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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零件》國巨併購奇力新未申報,判罰百萬

2011/07/02 14:45 時報資訊

 

【時報-台北電】國巨集團 (2327) 取得奇力新電子公司 (2456) 股份發行總數逾10%股權,未按證交法規定申報遭罰事件,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判決,國巨負責人陳泰銘敗訴,應受金管會對他所處108萬元的裁罰處分。

 

這是繼日前最高行判決,陳泰銘應對國巨取得旺詮超過一成股份,卻未向金管會申報遭罰144萬元事件敗訴後,陳泰銘所涉第2件行政裁罰事件。

 

判決指出,金管會認為,陳泰銘為國巨、國新投資負責人,這兩公司與國鼎創投,在民國97年7月間合併,為取得奇力新電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逾10%的共同取得人。

 

陳泰銘同時擔任國眾開發公司負責人,國眾在96年5月間,累計也取得奇力新股份逾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陳泰銘因而也是共同取得人。

 

不過,國巨在取得逾越證交法規定其他公司股份一成以上,應在取得後10日內公告並向金管申報,但國巨並未按規定申報。金管會因而依法對國巨負責人陳泰銘開單行政裁罰3次,每次36萬元,共計108萬元。

 

陳泰銘在訴訟中抗辯指出,國巨取得奇力新股份實為單獨的投資行為,與其他公司間,並未合意共同取得奇力新公司股份。

 

同時,申報事項要點僅規定,取得人為金融控股公司,被取得股份的公司為金融機構者,須將子公司及關係企業持有被取得公司之股權情形一同申報,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法理可知,若取得人不是金融控股公司,或被取得股份的公司不是金融機構者,則不須一併申報其子公司及關係企業持有被取得公司的股權情形。

 

不過,陳泰銘關於國巨及其合併前的公司間並無合意取得奇力電股份的說法,並未被法院採納,判決書且指出,該點規定適用者,並不限於金融控股公司。(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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