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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結果應該算是輕判了吧…

前因後果可看

開發金2883今天怎麼沒大漲咧?(還是要等辜家二少真的被解職才是真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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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認定限縮 辜仲瑩擺脫重罪

2010年08月27日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賴又嘉台北27日電)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開發金併購金鼎證案,今天僅以偽文判刑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瑩6個月。辜仲瑩等人被控內線交易及背信等重罪部分,均因法官限縮相關認定,獲判無罪。

 

檢方去年起訴時認定,辜仲瑩於民國94年間與當時開發金控執行副總經理吳春台等人,於開發金控轉投資金鼎證券的重大消息公開前,先行以開發國際公司的名義,購買金鼎證券股票,隨後再轉賣給開發金控。

 

檢方認為,開發國際先以每股9.82元的低價買進金鼎證股票,股價漲到每股14元後,再以高價倒貨給開發金,已構成內線交易及背信,辜仲瑩等人藉此不法獲利逾新台幣1億4489萬餘元。

 

但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開發國際總經理沈平,才是實際知悉訊息並執行買進金鼎證股票的人,檢察官卻認沈平不構成內線交易,反認為形成決策、指示沈平的辜仲瑩等人構成內線交易,論理顯有矛盾。

 

合議庭認為,開發金控執行併購金鼎證決策前,沒有事先公開相關訊息的義務,而開發國際當時與開發金控處於共同併購金鼎證的立場,辜仲瑩等開發金高層,只能算是先行部署以購買金鼎證股票,不構成內線交易,也不能認定辜仲瑩將損失倒給開發金。

 

至於辜仲瑩等人被控背信部分。法官認為,開發金控、開發工銀於94、95年間雖對開發國際有一定影響力,但沒有左右開發國際董事會、常董會決議行程的控制力;開發國際常董會於94年11月間決議出售金鼎證持股,不算違法。

 

法官認為,依據證交法及相關公開收購規定,都沒有禁止開發金控與開發國際在類似交易買賣的規定,且開發金控公開收購金鼎證股票的價格,與當時的金鼎證股價貼近,難以認定開發國際參予公開收購有何不法利益可言。9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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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金案 辜仲瑩判刑6月

2010年08月27日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7日電)開發金控併購金鼎證券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偽造文書罪,判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瑩1年,減刑為6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去年 4月認為辜仲瑩涉犯內線交易及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罪,掏空開發金逾新台幣 1.4億元,將辜仲瑩起訴並從重求刑;但這次一審時,法官將辜仲瑩被控內線交易、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背信罪等部分,均判無罪。

 

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文德指出,待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再研究是否提起上訴。

 

除辜仲瑩外,開發金副總吳春台被判刑1年、減為6月;法務長南怡君被判10月、減為5月;財務長邱德馨被判10月、減為5月,均可易科罰金。

 

另外,開發金協理陳湘銘被判8月、減為4月;副理吳俊達被判8月、減為4月,兩人均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前開發金董事長陳木在、策略長劉紹樑、大華證券副總經理陳品呈、特助邱明熙均獲判無罪。

 

同案被告、開發國際總經理黃偉佳因為在法院審理期間未到案,遭到通緝,並未在本波判決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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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仲瑩判刑6月 開發金:遺憾

2010/08/27 18:46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2010年8月27日電)開發金控 (2883) 併購金鼎證券 (6012) 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今天宣判,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瑩被判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開發金回應,有罪判決應屬誤會,對此表示遺憾。

 

開發金併購金鼎證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偽造文書罪,判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瑩1年,減刑為6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至於內線交易、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背信罪等部分,均判無罪。

 

開發金表示,對關於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背信部分,判決無罪感到欣慰,至於有關偽造文書法院的有罪判決應屬誤會,開發金感到遺憾。

 

除辜仲瑩外,開發金副總吳春台被判刑1年、減為6月;法務長南怡君被判10月、減為5月;財務長邱德馨被判10月、減為5月,均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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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檢察官為何被打敗?

2010-08-28 01:21 工商時報 張國仁

  開發金內線交易與背信案,台北地院將被告統統判決無罪,然後另以偽造私文書罪將被告等判有罪,唯經減刑後也都可易科罰金。全案被告等於大獲全勝,檢察官恐怕有被打敗的挫折感。但法院論罪,惟證據是論。這件判決所指檢方公訴上的瑕疵,可作為檢方未來偵辦金融弊案的重要參考。

 

 開發金案是由北院第一重金專庭所判,中信金插旗兆豐金案中的紅火案內線交易被判無罪,也是該庭所判;後者,該庭認為,結構債不是有價證券,非證交法規範所及,因此判無罪、前者則因開發金轉投資金鼎證的重大消息,證人開發國際總經理沈平是實際執行人,但是檢察官卻將他處分不起訴,因此法院另認定,法人並非內線交易行為中的犯罪主體,是立法疏漏,也因此對被告判無罪。

 

 該庭對前後兩案在認定的心證取得上有「異曲同工」之妙,被告辯護律師從此部分下手攻擊,立即打中要害。

 

 此外,該庭認為,對資訊平等理論應限縮解釋,以併購公開發行公司10%以上股票,才有事先公告義務。這是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對現行大股票買賣股票範圍,合議庭以此為認定依據,未來若獲上級法院支持,無疑為市場開啟了一條「明確的遊戲」規則,將成為今後本案在二、三審審理時被關注的焦點。

 

 至於背信罪部分,無論是刑法背信罪,或特別法如金控法、銀行法、證交法等,構成犯罪的關鍵,主要都是公司負責人有無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而作出違背職務的不法行為。然而,如果包括董事、監事或經理人等公司負責人所為,均在執行公司董事會決議,法院就很難科以背信罪行;而法院尊重公司間進行併購的「商業判斷」行為,並以此判決被告無罪,開發案已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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