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視即時新聞】一名台大女學生,今年6月,單車停在校園外遭竊,3個月後女學生發現竊賊在拍賣網站上銷贓,隨即報警抓人,嫌犯落網矢口否認偷車,不過女學生腳踏車上貼有防竊貼紙,小偷以為撕掉就沒事,經過警方紫外線燈光照射下,防竊碼現形,竊賊百口莫辯。
我對這則新聞的最後一句:「竊贓百口莫辯」,有點意見: 百口莫辯,指的是「被冤枉的人,口齒不伶俐,無法為自已 澄清。」小偷被人贓俱獲時,有何可「莫辯」的啊! 應該說是:「無以抵賴、、俯首認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