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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人持股申報不實 負責人要罰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法院判決指出,有價證券發行公司每月須彙總申報內部人持股變動,證交法這項規定,並不因公司將申報作業委託他人代辦而可以免責。否則申報義務,豈非形同虛設。公司若未盡申報義務,依法處罰負責人,即使是過失未報,也難逃罰鍰。

英屬蓋曼群島商中租控股公司董事長辜仲立,日前即因中租控股申報內部人持股不實,遭金管會罰鍰24萬元。

罰鍰金額雖不大,但事關公司違章的不名譽情事,辜仲立依行政訴訟救濟程序申冤,但法官認定,金管會處罰有理,判決辜仲立敗訴確定。

中租控股公司經理人廖英智向公司申報民國101年5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持股無異動,可是中租控股彙整向金管會申報的資料顯示,廖英智的配偶在101年5月取得該公司股票339張,顯與實際持股情形不符,金管會因此裁處辜仲立罰鍰24萬元。

辜仲立喊冤,他認為,縱使認定中租控股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有申報義務,中租控股公司也未違法。因為中租控股依法提出申報即已符合證券交易法要求,並無違法。同時誤報行為並未提高大眾的投資風險,沒有違反證券交易法規範目的。

而且他並未有故意或過失,不符合行政罰法第7條的裁罰要件;縱使中租控股公司構成不實申報而應裁罰,裁罰對象應該是公司,也不應該是針對他個人。

法院認為,即使是因中租控股的代理人群益證券申報上的過失,而發違章情事,中租控股仍應負「推定過失」責任。

證券交易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公司應於每月15日以前,彙總內部人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該規定除課予公司按月於期限內申報的義務外,並包括股數等資料的正確性。否則課予申報義務規定將形同虛設。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公開發行公司就內部人持股變動情形既負有彙總申報義務,自應注意遵守相關規定,此種申報義務,並不因委託他人申報而能夠免除責任。本件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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