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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大股東干擾公司業務,忽視公司治理精神,遭金管會重罰。繼新光金大股東吳東進後,金管會再抓開發金大股東辜仲瑩干預公司決策,甚至發現辜海外出差由子公司凱基證埋單,成為金管會開罰金控大股東「干政」第二案。金管會昨對開發金共開罰二八四○萬元,包含金控二千萬,子公司中壽六百萬與凱基證券二四○萬,有六名董、總遭停職或降薪,金管會也建議開發金應向大股東與前高層求償。

 

開發金昨回應,尊重並虛心檢討主管機關的處分,針對缺失事項,已主動完成檢討改善措施,未來將持續強化落實內控機制,確保符合法令規範。

 

開發金董事長張家祝被金管會罰停職六個月,並調降外籍總經理龐德明月薪三成,為期三個月;開發金表示,依照公司章程董事長職權由副董楊文鈞暫代,楊過去曾任國際私募基金KKR大中華區總裁,目前在KKR已無職務。

 

金管會前年金檢發現開發金與子公司中壽、凱基證經理人,有將財務、業務等資訊陳報或請示辜仲瑩的秘書後再轉給辜,子公司經理人更將財、業務資料給前高層邱德馨、余珊蓉。金管會認為張家祝已擔任董事長六年,卻持續發生類似缺失,嚴重違反公司治理。

 

金管會表示,辜仲瑩目前是開發資本董事長但非開發金董事會成員,邱德馨原本在開發資本子公司任職,日前已提辭呈,在金控更無職務;余珊蓉辭掉金控董事、中壽董事後,現在是開發資本董事與經理人,同樣在金控無職務。銀行局局長莊琇媛表示,這三人都未在開發金有職務,開發金與子公司卻長期將業務向這三人報告,雖沒有證據證明三人是否有做指示,「但不代表沒有」,指示不一定會在文件上。

 

金管會也發現,中壽新大樓設計是由辜仲瑩決定,新大樓發包、裝修等也由余珊蓉介入核准;另邱德馨向中壽提出「利潤共享原則」,因此中壽將投資性不動產出租給國亨開發經營旅館,且開發金員工同時在國亨開發有職務,因此在議定租賃條件時並不公平。金管會裁罰調降中壽董事長譚碩倫每月月薪百分之十,以及調降總經理黃淑芬每月月薪百分之三十,為期三個月。

 

而辜仲在港、日、美、法等地出差時,由凱基證餐廳員工負責辜在海外的餐飲,甚至是報公帳,等於凱基證「幫大股東出差埋單」,餐廳員工也外出支援開發金「關係人」的鍋氣、磯勢餐廳,與辜的敦南招待所餐飲,金管會要求凱基證須向大股東拿回錢,辜已還了五百萬元。凱基證將業務與考績聘任等資訊轉給辜仲,金管會也對董事長許道義調降月薪百分之二十,為期三個月,總經理方維昌因差旅費管理不當,停止六個月業務。

 

這是重罰金控大股東干預的第二案,第一案是吳東進二年前遭停職新壽董事長職務後,仍插手業務,年初遭重罰。是否還會有其他金控?莊琇媛強調,大股東在接觸公司資訊時要適當控管,已請銀行公會訂定通案機制,而檢查局也會將這類情況列為重點檢查項目。

開發金金管會發現,除大股東辜仲瑩「干政」外,也發現金控與旗下子公司中壽凱基證等經理人,有將財業務資料報給前高層邱德馨、余珊蓉,甚至辜仲瑩出差時還由凱基證買單。金管會對開發金與旗下子公司重罰高達2840萬元,同時金控與旗下子公司6名董事長、總經理都遭停職或降薪,顯示金管會欲解決大股東不當干政的決心。

 

繼新光金大股東「干政」後,金管會在對開發金金檢時,發現開發金旗下子公司中壽、凱基證等,在做重要決策時有「請示」辜仲瑩,同時財業務、績效等資料都向前高層邱德馨、余珊蓉報告,嚴重違反公司治理。

 

銀行局局長莊琇媛表示,考慮到開發金的違法時間、金額,且開發金下面各子公司都被發現有類似狀況,認為影響層面已涉及到「系統性」,才會祭出重罰。

 

除開發金被銀行局重罰2000萬、董事長張家祝停止董事職務6個月、調降總經理龐德明月薪3成3個月外;子公司中壽也被罰600萬元、調降董事長譚碩倫月薪1成3個月、調降總經理黃淑芬月薪3成3個月;子公司凱基證也遭罰240萬元,同時對董事長許道義調降月薪2成3個月、停止總經理方維昌6個月業務執行。

 

金管會金檢時發現,開發金及子公司的相關經理人,有將財、業務等資訊陳報或請示大股東辜仲瑩的秘書,再轉給辜仲瑩;另開發金在併購中壽時,也發現有把資料給邱德馨,也有把各子公司、金控財業務資料、員工績效考核等提供給邱德馨與余珊蓉。

 

在中壽部分,辜仲瑩雖擔任開發資本董事長,但不是中壽負責人,中壽卻將業務、營運績效等報給辜仲瑩秘書與邱德馨等人;中壽新大樓多項設計規劃事宜也是由辜仲瑩決定,對於新大樓的設計、採購、發包等作業,也有請示余珊蓉,顯示余珊蓉有介入中壽新大樓工程發包、裝修;另中壽也將員工績效評核、薪資、獎金報告、海外拓展業務等機敏資料給邱德馨。

 

凱基證除像中壽一樣,有將財業務、營運績效、擬晉升人員名單等提供給辜仲瑩外,金管會也發現,辜仲瑩在香港、日本、美國、法國等地出差時,是由凱基證部分餐廳員工負責處理辜仲瑩在國外期間的餐飲,甚至都是報公帳,等於凱基證「幫大股東出差買單」;凱基證餐廳員工還外出支援開發金「關係企業」鍋氣、磯勢餐廳,或辜仲瑩敦南招待所的餐飲。金管會要求大股東必須將錢還回,初估約要還500萬元。

 

開發金下午回應表示,尊重並虛心檢討主管機關的處分,針對缺失事項,已主動完成相關檢討改善措施,未來將持續強化落實內控機制,確保符合法令規範。

 

 

 

開發金控大股東出國、招待所等開支由子公司凱基證埋單被抓包,金管會重罰!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2日指出,凱基證不只將公司財務資料陳報給開發金大股東,凱基證旗下餐廳員工還常支援開發金大股東出國餐飲以及開發金控關係人鍋氣、磯勢餐廳、敦南招待所的餐飲事項與開支,金額達500萬元,已嚴重違反公司治理原則,依法處以240萬元外,董事長許道義調降月薪20%,為期3個月,並命令停止總經理方維昌6個月業務執行。

張子敏表示,金管會對開發金控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凱基證券嚴重違反公司治理原則,且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影響證券業務之經營,金檢時發現,凱基證券物業管理部員工餐廳人員2020年、2021年的出國差勤、費用報支、公出申請等作業都非為了凱基證券本身的公務,而是隨同開發金大股東出國期間或外出支援鍋氣、磯勢餐廳或敦南招待所等非關公務事務,零零總總的金額約500萬元,雖然這些開支已還給凱基證,但已違反內控。

張子敏表示,疫情期間開發金大股東為防疫,私人出國行程有攜請凱基證餐廳員工隨行擔任廚師並報支公款,其中部分人員差旅費有由凱基證券(泰國)總經理匯入凱基證總經理方維昌的帳戶,再由方維昌提領新臺幣支付予員工,另部分人員之差旅費除以「防疫特別津貼」名義給付外,不足部分於補貼稅款後以「員工績效獎金」名義支付。

另外,凱基證券部分餐廳員工在2020年、2021年經常以「業務需求」、「公差」、「國外餐飲考察」、「技術交流」等事由,申請至香港、日本、美國、法國等地出差,出差報備單之工作計畫僅填載「依公司安排」、「餐飲考察」,惟均無檢具公務行程的具體佐證資料,亦未要求繳交出差期間工作報告。

另檢查期間凱基證券表示該等人員係負責處理開發金大股東於國外期間之餐飲事宜,出差所行事務均與公司公務無關。且這些員工在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出國費用以配合防疫措施,獎勵期間表現績優並堅守崗位之名義,發放「每人每月特別津貼6萬元」,特別津貼發放名目與實際用途不符。

張子敏表示,開發金大股東非凱基證券人員,但凱基證卻有將業務、營運績效、擬晉升人員名單等資料陳報其秘書,再由秘書轉陳報予開發金大股東,另凱基證券人員有向任職開發資本旗下多家子公司、孫公司之董事或董事長,卻未任職於凱基證券之人員陳報協理級以上人員考績資料、香港子公司顧問聘任案情事。

張子敏指出,上開缺失顯示凱基證券已嚴重違反公司治理原則,且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影響證券業務之經營,且董事長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依法核處240萬元罰鍰暨予以糾正,併命令該公司審計委員會就本次檢查缺失採行必要措施,並將相關執行情形提報董事會,及命令公司自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對董事長許道義調降月薪20%,為期3個月,並命令停止總經理方維昌6個月業務執行。

 

 

繼新光金董事長吳東進之後,又有大股東干政遭金管會重罰的例子。金管會銀行局、保險局、證期局2日分別對開發金及子公司中壽、凱基證開出3張罰單,主要裁罰的理由皆鎖定公司違反公司治理,將財務業務資料陳報給大股東辜仲瑩或前高層邱德馨及余珊蓉等非權責人士。合計3張罰單金管會對開發金控及子公司共開罰2840萬元,包含金控2000萬,子公司中壽600萬與凱基證券240萬元。

大股東干政又一樁,開發金遭重罰2000萬、董座停職半年

金管會2日由銀行局長莊琇媛親自宣布通過開發金處分案,起因於金管會對開發金辦理一般業務檢查(109年10月31日至110年11月30日),發現開發金公司治理欠佳,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包含未善盡對子公司管理,認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控法開罰2000萬元罰鍰並予以糾正,同時也停止董事長張家祝執行董事職務6個月、調降總經理龐德明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

莊琇媛說明主要的裁罰理由,因開發金未完善建立公司及子公司符合公司治理原則下與大股東溝通的作業機制,導致公司及子公司有將財、業務等資訊陳報給大股東辜仲瑩秘書再由秘書傳給辜仲瑩,或是內部資料提供給前高層邱德馨、余珊蓉等非經董事會委任具有權責的人。

莊琇媛指出,雖沒有明確證據顯示這3人有直接下指示,但「不代表一定沒有」,開發金大股東辜仲瑩目前只是開發資本董事長,但並沒有在開發金及保險、證券子公司任職,另外,邱德馨也僅是中華開發資本旗下子公司的董事長,但卻有公司上層的人將財務業務資料給他,顯示整個作業機制相當混亂,因為他根本沒有在開發金或金控子公司擔任任何職位,不應接觸這些資料,甚至包括當時開發金正值併購中壽也有把資料給了邱德馨。

至於余珊蓉擔任開發金及相關子公司董事期間,也有涉入非本職權責的核決作業情事,因此要求開發金控應對這3人「究責」;至於辜仲瑩目前擔任中華開發資本董事長,辜仲瑩是否需要請辭,這部分交由公司自己處理。金管會指出,由於開發資本並非金融機構,此罰案並不影響辜仲瑩擔任開發資本董事長。

金管會指出,張家祝擔任開發金控董事長已近6年,卻缺乏積極有效導正作為,導致前述缺失持續發生,未妥適督導開發金健全經營及落實公司治理;而總經理龐德明上任1年多也並未確實督導,因此金管會針對金控董、總分別處罰,張家祝停止執行董事職務6個月、調降龐德明月薪30%,為期3個月。

中壽遭罰600萬元,董、總也遭減薪

莊琇媛強調,並不是限制大股東完全不可以關心公司的業務,但應有一定的風控機制,有些資料牽涉股價及機密,可以事先跟大股東溝通,再由法人董事去董事會上表達意見。

莊琇媛進一步指出,開發金子公司中壽部分也以相同理由指出,大股東辜仲瑩雖然擔任開發資本董事長,但並不是中壽負責人,中壽卻將業務、營運績效等報給辜仲瑩秘書與邱德馨等人;另外,中壽新大樓多項設計規劃事宜也是由辜仲瑩決定,對於新大樓的設計、採購、發包等作業,也有請示余珊蓉,顯示余珊蓉有介入中壽新大樓工程發包、裝修;而中壽也將員工績效評核、薪資、獎金報告、海外拓展業務等機敏資料給邱德馨。

金管會表示,發現中壽公司治理運作、辦理不動產出租予利害關係人交易及其他業務的內部控制作業程序,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處罰鍰新台幣600萬元,同時對中壽董事長譚碩倫調降月薪10%,為期3個月,以及調降總經理黃淑芬月薪30%,為期3個月。

此外,金管會2日也通過對凱基證券處分案,裁罰金額240萬元,並對董事長許道義調降月薪20%,為期3個月,並停止總經理方維昌6個月業務執行。

辜仲瑩出國自帶廚師、凱基證幫忙付錢

金管會也同樣指出,辜仲瑩僅擔任中華開發資本董事長,但凱基證券人員卻將業務、營運績效、擬晉升人員名單等資料報給辜仲瑩秘書,再由秘書報給辜仲瑩的情事;另外,凱基證券人員也向任職開發資本旗下多家子公司、孫公司董事或董事長,卻未任職凱基證券,陳報協理級以上人員考績資料、香港子公司顧問聘任案情事。

另外,凱基證券部分餐廳員工在109、110年度經常以業務需求、公差、國外餐飲考察、技術交流等事由,申請至香港、日本、美國、法國等地出差,而出差報備單工作計畫僅填載「依公司安排」、「餐飲考察」,皆無檢具公務行程具體佐證資料;另外檢查期間,凱基證券表示該等人員是負責處理辜仲瑩在國外期間餐飲事宜,顯示出差事務皆與凱基證公務無關。

而辜仲瑩私人出國行程攜請公司員工隨行擔任廚師並報支公款,其中部分人員差旅費有由凱基證券(泰國)總經理匯入凱基證總經理方維昌帳戶,再由方維昌提領新臺幣支付給員工,另外部分人員差旅費除了以「防疫特別津貼」名義給付外,不足部分於補貼稅款後以「員工績效獎金」名義支付。

且開發資本也有員工未兼任凱基證券職務,卻長期於該公司大直總公司上班的情事,綜合上述情事,金管會開罰凱基證券共240萬元,且董事長許道義、未善盡監督責任,遭罰調降月薪20%,為期3個月,總經理方維昌則是被停止6個月業務執行。

對此,開發金控統一回應裁罰案,表示尊重主管機關的處分,並虛心檢討,針對缺失事項,已主動完成相關檢討改善措施,未來將持續強化落實內控機制,確保符合法令規範。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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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金管會裁罰內容:

 

 

(一) 開發金控部分:本會對開發金控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及相關子公司有下列公司治理欠佳,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包含未善盡對子公司之管理等缺失:

 

1. 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 未完善建立該公司及子公司於符合公司治理原則下與大股東溝通之作業機制,及內部人員將公司資料提供予外部人員之控管機制,致該公司及子公司相關人員有將財、業務等資訊陳報或請示大股東辜○○之秘書再轉陳辜○○、或將資料提供邱○○及余○○等非經董事會委任為具權責之人,且相關涉及之人員廣泛。

 

(2) 未完善建立子公司與轉投資事業間利益衝突管理機制:依檢查報告所示,相關人員於處理子公司與轉投資事業間之租約議定過程存有利益衝突情事。開發金控核未完善建立兼職人員於處理兼職事務時之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及管理機制。

 

2. 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開發金控之內部規範業明定該公司應確實督導子公司建立與執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惟相關缺失顯示該公司相關子公司未完善建立與大股東溝通機制、及內部人員將公司資料提供予外部人員之控管機制,致子公司之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欠佳,顯見該公司未落實督導子公司符合公司治理及建立完善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

 

(二) 張董事長部分:金控公司董事長應負責督導公司於符合法令及公司治理原則下運行,及履行金控法所定管理子公司之義務,包含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及相關業務營運之執行,符合法令規定及公司治理原則。本案相關缺失顯示開發金控及子公司之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欠佳,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而張董事長擔任開發金控董事長已近6年,缺乏積極有效之導正作為,致前揭缺失持續發生,核有未妥適督導該金控集團健全經營及落實公司治理之責,有予以立即導正之必要。

 

(三) 龐總經理部分:金控公司總經理應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本案相關缺失顯示開發金控及子公司之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欠佳,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龐總經理上任以來,前揭缺失仍持續發生,核有未善盡職掌領導開發金控集團健全經營及落實公司治理之責。為督促其善盡督導之責並考量其擔任該金控總經理職務僅1年多,對其課予之責任程度即與董事長有所不同。

 

四、 裁罰結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及依同條項第4款規定停止張董事長執行董事職務6個月,並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命開發金控調降龐總經理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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