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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02 週二 201311:09
  • 反避稅條款--企業有控制權的海外關係企業獲利,要按持股比率認列計稅

揪出肥滋滋又不繳稅企業 反避稅條款 禁獲利藏海外

  • 2013-04-02 01:16
  •  
  • 中國時報
  •  
  • 【沈婉玉/台北報導】

     為防杜跨國避稅,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納入「反避稅條款」。未來企業不能再把獲利藏在海外小金庫,且只要實質控制權在台灣,就認定為國內企業課稅。若修法順利通過,將自民國104年開始實施,讓企業有因應調整的時間。

     隨著企業全球化及國際化,不少企業藉由公司登記在海外免稅天堂,「假扮」成海外公司來避稅;或在海外設立子公司或「紙上公司」,刻意將集團利潤轉移到海外關係企業,並藏在海外不匯回,以降低企業稅負。對此,各國都開始訂定「反避稅條款」,把肥滋滋又不繳稅的企業揪出來。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吳自心表示,各國早就陸續建立起反避稅制度,包括日、韓、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等。此次修所得稅法,是與國際間反避稅制度「接軌」,維護租稅正義,不是為了增加稅收。

     初審條文參考國外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自104年起企業有控制權的海外關係企業獲利,都要按持股比率認列計稅。

     針對「假扮」成海外企業避稅的公司,初審條文建立「以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身分的制度。自民國104年度起,即使母公司設在海外,但只要公司的實質管理處所在國內,就要視為國內企業課稅,包括境內外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都要申報課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台商因投資大陸需要,在免稅國家設置海外子公司的狀況非常普遍。但在國際間建立反避稅措施後,台商一旦逃稅,不但台灣抓、大陸也抓,可能會被一案兩罰,最好遵守相關規定、誠實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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