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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服務貿易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全文

兩岸兩會第9次高層會談下午由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林中森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德銘,簽署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協議全文如下: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本協議尚待完成相關程序後生效)

為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標

本協議致力於: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雙方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及便利化;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和深度;

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第二條 定義

就本協議而言:

一、「服務貿易」指:

(一)自一方內向另一方內提供服務;

(二)在一方內向另一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三)一方服務提供者透過在另一方內的商業據點呈現提供服務;

(四)一方服務提供者透過在另一方內的自然人呈現提供服務。

二、「服務部門」指:

(一)對於一特定承諾,指一方承諾表中列明的該項服務的一個、多個或所有次部門;

(二)在其他情況下,指該服務部門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次部門。

三、「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四、「法人」指根據兩岸任一方相關規定在該方設立的實體。

五、「服務提供者」指兩岸任一方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如該服務不是由法人直接提供,而是透過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其他形式的商業據點呈現提供,則該服務提供者(即該法人)仍應透過該商業據點呈現享有本協議所給予的待遇。此類待遇應擴大至提供該服務的呈現方式,但不需擴大至該服務提供者位於提供服務的一方之外的任何其他部分。

六、「服務消費者」指接受或使用服務的任何人。

七、「措施」指兩岸任一方的規定、規則、程序、決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措施。

八、「一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包括關於下列事項的措施:

(一)服務的購買、支付或使用;

(二)與服務提供有關,且該方要求向公眾普遍提供的服務的獲得和使用;

(三)另一方的人為在該方內提供服務的呈現,包括商業據點呈現。

九、「商業據點呈現」指任何類型的商業或專業據點,包括以下列方式在一方內提供服務:

(一)設立、收購或維持一法人,或

(二)設立或維持一分支機構或辦事處。

第三條 範圍

一、本協議適用於雙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

二、本協議不適用於:

(一)公共採購;

(二)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

(三)一方提供的補貼或補助,或者附加於接受或持續接受這類補貼的任何條件。但如果前述補貼顯著影響一方在本協議下所做特定承諾,另一方可請求磋商,以友好解決該問題。應另一方請求,一方應儘可能提供與本協議下所作特定承諾有關的補貼訊息;

(四)兩岸間航空運輸安排,即「海峽兩岸空運協議」與「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及其後續修正文件所涵蓋的措施及內容;

(五)與兩岸間航空運輸安排的行使直接有關的服務,但不包括「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其後續協議項下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表所列措施;

(六)雙方有關海運協議的相關措施,但不包括「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其後續協議項下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表所列措施;

(七)雙方同意的其他服務或措施。

三、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自然人移動的附件準用於本協議。

四、雙方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機構應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和承諾。

第二章 義務與規範

第四條 公平待遇

一、一方對於列入其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所作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及本協議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的服務部門,在遵守前述承諾表或開放措施所列任何條件和資格的前提下,就影響服務提供的所有措施而言,對另一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該一方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二、本條第一款不適用於一方現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該一方應逐步減少或消除該等不符措施,且對該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變更,不得增加對另一方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限制。

三、根據本條第一款所作的特定承諾不得解釋為要求任一方對於因相關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非當地特性而產生的任何固有的競爭劣勢作出補償。

四、一方可對另一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給予與該一方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以滿足本條第一款要求。如此類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變競爭條件,且與另一方的同類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相比有利於該一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則應被視為較為不利的待遇。

五、關於一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除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豁免外,該一方對另一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該一方給予的普遍適用於其他任何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六、本條第五款不適用於一方現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該一方應逐步減少直至消除該等不符措施,且對該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變更,不得增加對另一方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限制。

第五條 訊息公開與提供

一、一方應依其規定,及時公布或用其他方式使公眾知悉普遍適用的或針對另一方與服務貿易有關的措施。

二、應另一方請求,一方應依其規定,及時就已公布並影響另一方服務提供者的措施的變化提供訊息。

三、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提供一經披露即妨礙執行相關規定或有違公共利益,或損害特定企業正當商業利益的機密訊息。

第六條 管理規範

一、一方對已作出特定承諾的部門,應確保所有影響服務貿易的普遍適用措施以合理、客觀且公正的方式實施。

二、雙方應依其規定賦予受影響的服務提供者對業務主管部門作出的決定申請行政救濟的權利,並確保該行政救濟程序提供客觀和公正的審查。

三、對已作出特定承諾的服務,如提供此種服務需要取得許可,則一方業務主管部門應依其規定在申請人提出完整的申請資料後的一定期間內,將申請的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應申請人請求,該一方業務主管部門應提供有關申請的訊息,不得有不當遲延。

四、為確保有關資格要求、資格程序、技術標準和許可要求的各項措施不構成不必要的服務貿易障礙,對於一方已作出特定承諾的部門,該方應致力於確保上述措施:

(一)依據客觀及透明的標準,例如提供服務的能力;

(二)不得比為確保服務品質所必需的限度更難以負擔;

(三)如屬許可程序,則該程序本身不成?對服務提供的限制。

五、一方可依其規定或其他經雙方同意的方式,認許另一方服務提供者在該另一方已獲得的實績、經歷、許可、證明或已滿足的資格要求。

六、在已就專業服務作出特定承諾的部門,一方應提供適當程序,以驗證另一方專業人員的能力。

第七條 商業行為

一、一方應確保該方內的任何獨占性服務提供者在相關市場提供獨占性服務時,並未採取違反其在本協議附件一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中所作承諾的行為。

二、一方的獨占性服務提供者直接或經關係企業,參與其獨占權範圍外且屬該方特定承諾表中服務的競爭時,該方應確保該服務提供者不濫用其獨占地位在該方內採取違反此類承諾的行為。

三、一方有理由認為另一方的獨占性服務提供者的行為違反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時,在該方請求下,經雙方協商,可由另一方提供有關經營的訊息。

四、一方在形式上或事實上授權或設立且實質性阻止少數幾個服務提供者在該方內相互競爭時,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應適用於此類服務提供者。

五、除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的商業行為外,服務提供者的相關商業行為可能會抑制競爭,從而限制服務貿易。在此情形下,一方應就另一方請求進行磋商,以期消除此類商業行為。被請求方對此類請求應給予充分和積極的考慮,並儘可能提供與所涉事項有關且可公開獲得的非機密訊息。被請求方依其規定,在與請求方就保障機密性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應向請求方提供其他可獲得的訊息。

第八條 緊急情況的磋商

若因實施本協議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積極尋求解決方案。

第九條 支付和移轉

除本協議第十條規定的情況外,一方不得對與其特定承諾有關的經常項目交易的對外資金移轉和支付實施限制。

第十條 確保對外收支平衡的限制

一方對外收支出現或可能出現嚴重失衡時,可依規定或慣例暫時限制與服務貿易相關的資金移轉和支付,但實施該等限制應遵循公平、非歧視和善意的原則。

第十一條 例外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二條 合作

雙方應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加強各個服務部門的合作,以進一步提升雙方服務部門的能力、效率與競爭力。

第三章 特定承諾

第十三條 市場開放

對於本協議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服務提供模式的市場開放,一方對另一方的服務和符合本協議附件二及本協議其他所列條件的服務提供者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該方在本協議附件一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中列明的內容和條件。對以本協議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所指模式提供的服務,如一方就其作出市場開放承諾,則該方應允許相關的資本移動。

第十四條 其他承諾

雙方可就影響服務貿易,但不屬於依本協議第十三條列入特定承諾表的措施,包括資格、標準、許可事項或其他措施,展開磋商,並將磋商結果列入特定承諾表。

第十五條 特定承諾表

一、雙方經過磋商達成的特定承諾表,作為本協議附件一。

二、特定承諾表應列明:

(一)作出承諾的部門或次部門;

(二)市場開放承諾;

(三)本協議第十四條所述其他承諾;

(四)雙方同意列入的其他內容。

三、本協議附件一所列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方式不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制。

四、本協議附件一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所列服務部門及市場開放承諾適用本協議附件二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第十六條 逐步減少服務貿易限制

一、為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經雙方同意,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服務貿易的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磋商。

二、依據本條第一款展開磋商形成的結果,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三、任一方均可在本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十七條 承諾表的修改

一、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則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二、修改一方應將本條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銷承諾的意向,在不遲於實施修改或撤銷的預定日期前三個月通知另一方。

三、應受影響一方的請求,修改一方應與其進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調整後結果不得低於磋商前特定承諾的總體開放水準。

四、如雙方無法就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可根據本協議第二十條規定解決。修改一方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第四章 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 聯繫機制

一、雙方同意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服務貿易工作小組負責處理本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各自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繫,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單位負責聯絡。

二、服務貿易工作小組可視需要設立工作機制,處理本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的特定事項。

第十九條 檢視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十二個月後,雙方可每年召開會議檢視本協議,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與服務貿易相關的議題。

第二十條 爭端解決

雙方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依「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第十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文書格式

基於本協議所進行的業務聯繫,應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第二十二條 附件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條 修正

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第二十四條 生效

一、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附件一所列內容應於本協議生效後儘速實施。

本協議於六月二十一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附件二 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林中森 會長 陳德銘



全文網址: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全文 | 兩岸簽服貿協議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7978356.shtml#ixzz2Wujshi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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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簽了

 

 

兩岸兩會第九次會談上午在上海舉行。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左)和海協會會長陳德銘(右)在會談開始前握手。
新華社
兩岸兩會第9次高層會談,今天下午2時許在上海東郊賓館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全文共有4章24條及2項附件。

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林中森、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德銘在協議文本簽字後,互贈紀念品並合影留念。

比照CEPA 兩岸服貿協議 設補充機制

【聯合晚報/特派記者黃國樑上海報導】

兩岸下午簽服務貿易協議,據了解,其中特定承諾表部分,協議規定「任一方可於承諾實施之日起3年期滿後修改或撤銷承諾,但應提出補償」。各方關注猶如香港與大陸的CEPA的「補充協議機制」,即經雙方同意,可以就服務貿易的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磋商。雙方並同意自協議生效之日起12個月後,可每年召開會議檢視協議。

換言之,兩岸未來將每年檢視一次協議的執行,而雙方同意,就可以進一步開放,納入協議成為補充協議。

兩岸兩會上午舉行林陳會談,下午簽署「兩岸服務業貿易協議」,據了解,協議共分4章24條條文,至於任一方於3年期滿後修改或撤銷承諾,所應提的補償,協議明訂,如果雙方就補償內容無法達成一致,則循爭端解決機制處理,但在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前,不得修改或撤銷承諾。

據指出,在協議總則部分,定義協議所涉的服務貿易有4種模式,不適用範圍包括「政府採購、政府提供之服務、政府補貼、航權及海運協議」等。

在「義務與規範」章則明定,雙方彼此給予「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但鑒於兩岸彼此交流時間尚短,無法一步到位履行本義務,因此規定雙方現有不符這兩項義務的措施仍可保留,但要應逐步減少或消除。而且過程中應遵守「凍結 (standstill)」原則,不得增加新的貿易障礙。

設有「緊急磋商」機制

協議並規定,雙方都要賦予服務提供者行政救濟的權利。協議並定有「緊急磋商」機制,為了避免協議實施後,對其中一方的服務業造成實質負面影響,被影響的那一方可以要求與另一方磋進行「緊急磋商」,找出解決方案。

至於「特定承諾」章則強調採取正面表列,提出「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即市場開放清單)。據了解,在「其他條款」章中,雙方同意建立「聯繫機制」,由ECFA經合會的服務貿易工作小組處理這個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事宜,並設立聯絡窗口負責聯繫。

 

 

 

【2013/06/21 聯合晚報、中央社】



社論-兩岸服貿協議 陸委會閉門造車

 

 

 

 

兩岸兩會昨天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雖然事前陸委會一再宣稱開放的範圍,不會有令人意外的行業,但最終協議的內容卻遍及食衣住行育樂各個領域。陸委會始終沒跨過和立法機構、百行各業、社會大眾之間的鴻溝,跨不過那幾道溝坎,政就通不了,侈談人和,豈不可笑。

 

早在五月底,美容美髮業就向民進黨團陳情,反對開放大陸美容美髮業來台。前天上午,國策顧問郝明義更帶頭開炮,發表「我們剩下不到廿四小時了」公開信,痛批「政府在兩岸文化政策上愚昧、無能、粗魯而自我感覺良好地倒退」,要求暫緩簽署協議。

 

最後,協議的內容果真如陸委會所言「沒有意外」。所有業者的聲音,政府都沒有聽進去;所有業者的要求,都沒有被採納。

 

更令人詫異的是,陸委會事前居然完全沒有和國會溝通,包括立法院長王金平、國民黨大小黨鞭都沒有接獲任何訊息,直到簽署協議上網公布後,陸委會才將協議送到他們手中。《憲法》第五十七條明訂「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對監督機關都保密至此,與業界的溝通如何,自然就可想而知了。

 

不可否認,在全球化的時代,「開放」是趨勢,但仍然必須要有步驟、有方法,仔細評估其中的利弊得失,考量各個產業的差異性與實力,換取國家、社會最大的利益。

 

在李登輝時代,政府為了加入WTO開放農產品進口,前前後後和農民溝通了十多年,積極輔導農業轉型,還為此成立一千五百億的「農業發展基金」、一千億的「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一方面厚植台灣農業實力,同時訂定配套補救措施,才敢逐步開放。

 

在馬英九時代,為了簽署ECFA,馬總統親上火線和民進黨主席蔡英文辯論,向全民宣示政府的底限,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更是只要一有任何新的進度,就主動到國會向王金平和朝野黨團報告。雖然當時在野黨擔心被認為是「背書」而拒絕參加,但這樣的方式仍然達到了與社會對話、安民心的效果。

 

更不要說當時政府如何積極的與相關產業溝通,馬總統還親自到台中,探視只有六名員工的精密機械下游廠業者「賴老闆」。當時的馬政府,即便在大陸有極大「讓利」善意的前提下,仍然盡可能地瞭解業者需求,全盤考量未來產業結構,兼顧台灣既有優勢及扶植重點產業的情況下,才敢上談判桌和對岸「斤斤計較」;即便最後在某些領域的談判結果仍無法盡如人意,但業者多半也能諒解。

 

雖說《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ECFA的後續談判,開放服務貿易是遲早的事情,台灣也必定有得有失。但對於如此大幅度的開放,陸委會卻以幾近「閉門造車」的方式作業,實是令人匪夷所思。

 

以目前的情況看來,政府對於銀行等大型企業,事前應該有一定程度的溝通;但對於廣大中小企業而言,應該多數都會覺得是被政府「突襲」了。

 

在沒有和業界充分溝通的情況下,政府很難瞭解業者的優劣勢、能力極限與經營的困難之處,即便看似公平、對等,或者成果斐然,也可能只是換到一堆對業者用處不大、甚至無用的東西。也難怪郝明義會痛批政府:太過輕忽兩岸事務的敏感、黑箱作業卻自以為是、對大陸的無知與愚痴、傲慢地忽視產業需求、對台灣本土中小企業欠缺憐憫。

 

對於這樣一個事前溝通不足、無法反映台灣共識的兩岸協議,政府必須要謙卑的聆聽百業的心聲,同時也要對因此協議而受到傷損的行業,提出適當的輔導、彌補措施。

 

此外,政府也應該思考,是否有可能在協議生效前,以任何的管道、形式,調整協議的內容,或是以雙方承諾「提前重新檢視協議」來降低對產業的傷害。

 

更重要的是,政府務必重新檢討兩岸協議的決策流程,建立新的SOP,絕不能讓類似「閉門造車」事件再次上演。

陸方對台電子商務超甜待遇…暗藏玄機

兩岸經濟協議(ECFA)服務業貿易協議簽署,陸方對我電子商務作「全世界都沒有」、「超出香港」的開放,但台商真的吃得到大陸令人垂涎的電子商務商機?

熟悉業界人士分析,這項「全世界都沒有」的開放,裡頭暗藏玄機。

首先,這次以福建為試點,台商持股比率上限55%,表面上擁有主導權,但台商必須與陸商合資;在大陸,網購被視為是通訊行業,在大陸是受管制業務,業者必須申請ICP許可,大陸審批程序中有很多潛規則,例如申請ICP許可,用大陸公民身分申請容易,外國人申請就很難。即便持股達55%,還是得用大陸人頭去申請ICP,還是難保主導權。

此外,我方持續與陸方溝通我網站遭遮擋問題。資策會產業推動與服務處主任賴玲如指出,我網域和網站遭大陸遮擋,已形成我進入大陸市場一大障礙。

熟悉電子商務產業人士表示,直接到對岸落地,風險極高,如果沒有充裕資金及與大陸重量級人物合作,要成功相當困難。

除了持股比率和ICP許可審批外,還要辦理稅務登記、不同商品要辦不同銷售許可證、還要建倉儲、掌握大陸網民消費習慣。

 

衝擊更甚ECFA 溝通沒半項

 

  • 2013-06-22 02:36
  •  
  • 中國時報
  •  
  • 【鄭閔聲/特稿】

 

     四年多前兩岸醞釀洽簽ECFA時,儘管中方大幅「讓利」,馬英九仍不厭其煩地親自下鄉宣傳、邀業者座談,甚至主動向蔡英文下戰帖辯論。行政部門也不斷釋出各種就業數據、補助弱勢產業預算等利多,為的就是說服國人:「今天不做,明天就後悔。」

     反觀昨天簽署的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台灣洋洋灑灑地向中國開放旅遊、零售、印刷、美容美髮等六十四項產業,對國內產業結構的衝擊可能更甚於ECFA,相關部會事前缺乏溝通,讓業者懷抱著不確定的心情等待「放榜」。同一個政府,四年之間的表現竟有如此巨大差異,究竟是變得更有自信,還是變得不在乎民意,讓人摸不著頭緒。

     仔細檢視承諾開放產業項目即可發現,台灣這一波開放的產業,不少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協議生效後,台灣民眾可能會從對岸投資的大型賣場裡,買到由陸資公司印製的筆記本與面紙盒;來台旅遊的陸客,可能是經由對岸的旅行社接洽,到台灣住陸資飯店、上陸資餐館吃飯消費,與台灣業者一點關係也沒有。

     面對如此全面性影響,經濟部至今沒有提出影響評估報告,當然沒辦法比照ECFA成立基金補助弱勢產業;勞委會也沒估算出就業機會可能會被取代的勞工人數。簽下協議前,甚至連聽聽業界意見的「動作」也沒有,在談判裡「中槍」的業者大概也只能感嘆,「要殺頭之前,至少該先聽人喊喊冤吧!」

     多數民眾都能理解,貿易自由化是國際趨勢、台灣絕無封閉鎖國的本錢。但政府與對岸進行敏感的貿易談判時,即便確信協議內容對台灣有利,仍應盡可能地對外釋疑,並端出適當的配套措施,爭取社會支持。若政府以為「做對的事」就能省去溝通、專斷獨行,這樣的政權與獨裁統治又有何差異?

     二○○九年的國慶日,正力推ECFA的馬英九曾說,「國人若對兩岸關係發展有疑慮,擔心國家主權與台灣利益受損,政府願意經由國會與政黨等各種管道對話與溝通。」四年過去,馬總統是否還記得當初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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