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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股:新光金(2888)旗下新壽疑似介入新紡改選,金管會開罰600萬元、16項糾正

2019/01/30 07:55 財訊快報 江星翰

 

【財訊快報/記者江星翰報導】新光金(2888)旗下新光人壽疑似介入新紡(1419)經營權之爭,包括多次異常交易利害關係人股票等六大業務缺失,金管會依法核處600萬元及16項糾正,並限制新壽二年內不得以「盤後定價」與「鉅額配對交易方式」辦理利害關係人發行的股票交易。

  針對此次裁罰案件,保險局說明,一般例行性金檢發現,新壽違反利害關係人交易及採購作業疏失,各處180萬元罰鍰,而資金運用、金融資產評價程序、電話行銷、收費作業等缺失,分別裁罰60萬元,此案核處罰鍰600萬元與16項糾正。

  保險局指出,新紡於2017年5月正值改選之際,但新壽於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間,多次異常大量出售新紡股票予新光醫院及二家實質利害關係人,又在當年7月份再買回,認定「疑似」規避保險法第146條規定,保險業者不得行使被投資公司股東監察人選舉表決權。

  保險局解釋,目前尚無直接證據證實新壽確實以投票介入新紡改選,但新紡過往的交易量不高,卻集中於某天交易量高達1.2萬張,且這些交易橫跨半年以上的長期性,現在僅能以「疑似」作為說明。

  為此,保險局除以罰鍰作為懲處,並限制新壽未來二年內不得以盤後定價與鉅額配對交易方式,辦理利害關係人發行的股票交易。

  採購作業方面,保險局表示,若依照正常程序辦理,過程中須有比價或公開邀請公司,但新壽有超過六成比例採取專案核定,直接指定某家公司參與,縱使將續約或維護排除,仍有三成廣告業務集中特定對象,且簽辦採購案件也有多處疏漏,未確實執行內控規範。

  針對其他四項違規事項,保險局指出,資產運用因新壽出賣股票未具投資評等為「賣出」的個股報告書,交易決策基礎欠妥,且對股票異常大量買賣,未有適當控管機制;金融資產評價程序如債券評價作業和內規不符;電銷人員未依規定於要保書親簽,也未記載登錄字號,違規事實明確;收費方面,因經辦業務人員未落實審核信用卡授權資料正確,金檢發現有信用卡卡號及持卡人姓名不同情形,卻在內部系統中查無說明原因。

 

金管會今(29)日對新光人壽重重開罰600萬元和16項糾正,保險局表示,發現新光人壽以盤後定價將持有的新光紡織股票,賣給新光醫院等共3家利害關係人,疑似規避《保險法》對於保險業參股的理監事投票權限制,介入新紡2017年的「經營權之爭」。

 

保險局表示,於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新光人壽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採購作業、資金運用、金融資產評價、電話行銷收費作業等業務違反保險法令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共計600萬元、予以16項糾正。

 

保險局指出,新光人壽遭發現,以盤後定價交易方式,將其持有的新光紡織股票賣給新光醫院和另外2家「實質利害關係人」,相關交易沒有經董事會重度決議。另外,出售股票,未出具投資評等為「賣出」的個股報告書,也沒有詳實分析賣出理由,交易決策基礎並未妥適,且對股票「異常大量賣出或買進」沒有適當控制機制,共遭罰240萬元,並限制新光人壽2年內不得以盤後定價,及鉅額配對交易方式辦理利害關係人發行的股票交易。

 

新光紡織在2017年5月26日改選董監事,當時傳出新光吳家老大、新光金董事長吳東進有異為了土地,挑戰姪子、也就是新紡董事長吳昕恩經營權;而新壽可能因《保險法》146之1條規定,「不得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的表決權」,所以在2016年7月到2017年3月間,陸續將新紡股份轉到新光醫院下,讓新光醫院有表決權。該次改選最後結果,由吳昕恩陣營在7個席次中拿下3董事、2獨董。

 

保險局表示,除此之外,新光人壽同時有採購作業、金融資產評價程序、電話行銷缺失和信用卡收費作業缺失,共再被罰360萬元,全部罰鍰合計600萬元。同時在資金運用、核保審查作業、出售子公司股權、聯貸案不動產鑑價、貨幣避險、電話行銷招攬、行動裝置程式控管、源碼掃瞄作業、SWIFT系統業務、授信作業程序、國內股票委外操作績效衡量、委外作業、自行查核作業、稽核單位查核作業、業務單位內部控制等16項缺失,處予糾正。

(中時 )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公布最新裁罰令,新光人壽在金融檢查共有7大缺失,其中,新光壽將新光紡織的股票多次買賣給新光醫院,但卻沒有經過「董事會重度決議」,已違反「利害關係人交易」規定等,除了遭金管會開罰600萬元,還祭出16項糾正,這也是史上保險業被一次裁罰最多項糾正!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表示,新光壽這7大缺失,包括:利害關係人交易、採購作業、資金運用、金融資產評價程序、電話行銷缺失、收費作業缺失及其它缺失。

新光人壽在這7項缺失當中,違反「利害關係人交易」的情節最為嚴重,這項被開罰了180萬元及一項糾正。金管會的金檢報告指出,新光壽在2017年在新光紡織改選前,多次大量賣出新光紡織的股票給其關係人新光醫院,等到改選結束後,又將股票買回。

保險局官員直言,上述行為「疑似」規避保險法,因為法令規定,保險公司對產業僅能單純財務性投資,不得參與行使表決權。

不過,保險局指出,無法知悉股東會改選投票給誰,也就是無法直接判斷新光壽是否透過利害關係人(新光醫院),來介入新光紡織改選,因此,這部分是僅以「未經過董事會重度決議」,也就是程序上有違反規定而開罰。

此外,新光壽其它缺失還包括:公司採購內部規範有欠周延,以致有高比例採購案件採專案核定之例外方式辦理,且簽辦採購案件多處疏漏,未確實執行所訂內部控制規定;該公司經辦業務人員未依規落實審核信用卡授權資料正確性,系統未對同一卡號授權資料進行比對管控,而致發生有「同信用卡卡號持卡人姓名不同」之情形等。

 

 

2019-01-29 17:37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即時報導

金管會金檢發現新光人壽多項缺失,今(29)日開罰600萬元,並處16項糾正,及限制公司二年內不得以盤後定價及鉅額配對交易方式,辦理利害關係人發行的股票交易。

 

金管會表示,在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新光人壽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採購作業、資金運用、金融資產評價、電話行銷收費作業等,違反保險法令。

依保險法處罰鍰600萬元,及16項糾正,並限制公司二年內不得以盤後定價及鉅額配對交易方式,辦理利害關係人發行的股票交易。

金管會表示,新光人壽的缺失,包括第一,利害關係人交易:該公司與利害關係人於交易前合意藉由盤後定價交易方式交易利害關係人發行之股票,相關交易未經董事會重度決議。

第二,採購作業: 該公司採購內部規範有欠周延,以致有高比例採購案件採專案核定之例外方式辦理,且簽辦採購案件多處疏漏,未確實執行所訂內部控制規定。

第三,資金運用:該公司出售股票有未出具投資評等為「賣出」之個股報告書,詳實分析賣出之理由,交易決策基礎未妥適,且對股票異常大量賣出或買進無適當控制機制等缺失。

第四,金融資產評價程序: 該公司已訂有金融資產評價作業程序,檢查發現有債券評價之作業,與所訂內規不符。

第五,電話行銷缺失: 檢查發現該公司電銷人員未依規定於要保書親自簽名並記載登錄字號情事,違規事實明確。

第六,收費作業缺失:該公司經辦業務人員未依規落實審核信用卡授權資料正確性,系統未輔以對同一卡號授權資料進行比對管控,而致發生有「同信用卡卡號持卡人姓名不同」之情形。

第七,其他缺失:該公司有資金運用、核保審查作業、出售子公司股權、聯貸案不動產鑑價、貨幣避險、電話行銷招攬、行動裝置程式控管、源碼掃瞄作業、SWIFT系統業務、授信作業程序、國內股票委外操作績效衡量、委外作業、自行查核作業、稽核單位查核作業、業務單位內部控制等缺失,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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