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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壽川並提出五大點說明,全文如下:

1. 法院認為何壽川先生與三寶集團董事長李俊傑,有所謂期約不法分潤之協議,顯有重大誤解。何壽川先生與李俊傑先生曾共同投資 1788 大樓,因此曾討論股東之間的權益分配,但從未要求超過股東出資額以外的利益,當然不是期約不正利益,更未曾違背職務安排永豐金租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進行任何不法交易來獲取個人私利。

2. 有關永豐金租賃的 6000 萬美金貸款,是民國 98 年舊客戶三寶集團延續下來的業務,何壽川先生未做任何指示,永豐金租賃辦理貸款人員均已獲判無罪,且所賺取利息,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可見此為合法貸款。

3. 何壽川先生知道美林公司破產而必須賤售 1788 大樓股權,為善盡董事的忠實義務,把該有利之投資機會介紹給永豐餘投控公司,經公司董事長邱秀瑩指示相關部門評估後,認為是有價值的投資機會,於是決定進行投資,並非幫助三寶集團李俊傑解決資金問題。永豐餘投控公司上述投資,於民國 106 年 8 月間回收本金也確實賺取高達美金 389 萬利益,為公司全體股東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該利益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

4. 元太科技公司投資美金 850 萬元予 Giant Crystal 公司,為時任董事長劉思誠先生根據永豐餘投控公司的推薦所做的決定,該投資與何壽川先生無關。元太科技所做上述投資,於民國 106 年 8 月間回收本金並收取高達美金 389 萬利益,為公司全體股東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該利益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

5. 永豐金租賃於民國 98 年至 106 年間,貸款給三寶集團總計獲利達新台幣 20 億餘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於民國 100 年至 106 年,各獲利美金 389 萬元,並未損及公司權益,何壽川先生並無違背公司董事之忠實義務。

聲明稿中強調,何壽川為捍衛自身的清白及聲譽,將繼續上訴到底。

2020/11/2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3年前被控於任內主導挪用集團資金進行私人投資,並違法超貸給三寶建設集團,金額逾2.57億美元(約新台幣78億元),台北地檢署2017年8月依金融控股法與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罪等罪嫌起訴何壽川,具體求刑12年;案經台北地院審理3年多今天宣判,何壽川被依違反證交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刑8年半。可上訴。

全案起訴20名被告,6人被判須入獄之刑,3人可易科罰金,2人緩刑,9人無罪。全案主導者何壽川判刑8年半最重,時任永豐餘董事長邱秀瑩判刑4年8月、土地開發部經理張金榜4年6月、法務主管詹舜翔4年;元太科技前董事長劉思誠3年5月、三寶集團財務經理王玉玲3年7月。

三寶建設董娘廖怡慇(李俊傑妻子)與2名女員工各依業務登載不實罪判5至6月,可易科罰金。何壽川特助陳佳興、永豐金董事兼永豐金租賃董事長游國治等9人,獲判無罪。三寶集團董事長李俊傑案發至今未歸案,北檢通緝中。

金管會也在同年金檢之後,解除何壽川的董事長職務,何家為了重塑專業治理形象,今年全面退出永豐金董事會。

由於揭發三寶案的「吹哨者」,是永豐銀行時任總經理張晉源,永豐銀去年自訴控告張晉源賤賣美國遠東銀行(FENB)案涉嫌背信,被外界解讀為報復、並打擊張晉源的證詞可信度,目前此案也在台北地院審理中,前立法委員黃國昌替張晉源免費義務辯護,兩案連動關係也備受矚目。

北檢起訴指出,何壽川於永豐金董事長任內,與三寶集團董事長李俊傑共謀,由何壽川指示下屬在無擔保品的情況下,違法融資給三寶集團,並以「預付租金」方式,挪用永豐餘投控、元太科技的資金,進行何的私人投資,投資李俊傑位在中國上海的「一七八八大樓」,共動用集團資金逾2.57億美元。

檢方2017年發動搜索約談,同年8月17日依違反金控法之特別背信罪、證交法之特別背信等罪嫌,起訴何壽川等人,並認定何壽川將上市櫃公司資產當作其私人金庫,與李俊傑勾結營私,挪用公司資金牟取私人利益,若投資有成即由他私人獲利,若投資失利則由廣大股民承擔,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對何具體求刑12年、併科罰金3.6億元。

何壽川偵查期間被羈押禁見,起訴移審後才獲北院裁定4億元交保,他只花80分鐘就湊齊保證金,財力雄厚。

北院審理逾3年,何壽川與律師團日前在辯論時強調,包括永豐金控、永豐金租賃、永豐餘等公司,在本案中皆未蒙受任何損害,結算後反而獲利逾20億元,永豐金集團並未遭受重大損失,不符特別背信等罪的要件,一群人努力為公司賺進20億元卻遭檢方起訴,何自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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