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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9

〔記者項程鎮、邱燕玲/綜合報導〕魏應充交保回家過年,付給法院的交保金竟可爽拿利息!

頂新製油前董事長魏應充兩度獲彰化地院裁定交保,社會上罵聲不斷,很多人可能難以想像,依去年新修刑事訴訟法規定,魏的交保金存入國庫代理銀行後,竟還可依台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每月領取約四萬二千元利息;不少檢察官痛批立法院修法太寬鬆,魏交保後不但能回帝寶過年,每天還能躺在豪宅沙發數鈔票領利息。

刑訴法新制 檢察官批太寬鬆

法界人士指出,過去被告交保金都繳進國庫,就算發還當事人也不計利息,去年十二月十八日刑訴法新制實施後,依法須發還利息,因此未來就算魏應充交保後沒落跑,有罪確定後乖乖入獄,依法也得付利息;至於魏應充交保案,台中高分院最快今天開庭審理。

立法院資料指出,國民黨立委廖正井等人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一十九條之一「交保金利息條款」,規定被告除有棄保潛逃等狀況,只要被告有罪確定入獄、無罪確定或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形,辦理交保的法院或檢察署都應要求國庫銀行給付被告利息。

另外,司法院去年十二月十一日發布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規定,利息計算從交保金存入國庫的代理銀行專戶次日起,至領取日止。

台灣銀行牌告活期存款利息為百分之○.一七,魏應充一月廿八日獲彰化地院首度交保,交保金一億元,隔日計息至二月三日止,利息為二千七百九十四元,二月三日魏獲彰化地院二度交保,交保金改為三億元,隔日計息至昨天(二月八日)為止,三億元的利息為六千九百八十六元,合計一月二十九日到二月八日,利息共為九千七百八十元,平均每月約可領四萬二千元利息。

資深檢察官指出,如被告最後被檢方做出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交保金計算利息發還當事人還有道理,因為這些情形是司法檢驗後,認定被告無辜或罪證不足,國家應補償利息損失,現在卻連有罪確定也一併發還,實在沒道理。

立委︰考慮再修法 增列排富條款

立委廖正井指出,當初提修法是因接獲民眾陳情,有些生活較窮困的人交保金是借來的,才會希望也給予利息,但當初沒考慮到如魏應充等大財團付高額交保金也能有利息;現在既然發現有此情形,他可以研究「一定金額以上的就不給利息」,以避開大財團等,再提出修法,讓法律更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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