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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下重手 一口氣對富邦3家子公司開罰2300萬

金管會今罕見一口氣對富邦金控旗下子公司北富銀、富邦產險、富邦人壽,依照不同缺失做出開罰,同時也針對北富銀總經理程耀輝去年被爆料不當授信案,認定是洗錢防制缺失開罰,富邦金控旗下所有子公司今天挨罰加總共2300萬元。

 

金管會今除針對北富銀總經理程耀輝去年被爆料不當授信案,認定是洗錢防制缺失開罰200萬元外,也同時公布對富邦金控的一般金控金檢多樣缺失,包含保單銷售缺失再對北富銀開罰900萬元,住宅火險核保缺失對富邦產險開罰600萬元,採購高價藝術品與董事長包機出差未建立內控,對富邦人壽開罰600萬元。

 

金管會發現北富銀在2019年12月到去年3月間銷售的投資型保單,有客戶被理專勸誘以信用卡扣繳保費,再用富邦銀行貸款繳卡費,實際上就是用貸款繳保費,且貸款轉介人與保險業務員都是同一人,業務員卻沒有確實填寫保費來源,試圖刻意規避法令,對這項開罰300萬元。

 

也發現北富銀從2008年開始,銷售住宅火險時,沒有經過要保人同意,自行預設增加投保建築物裝潢比例為建築物本體的45%,導致收取的保費增加,不利於消費者保護,對這項也開罰600萬元;而富邦產險在核保時,也沒有檢視要保人沒有在要保書勾選裝潢增額約定比例,就自行同意承保,也開罰600萬元。

 

保險局副局長林志憲表示,已要求北富銀應全面清查自2008年以來的所有火險案件,如果有未經要保人同意增加投保建築物裝潢且保費增加,應該要主動退還超收的保費給消費者,所產生的佣酬也要退還給富邦產險。

 

此外,富邦人壽被發現採購高價藝術品,沒有建立一套流程,也沒有符合當初採購目的,同時也發現富邦人壽董事長在2018年、國外出差搭乘包機也沒有建立內控機制,因此開罰600萬元。

 

林志憲表示,富邦人壽從2017年到2019年之間有購買高價藝術品,因為高價藝術品採購是到拍賣會去買,採購高價藝術品應該要有另外一套採購流程,但富邦人壽卻沒有訂定:也發現富邦人壽是直接買進藝術品才做後續簽報,富邦人壽說是為美化職場與展示,但是卻沒有好的儲藏地點,最後都放在倉儲公司保管,跟當初採購的目的不合。

 

富邦壽董座包機買高價藝術品 內控疏失遭罰600萬

富邦人壽董事長蔡明興包機核銷及富邦人壽到海外買高價藝術品,放在倉儲未真的美化展示公司,被金管會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藝術品購置及管理作業,以及國外差旅包機及其費用核銷作業等事項,內控三道防線沒有發揮作用,因此依保險法今(19)日通過對富邦人壽開罰600萬元,保險局表示,這是首次有壽險負責人包機跟買高價藝術品被罰。

 

保險局副局長林志憲表示,富邦人壽自2017年開始有購買高價藝術品的情況,到拍賣會去買,只依一般採購流程去買,應該有另外一套的採購流程,但公司沒有去訂定內稽內控去處理,先買後再簽報,為了美化職場與展示的目的,但買進來後沒有好的儲藏地點,都放在倉儲管理,跟原有目的不符合,沒有考量購買的需求。董事長包機是2018年與2019年二度被發現未訂有國外差旅搭乘包機相關規範,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功能未發揮。

 

保險局表示,此次藝術品購置及管理作業有三項缺失。

 

一是該公司辦理高價藝術品採購作業,有直接購買後再進行補簽報作業,作業流程有顛倒情事,該公司未考量高價藝術品之特殊交易型態,難以適用一般採購流程,未建立高價藝術品採購之內部作業程序,採購相關管理辦法皆未訂有購置高價藝術品相關規範,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功能未發揮,致內部控制制度有疏漏、不完整。

 

二是該公司購置藝術品後之管理作業,有未落實執行內部規範情事,包括:藝術品無償借予其他公司未有借用相關紀錄,且借用期限逾內部規定期限;未落實盤點作業及執行搬移程序,不利落實資產之管理。購置後有收藏於倉儲公司,未依原定用途用於美化職場,有購置前未審慎評估及購置後未善盡用途等情形。

 

三是購置藝術品會計帳務作業欠妥適,會計部門核銷未落實檢核,亦有收到藝術品完成點收後仍帳列「暫付款」,未即時轉列「其他資產」。藝術品帳務處理鑑價之委託外部專業機構部分人員鑑定專業不足,有欠妥適。

 

此外,針對董事長包機及其費用核銷作業相關缺失部份。金管會表示,董事長國外出差有搭乘包機情形,雖年度國外差旅費預算業經董事會通過,惟該公司未建立國外出差搭乘包機相關內部作業程序,相關出差辦法皆未訂有國外差旅搭乘包機相關規範,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功能未發揮,致內部控制度有重大疏漏。

 

富邦人壽內部辦法規定國外差旅費用之核銷,由需求單位主管或上一層級主管核決,致有董事長核決自身包機費用核銷案件之利益衝突情事,費用核銷之分層負責規範有疏漏,顯示所訂分層負責程序影響公司內部控制執行之有效性。

 

林志憲表示,富邦人壽未建立高價藝術品採購作業之內部作業程序,且購置後有未依據內部作業規範落實管理之情事,又該公司未建立國外出差搭乘包機相關作業程序,且費用核銷作業之分層負責程序亦有疏漏。

 

基於內部作業規範對於保險業穩健營運至關重要,該公司內部規範未建立或未完備,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功能未充分發揮,內部控制制度顯有重大疏漏,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及第7條規定不符,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富邦人壽罰鍰600萬元,並請該公司提報改善計畫。

 

金管會呼籲,保險公司應確實建立完整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據以落實執行,不得有逕辦理尚未建立內控程序之作業,以確保公司之健全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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