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https://www.168abc.net/_News/Detail.aspx?News_Sn=772779

投資人陳情 指控郭OO老師
依老師之指示 買進8支股票 每支都賠錢!
文:金投會 投資人權益小組

《168周報》上一期頭版頭條披露,投顧老師「郭哲榮連續做錯半年」,一位資深分析師說,只要「對做」就能發大財,稱郭哲榮是「賺錢神獸」!
我們金投會,經常收到投資人投訴,指控投顧老師的不當行為,這類陳情,近日有增多趨勢。

▲邱鼎泰及馬紀強 勾結主力
去年5月有XX投顧公司邱鼎泰及馬紀強分析師在東森財經新聞台《股動錢潮》節目,涉嫌於開盤前講解股市走勢,利用分析及推介個股利多,與合作的股市作手及人頭合謀,操縱32檔股票股價,不法獲利4000餘萬元,檢方以涉犯《證交法》操縱股價罪追訴。

▲陳情指控:XX投顧郭老師
近日有投資人向金投會陳情,具名指控XX投顧郭姓老師,介紹的股票一買就套,要老師好好檢討,要求老師還會員一個公道。

▲郭OO違反投信投顧法事實
投資人向金投會陳情指控XX投顧郭OO老師涉違反投信投顧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及違反證券投資顧問管理規則第15-2條第五項事實,陳情要點如下:
一、本人於110年1月8日参加XX證券投資顧問(股)公司郭OO老師會員有委任契約書、信用卡、付費5萬3900元及電子發票Kw0009xxx為憑。
二、本人加入會員後,郭OO老師以LINE訊息通知買賣股票。
1、第1次是1月12日通知買進6284佳邦78.7附近郬可以買進,本人依老師指示78.7元買進40張後,連績7天每天都跌,跌至1月20日以72.9元及74.2元賣出,虧損約17萬元。
2、老師第2支訊息是110年1月18日通知買進2368金像電58.7元,本人依老師指示于56.9元買進10張,連續三天大跌,至1月20日以52.3元賣出,虧損4.6萬元。(沒停損一直跌到5月13日的38.65元就要賠18萬)。
3、本人依老師指示連續買進2支股票都賠錢,本人立刻通知服務人員,她建議我再觀察一下,若不行可以換老師,並於110年1月21日寄一份切結書給我,載明本人同意一旦参加,概不退費,本人承諾同時放棄刑事、民事、行政相關權力,絕無異議,造成本人猶豫,暫時沒再提退費及換老師之事。
4、老師第3支訊息是110年1月22日通知118元買進2317鴻海,本人依指示118元買進,至2月1日跌至108元,虧損約10萬元。
5、老師第4支訊息是110年1月27日通知買進2303聯電55元,本人依指示55元買進40張,並依老師指示一直抱牢,一張都沒賣,自2月22日至3月9日聯電已連續大跌10天,至45元才賣,造成本人又虧損約40萬元。
6、老師第5支訊息是110年1月26日老師通知買進3587閎康105元,及3037欣興100元,本人各買進10張,結果2月1日閎康跌至94元,欣興也跌至80元,也是各賠10萬元。
7、老師第6支訊息是110年2月22日依老師訊息買進華新科290元10張,至3月9日跌至241元,每張虧損約50元,10張賠50萬元。
8、老師第7支訊息是110年2月22日依老師訊息以125元買進6187萬潤10張,至3月9日跌至98元,每張賠27元,10張賠27萬元。

▲佳邦、金像電、鴻海、聯電
▲閎康、欣與、華新科、萬潤
綜上,本人自110年1月8日加入郭OO老師會員後,至110年2月22日期間,依老師之指示一共買進佳邦、金像電、鴻海、聯電、閎康、欣與、華新科、萬潤等8支股票,結果每支都賠錢,沒有一支賺錢,短短二個月依郭老師的訊息指示買進8支股票共賠約168萬元,有被詐騙的感覺。

▲叫進不叫出 二個月賠168萬
本人對XX投顧公司,郭OO老師已完全沒有信心,請老師能立刻同意全額退費,以彌補因老師連續8次只叫買進,不叫賣出,也不設停損之重大疏失。XX老師之行為,是否已涉嫌違反投信投顧從業人員行為準則中所稱之,善良管理人注意原則、忠實信賴原則、專業原則?及是否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管理規則第15-2條第五項,為虛偽、欺罔、謾罵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XX老師之行為,已造成會員鉅額之虧損,老師是否應負完全之損害賠償責任?向金投會提出陳情,請代向投顧公司XX老師協調請老師好好檢討,還會員一個公道。

▲金投會 給投資人四點建議
針對本件投資人向金投會陳情,具名指控郭姓投顧老師,涉違反投信投顧從業人員行為準則中所稱之,善良管理人注意原則、忠實信賴原則、專業原則,及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管理規則第15-2條第五項事,金投會投資人權益小組,給投資人四點建議:
一、陳情人應提供委任契約書、信用卡、電子發票及加入會員後,郭OO老師以L|NE訊息通知買賣股票等證據正本及影本。
二、陳情人可發存證信函給投顧公司及老師並立即終止合約及同意依規定退款。
三、陳情人可具函向金投會投資人權益小組或投信投顧公會陳情。
四、投顧公司及老師如另涉操縱股價,虛偽不實,詐騙取財案,可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喔…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