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監理難為

929點閱
 
2/10
我要評比
▲總統府資政陳冲。(本報系資料系照片)
▲總統府資政陳冲。(本報系資料系照片)

立法院最近通過保險法第146條之1的修正,禁止保險公司就其投資而握有的股權投票選舉董監事。此項修正在事前就引發業者強烈的反對,至於學界也多認為限制超過合理程度,最近更引發曾任金管會主委的總統府資政陳冲以「摸不著頭腦」為題,撰文含蓄地表達不贊同的意思,甚至認為「需要『高』人出面說明」。陳資政所指的「高」人,應該是金管會一定層級以上的官員,沒有這種「高」度,所做的解釋,也只是「僅供參考」,但迄今未見金管會任何反應。

面對先前的老長官,金管會上下可能很難出面說清楚、講明白。尤其陳資政在其文章中,嚴肅地由違憲疑慮、違反比例原則、影響市場運作等層面分別闡述。其中對於金管會修保險法禁止保險公司就其投資而握有的股權投票選舉董監事,認為「針對既消極又假設的原因限制財產權行使,恐怕有違憲的爭議」。

 

禁止保險公司就其因投資而持有的股權投票選舉董監事,就其外觀而論,確實是以法律限制人民行使其財產權,而有違憲的疑慮;但換個角度看,保險業者投資的資金來源並非業者本身出資,而是來自保戶歷年繳納的保險費,正本清源應是業者的負債。從而有關保險業者以他人資金進行各種業務,部分學者認為以選舉董監事而言,這是保險業者替保戶運用資金而代行權利,故禁止保險業者就其因投資而持有的股權投票選舉董監事,等同間接剝奪保戶投票選舉董監事的權利,因而期期認為不可修法「虧待」保戶。

此種觀點看似合理,然而保戶與保險公司間存有不對稱的權利義務關係:基於保險具有長年期的性質,且保戶若提前解約本身受損不斐,除了少數老牌壽險公司外,各保險公司的負責人與經營團隊數年一換早已司空見慣,新經營團隊是否真正取得保戶委任授權,是否真正基於保戶利益代行權利,恐怕比「禁止投票選舉董監事是否違憲」還更有疑問。

保險業者收受保費與銀行業者收存款性質相近且若合符節。金管會對於銀行收受存款辦理授信與投資,做了十分嚴密的規範。尤其是投資,分為權益投資與財務投資,權益投資除了堅持「產金分離」原則,除非特許不得介入非金融產業的經營。在資金運用方面,也以銀行法針對銀行對金融相關行業和非金融相關行業的投資金額,分別限制其占銀行淨值的比例。目前銀行投資金融或非金融相關行業,由於事前需要報准,因此鮮少聽聞銀行以其投資之股票藉選舉董監事去影響公司經營。若有例外,應屬財政部主導之公營銀行、公股銀行彼此間交叉持股。至於財務投資則明訂是為財務獲利,更不允許介入經營。因此,毋須在銀行法明訂,禁止銀行業者就其因投資而持有的股權投票選舉董監事。

金融監理貴在能有效維持市場與業者之健全運作,對於銀行業者,可以不用大關刀的話,當然不必作類似保險法第146條之1的修正。事實上,該條文之修正,應是保險業者如脫韁之馬的結果,保險業界先有中國人壽協助辜家取得中華開發經營權的先例,後有2013年國寶人壽介入龍邦建設的董監改選,二者都造成無可挽回的事實;即使在事後對國寶人壽重罰,也為時已晚。

截至去年底,壽險業的可運用資金達14.8兆元,而最近台股週線連5紅後,市值才達26.5兆元,前者金額占後者的一半以上。雖然保險資金運用有一定規範,然而保險資金在股市攻城掠地,若不是只為財務收益,而有意介入經營或刻意與特定人士合作的話,大型壽險公司很可能成為上市櫃公司的影子控股公司,公司派與市場派都需要看壽險公司臉色。金管會甘冒業者與學者反對的大不諱,執意修正保險法第146條之1,禁止保險公司就其因投資而持有的股權投票選舉董監事,乃是不能再讓業者出軌,因而不得不採行的撒手箭。

我們認同陳資政對修正保險法第146條之1的各點質疑,可是金管會除了促進金融產業發展的任務外,另一個重要使命是金融監理的有效執行。在客觀事實上,保險業者控管鉅額的保險資金,卻未必都是循規蹈矩的模範生;在過去經驗上,已發生的幾個案例,後果都已經不可逆轉,甚至影響極其深遠。金管會在兩害相權取其輕之下,雖有陳資政點出的違憲疑慮、違反比例原則、影響市場運作等問題,相信官員們也只能對老長官說:「歹勢啦,不這麼做,若再出紕漏,可能也不是『高』人可以頂得住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喔…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