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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如果台灣法學雜誌覺得我或其他的論文立場偏頗,甚至已經偏離學術常軌,大可以拒絕刊登,但是既然刊登了,卻又在本期「前言」對我們做如此人身攻擊式的批評,這樣做既不道德又不學術,這也是我必須抗議的理由!  

 


    這篇隨筆首先諷刺「學生攻佔立法院」的標題,質疑貼上「學生」符碼的用意,這個質疑其實沒有甚麼好反駁的,因為在這一次的抗議運動中,學生的確是主體,無論是領導者、一起衝進去的,還是在外場守護他們的,主要都是學生。這是一個事實,而且這個事實並不會因為有許多教授或一般老百姓協助他們就改變,套個流行的句型,如果這不是學生運動,那什麼是學生運動?  


 


這一篇隨筆隨即提出一個問題:「面對這場『學』潮,清醒的法律人不知該作何解釋?」,這個提問先把自己的發言位置提高,似乎意味著眾(法律)人皆醉我獨醒。我必須指出,如果該文不能用論證證明自己的價值,這也只是一種自我陶醉而已,跟馬政府的自我感覺良好有何兩樣?遑論該文竟然還強調的知識的力量對於知識的尊重愛智。看了全文之後,我只能說這是一篇自我駁斥的短文。為什麼呢?因為該文接下來就開始不理性的謾罵了: 


 


「不談人民踐踏代表自己的議場,讓民主空轉,『攻』佔立法院一事,憑的如果是「智取」,運用具說服力的高言宏論『征服』立法院,那是國家之福、民主之幸、學術之光;反之,靠的如果是「武奪」,動用無由分說的體力,且不說這些人其實已經脫掉學生或教授的外衣(凡有體力者皆可為之),接下來上演的『擄物勒贖』,到底要傳遞什麼樣的憲政訊息?表達什麼樣的民主聲音?學生們真得自詡為了『正義』可以『奪下』國會、『拆踹』招牌?老師們難道要藉此鼓吹『抵抗有理』、『暴力無罪』?目的如果可以正當手段,究竟要置台灣的民主法治於何地!」


 


    這如果代表馬政府或江院長的立場,我雖然不贊同,但是可以理解這是他們一貫的立場,而且就是這種論調,加上所使用的抹黑栽贓的手法,構成引發這場學生抗議運動的主要原因之一。出自一位我長期以來敬愛的學者手筆,我在心情上真的無言以對,但是吾愛吾友,吾更愛真理,基於對於該位學者的尊重,我也只好提筆反駁了!以下將析論之。 


 


(一)該文對於學運的定位,令人匪夷所思。首先,冤有頭債有主,如果沒有執政黨立委長期以來以多數暴力對於國會的踐踏,人民怎麼會去佔領國會呢?在張慶忠違憲、違法與不當的行為之後,暫時佔領國會是為了讓國會保持最後一絲的尊嚴,試想,當時如果在執政黨立委的縱容下,就這麼通過張慶忠的宣示,那才是對於國會最大的踐踏。因此,人民的行為怎麼會是踐踏國會?


 


(二)該文指責學運是對於國會的「武奪」,我不得不說這是睜眼說瞎話。君不見,學生佔領國會之後,就提出了清楚的訴求嗎?君不見,這十幾天以來,占領國會的學生,提出了多少附有理由的論述?君不見,是這一個政府,在重大影響經濟民生與國安的問題上,毫不理會老百姓的心聲,在毫無準備與評估之下,與對台灣虎視眈眈的中國簽訂一個不對等的經濟協議?君不見,是這個政府將立法院當成行政院立法局,在形式性的公聽會之後,動員多數暴力強力阻止逐條審查?這樣的行為傳達了什麼樣的憲法訊息,又表達了什麼樣的民主聲音呢?君不見,學生們真的有「奪下」國會嗎?國會由立法委員組成,學生們要如何奪下國會呢?他們做的只是佔據議事大廳,延緩國會開議而已。


 


(三)該文嚴厲的質疑並指責老師們藉此鼓吹「抵抗有理」、「暴力無罪」,這種鋸箭法式的說法最常用來抹黑汙衊。首先老師們有「鼓吹」「抵抗有理」、「暴力無罪」嗎?這個指控非常嚴厲,卻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汙衊,在法律論述上探討這一次的抗議運動,就叫作「鼓吹」嗎?該文的盲點在於分不清楚分析與鼓吹的分野,而且該文對法學論述也預設了非常有問題的看法,無知於內在於法學論述的規範性,誤以為有理由的同意抵抗就是鼓吹抵抗,殊不知這正是需要法學論述辯證之處。所謂「鼓吹」「暴力無罪」的指控,如果不是無知於刑法學所討論的實質違法性,就是以無的放矢的方式栽贓,試問,在這一次的抗議運動中,有誰曾經如此淺薄的主張「暴力無罪」?刑法學者探討的是,在這個具有正當性的政治抗議運動中,要如何去分析與論證最常被國家用來壓制集會抗議的「暴力」概念,以及在這個情境下,如何去界定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如果這樣的討論叫做鼓吹,這也只是威權體制最喜歡用來威嚇學者的語言而已。


 


(四)真要講暴力的話,啟人疑竇的是,為何該文完全不提及323的國家暴力?面對這種證據已經滿坑滿谷的無情血腥鎮壓,該文為何將矛頭指向僅僅是佔領國會議事大廳,迄今還被駐警與保警團團圍住的學生們?孰輕孰重應該很容易區辨才對。如果對於二十世紀以來的非暴力抗爭有一點認識的話,就會知道,即使是面對馬政府這麼蠻橫粗暴的侵凌民主,今天發生在台灣的仍是多麼理性與和平的抗議運動,這距離該文所說的「暴力無罪」又是多麼的遠啊!


 


(五)該文甚至認為,老師們主張「目的可以正當(化)手段」。請問,老師們真的有這樣主張嗎?姑不問該文究竟基於什麼證據而有如此主張,該文所指責的老師們,從憲法、刑法甚至法理學分析與探討這一次的抗議運動,所做的法學論述顯然精緻多了,不但沒有粗魯的如此主張,即使最後達成類似的結論,一定是具有條件的限定式命題,那是一句「目的可以正當(化)手段」的命題所能代表?該文的論點除了曲解之外,著實侮辱了我與其他學者的努力與學術能力。


 


(六)該文最後還譴責學生與老師的行為,「究竟要置台灣的民主法治於何地!」這個質疑難道不是一種典型的不明事理?我想問的是,誰才是始作俑者?到底是誰將台灣的民主法治置於目前的慘狀?難道不是那些近來常常出現在記者會,口口聲聲「民主法治」的人嗎?是誰不願意去聆聽人民的聲音?一個9%總統想要強行通過一個引起百分之六、七十人民疑慮的經濟協議,而且對於人民採取的是欺騙、矇蔽的手法,並強力運作政黨讓立法院陷入無審議功能,難道不是該問掌握國家機器的總統、行政院長與執政黨,「究竟要置台灣的民主法治於何地!」怎麼會是將矛頭指向於既沒有軍隊,也沒有警察與檢調人員的學生與老師呢?


 


    該文唯一說對的大概是這一句諺語:「The pen is mightier than the


sword.」參與或是支持這一次抗議運動的師生們,一定也相信這一句話,所以在佔領議事大廳之後,才不斷的透過聲明、座談、街頭演說、校園公開演講、發表文章等等方式,持續參與這個運動。這不就是「建立在對知識的認識(最最困難),還有對知識的尊重,也就是『愛智』」。該文無視於今日台灣在這一場運動中所展示的「知識之愛」,硬是將其栽贓為「離開知識,訴諸拳腳,反智之士,何以言勇」,因此「儘管大家都通曉這個基本常識」,但該文卻陷於自我矛盾而不知,在面對上述明顯可觀察的事實之時,卻還繼續以教訓的語氣質疑「台灣的知識人相信或執迷於『劍勝過筆』」,這難道不是強詞奪理?就是因為昧於現實,所以該文繼續說: 


 


「此刻,人民為了服貿在社會運動場上奔走疾呼的時候,有無仔細想過可用的法律抗爭途徑是否已經耗盡?又可知『服貿』何其之多?訴諸體制外的力量擋下『這次』服貿之後,難道就不會再有其他的服貿捲土重來?有多少人意識到,類似的服貿早已如水銀瀉地般置入體制之中,運行有年?如果要反服貿,為什麼只反『這個』服貿?又為什麼到『現在』才反?反了之後,如何作『合於憲法』的善了?如果置這些問題不顧,盲從跟進,向空虛擲,奢談改革!」 


 


    這些主張還是建立在對於現實的忽視與無知,析論如下: 


 


(一)法律學者對於法律抗爭途徑當然最為熟悉,因此在317張慶忠事件之後,早就設想各種所謂的法律途徑,由於張慶忠行為的違法程度非常高,因此可以設想的方式很多,包含由八個委員會聯席會議確認無效,或院會確認無效退回、或在執政黨強度關山之後聲請釋憲(同時聲請暫時處分)等等都是,但是必須明白的是,以馬政府這五年來的表現,如果沒有318學運,對於台灣經濟與國安影響極大的服貿協議很可能就強度關山了,可以想像的是,馬政府接下來就會霸王硬上攻,很快讓服貿協議落實,到時候生米煮成熟飯,一切努力都太晚了。判斷法律途徑是否已經耗盡,必須考慮這個現實政治脈絡以及這件事情的緊急性,否則只是關在象牙塔的自我想像。


 


(二)針對該文接下來的論點,我只能說,該文一方面無視於法律學者以外的學界努力,另一方面,則無知於公民團體早就在去年六月開始反對。就是因為知道「服貿」何其多,服貿後面還有貨貿與其他協議,所以才要反對這一次馬政府強行通過服貿的方式:「程序不透明,資訊不公開,評估不敢做,條文有問題,項目有爭議,開放不對等」。如果這一次馬政府可以這個方式通過服貿,他就可以以相同的方式通過之後的任何一個「程序不透明,資訊不公開,評估不敢做,條文有問題,項目有爭議,開放不對等」的協議。這也是這一次抗議運動主張要制定兩岸簽訂協議監督條例的理由,這難道不是運用「知識理性的力量」的最佳典範嗎?唯有如此,才不會擋下這一次服貿之後,再有類似的服貿捲土重來,這才是合乎理性與知識力量的正本清源之策。所以並沒有只是反這個服貿,也不是現在才反。


 


(三)該文以先知的口吻說,「類似的服貿早已如水銀瀉地般置入體制之中,運行有年。」完全是昧於事實的想像,如果類似的服貿早就被置入體制運行有年,馬政府就不需要以如此方式違背民意強度關山了。人民擔心的,反而是如果這一次服貿以此方式通過,未來類似的「服貿」將如水銀瀉地般置入體制之中,所以,有什麼比該文的講法更倒果唯因的呢?


 


(四)該文最後指責老師們,沒有去思考「反了之後,如何作『合於憲法』的善了」的問題,請問,這件事情是誰引起的?誰才是這件事情的罪魁禍首呢?如果不是在執政黨主席強迫之下,不是在執政黨立院黨團授意之下,張慶忠怎麼敢如此違憲違法的強悍行事呢?老師們有鼓吹學生去佔領國會嗎?老師們為何必須去回答如何合憲善了的方式?這是始作俑者的馬政府該負的責任吧,然而該文卻本末倒置的強加責任於並未發起抗議的老師們,這難道不是顛倒是非嗎?事實上,老師們早有先見之明,所以才提倡制定兩岸簽訂協議監督條例與召開公民憲政會議,以合憲的解決此事。 


 


    作為台灣法學雜誌245期的作者,我想,我有權利請求得到起碼的尊重,我也有權利請求這本雜誌好好的回覆我,說明為何既要邀請並刊登我的文章,又要寫這種對於作者以及與作者相同見解者而言羞辱式的隨筆。作為長期尊敬李總編輯的我,則期待他做到自己所說的: 


 


「今天,如果我們能夠運用智慧、啟動思考、形成知識、訴諸說理、抽絲剝繭、鞭辟入裡;如果能夠讓知識理性的力量進入社會、陶鑄成法治建制的地基骨架;如果能夠改良民主憲政的內在體質(包括運動者自己)、提升人權意識與實踐能量,台灣的法治或許還有一點機會!」


 


    而不是用這種冠冕堂皇的語言來羞辱不同意見者,或汙衊這一場抗議運動中所有發言與提出論述支持該運動的法律學者。 否則,如果這不是反動的修辭,那什麼才是?


 


 


 


張嘉尹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台灣法理學會理事長


 


2014年4月4日1:20


 


作者授權,歡迎轉載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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