。⒈國民法官法第43條立法理由謂:「…起訴書除被告之年籍等資訊、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外,實毋庸再記載證據;且起訴書亦不得記載、引用或附具足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預斷之虞之內容,以免第一項所定『資訊平等』與『預斷排除』之目的落空」,然檢方於起訴書中仍實質引用法醫解剖鑑定報告之部分內容,以揭露片面資訊方式,有意造成法院或國民法官於審理前即對被告有無殺意產生預斷,為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2項第1款「記載證據之內容,且並非特定犯罪事實所必要者。」情形。⒉起訴書記載「黃紹綸明知…」、「…趁○○○未注意之際…」、「朝…左後肩處突刺1刀…旋即鮮血直流…」、「…試圖離去現場以求脫身…」、「以猛刺攻擊」、「雙刀輪番攻擊…」等語,比對檢方開示全部證據清單,均無與此等敘述相關聯證據,顯為臆測、誇大、煽動性之描述,屬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4項「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同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2項第4款「足使人就犯罪事實之成立與否形成心證」之情形。⒊此部分記載縱予修正,亦無礙檢方特定犯罪事實。參照國民法官法第43條立法理由說明,係要求「檢察官應以當時證據所得以證明之程度,儘可能以具體之時間、地點及方法明確記載起訴之犯罪事實,使被告及辯護人得以順暢行使防禦權」,是上述犯罪事實係經檢察官衡酌證據證明程度後,予以明確且具體記載犯罪事實,此部分充其量僅達於國民法官法第43條所課予檢察官特定犯罪事實之最低門檻要求,難認有何侵犯被告防禦權或有預斷疑慮,若依辯護人答辯狀壹、㈢不爭執事項記載內容(按係指辯護人答辯狀㈠所載),不僅犯罪方法模糊且不特定,反將恐陷被告於浮動不知如何防禦之不利地位,有違國民法官法第43條具體特定主義,此部分建請准維持原起訴書記載。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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