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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市場上有一千餘家上市(櫃)公司,但是並非所有股票都可以作為權證之標的證券。欲作為權證之標的證券,上市(櫃)股票的市值、流動性及財務狀況都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如下表所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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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表所列條件,台灣證券交易所(證交所)會每季公告符合條件之上市股票,同樣地,櫃檯買賣中心(櫃買中心)也會每季公告符合條件之上櫃股票,以作為發行券商選擇標的股票之依據。有興趣的投資人可以在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的網站上查詢到當季可發行權證之標的股票。 |
目前法令對於權證之標的證券、存續期間、行使比例、發行單位均有一定規定,如下表所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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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券商發行認購權證,在從事避險交易時必須追高殺低,原因是當股票價格上漲時,避險股數也隨之增加,表示券商應該要買入標的證券;反之,當股票下跌時,避險股數也隨之減少,表示券商應該要賣出標的證券。為了避免權證之標的證券過度集中在某一檔股票影響股價正常走勢,因此對於同一標的證券之權證發行總量有所限制。 依據現行規定,新發行權證加上已掛牌權證所表彰之標的證券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數扣除下列各項股份後之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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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egasec.com.tw/emega/deriv/TradingWarran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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