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20 17:57
〔記者吳岳修/新北報導〕日前有媒體列出「5種你可以不鳥警察的狀況」引發網友轉載,議論此文可能教導民眾規避警方執法,進而影響社會治安,新北市警局法制室警務正楊秦岳導正視聽,在臉書上撰文發表「5種你不可以不鳥警察的臨檢!」
文章一貼出,立即引發不少基層員警按讚叫好,楊秦岳回文表示:「正常邏輯是具有法律(警職法)上原因-檢查-發現違法-逮捕加扣押-搜索,律師邏輯是檢查=搜索,這個是法律適用邏輯上的跳躍,我只是花些時間把律師不知道是故意還是無意省略的邏輯寫出來罷了」。1
楊秦岳所稱的5種民眾需配合警方臨檢包括:第一,警察人員得依法要求駕駛熄火下車(行政檢查);第二,警察人員得依法要求打開置物廂或後車廂(行政檢查);第三,警察人員得依法拍身搜索或搜身(刑事搜索);第四,警察人員得依法檢查私人物品(行政檢查);第五,警察人員得依法要求留個資(個人資料保護爭議)。
楊秦岳指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的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時,如果警察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者、有事實足認對已發生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有事實足認為防止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而有查證身分必要者、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準備實施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無許可而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者、行經指定公共場所或管制站(如路檢點)者。
楊秦岳說,在符合這些條件下,警察得進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及「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等必要措施,如果無法查證身分時,也能自攔停起將民眾帶往警局查證,如遇抗拒得使用強制力。
另依警職法規定,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時,如有明顯事實足認有攜帶危險物品或有犯罪事實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措施,必要時也能強制檢查交通工具。
如果發現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逕行逮捕時雖無搜索票,也可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如果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得不使用搜索票而逕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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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4日11:39
「吼~怎麼又攔我!」一週遭攔七次,潘董痛罵「不能因為長得像壞人就一直盤查我吧」,明明就沒有前科,周遭的車都放行了,就只剩我還在開車廂、翻包包仔細檢查,就算是各單位都查一次也該混個臉熟了吧。
為了避免三不五時就被警察「一直查、一直查、一直查」,《蘋果》記者特別請教律師許翔寧解說遇警臨檢時,可以不理警方哪些無理要求,避免警方「偷呷步」在半恐半騙的狀態下對民眾施行檢查,律師也提醒民眾僅能在公開場所受檢,且不能對身體、及所有物品進行搜查,最多只能「目視」,防止值勤警員「行臨檢之名、行真搜索之實」,保障民眾基本權益。
許翔寧也表示,依警察職權執行法第4條,警察實施臨檢時,必須出示警員證明,並必須告知受檢民眾為何要實施臨檢,但受檢人身份查明後,就應該讓其離開,除非無從確定其身分,或在現場查核身分時,受檢人情緒失控或在路上亂跑而有妨礙交通、安寧者的情況下,不然是不得要求受檢人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不過民眾若是對警方臨檢攔查有異議或涉及非法搜索,許律師表示,可以當場要求填寫「實施臨檢盤查(查證身份)民眾異議紀錄表」保障自身權益,供日後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當證據。
報導引發網友熱烈討論,基層警員留言說:「希望寫這篇新聞的記者,你要了解,在基層警員,在值勤的時候,是非常幸苦的,希望你能了解。」、「警察半夜辛苦又冒險的站在馬路上執勤,是為了保護大家的安全,配合一下就過了!」
也有網友認為警察「辛苦」與「濫權」是兩回事。更有中肯派網友留言說:「這篇文不是教大家不要配合盤查,只是告知民眾如果遇到太超過的盤查方式應該如何保護自己,應該沒有錯吧!」(突發中心李俊淇、潘志偉/新北報導)
5種你可以不鳥警察的狀況
1.被要求熄火下車檢查
2.被要求打開置物廂、後車廂
3.被要求拍身搜索或搜身
4.被要求檢查私人物品
5.除名字、身份證之外被要求留電話、地址和其他有關個資
發稿時間:00:01
更新時間: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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