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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度電5元不合理! 她告詐欺 房東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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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一名陳姓女房客指房東訂的電價過高,每度比台電收費標準多出一塊多,控告房東涉嫌詐欺;經調解,房東同意調回台電收費標準,兩人握手言和,陳女撤告並繼續租屋。 律師林瑞成表示,女房客租的套房用電設有分表,由於每月電費上千元,覺得很不合理,一問之下才知房東設定的電價高於台電電價。 林瑞成說,房東出租同一戶的幾個房間,每月用電量逼近台電家庭用電收費上限,每度電近三點五元。房東向房客收取一度近五元的電價,但不出示電費單,僅依用電度數乘以每度約五元計價。女房客認為不合理提告。 林瑞成說,房東收電費是「代收服務」關係,也就是代台電收費、轉交,不能藉此營利;所幸房東自知理虧,糾紛平和收場,檢察官也對房東處分不起訴,女房客才歡喜住下去。 【2013/11/24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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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電價超收 可向台電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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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指出,一般出租套房應屬家庭用電,兩個月為一期計費,用電量二四○度以下,每度兩塊一,六六○度以內,每度二點六八元,一千度以下,每度三點六一元。 台南成大學生歐志航、陳秉鴻說,房東按台電標準收費,每月最多三、四百元。台中亞洲大學黃同學的房東一度電收五塊半,夏季每月電費都要一千多元,「跟我家幾口人的電費差不多,媽媽常要我省一點。」 陳姓房東說,出租的大樓房子住的學生多,幾個房間用電量加起來突破家庭用電的最高級距,每度電變得比較貴,一度收五元並不離譜;若再加上電價上漲,房客電價當然要跟著漲,「總不能虧錢吧!」 台電台南區營業處副處長林謄安表示,房東賺取電費,就涉及賣電,違反電業法,可依法處分。律師林瑞成也說,房東自訂高於台電電價,除違反電業法,還涉及詐欺。 林謄安說,常有大學生反映房東訂的電價不合理,建議學生拿台電的電價表和房東溝通,若房東相應不理,經查屬實且不改善,台電可認定租屋用電屬營業用途,每度比家庭用電貴一倍以上。房客可打一九一一或逕向各營業處、服務所檢舉。 台南市消保官傅然煇建議,房客應和房東協議電費項目明細,在契約載明;若不註明,收取的電價遠高於台電標準,可向當地消保官申訴,或向台電檢舉。 【2013/11/24 聯合報】 |
全文網址: 房東電價超收 可向台電檢舉 | 生活新聞 | 生活消費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LIFE/LIF1/8316155.shtml#ixzz2lX9WTE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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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超收電費,有說涉及賣電,違反電業法 ; 有說,涉及詐欺! 其實,不就是房東將原本應「多退少補」的錢,貪小便宜而已! 乃民法179條,無法律原因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的不當得利。 房東是在賣電嗎?這些大人們,怎會想那麼多?還想得真遠咧! 即便是,已經進步到,使用儲值卡計費,但爭執還是越來越多! 政府見「錢」眼開,民間自然上行下效,滋生紛擾,麻煩大大!
真詭異啊賣電??? 我記得租屋守則還有一項就是要注意房東電費每度收多少,因為很多都會比較台電還貴,也就是說很多房東都超收了???那不就全都違法?應該沒有吧??我想違法的是沒有寫在合約裡吧???如果寫在合約裡應該就合法吧??(還是在合約要註明超含各項費用才行??)
建築物內的房間電錶問題 VS. 現階段有關台電公司之官方電錶申請法規規定 目前對於租賃建築物內房間,大家反應的電費計價過高,探討其根因原來問題是出自台電的電業營業相關法規,目前電業營業法法規對於安裝電錶申請,它是不允許民眾或建商「以建築物內的房間」為單位去申請台電的官方電錶,因為房間不是台電電業法規說的「戶」,所以導致全台的室內房間他們全部都不能申請安裝台電的電錶以幫助他們解決目前電度計價過高的經濟問題。 所以,希望將來透過相關立法委員公函或行政院的公文,儘速修法修改成為「電業法規法律允許可以以建築物內的房間正式申請台電的官方電錶」,如此就不會再為建築物內私有電錶與電價發生爭論
修改電業法,「以房間為單位」,申請電錶, 或可解決。但修法可能遇阻力,也緩不濟急。 不如效法,「101包租公」、「一地99門牌」。 房東們,也叄考此案例節稅竅門,皆大歡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