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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寶生聲明書全文如下:

 

新光人壽為新光金控全資持有之子公司,新光人壽是否能進行增資,完全取決於母公司新光金控時程而定,然本人自接任新光人壽董事長以來,在本人權責範圍內,積極透過各種方式尋求提升新光人壽資本適足率之作法,包括:

 

(1)、於新光人壽董事會提案進行增資,並於董事會報告與主管機關、母公司新光金控溝通進度。

 

(2)、於新光金控董事會積極表達新光人壽增資需求及主管機關態度。

 

(3)、積極推動轉型,從投資、商品、財務、不動產及業務面向,使新光人壽於2026年順利接軌兩大國際制度。

 

然新光金控是否增資新光人壽,並非本人權責所轄,本人雖為新光人壽董事長,在新光金控未有具體現金增資新光人壽時程之前,請問有何能為訂出新光人壽的具體現金增資時程?

 

金管會本次命新光人壽調降本人薪酬乙節,完全忽視本人積極透過各種方式尋求提升新光人壽資本適足率之努力,更無視新光人壽在本人帶領下,113年3月份稅後純益達29.01億元,月增386.7%,累計稅後純益4.13億元,每股純益0.05元,營運狀況已轉正之良好狀況。

 

甚者,行政行為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的比例原則,即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本次金管會裁處命新光人壽調降本人薪資,但新光金控是否增資新光人壽,非本人權責所轄,裁處調降本人薪資,如何能有助於行政目的的達成?

 

金管會本次裁處亦同時限制新光人壽新增與利害關係人之交易,並應於一個月內再提報改善計畫,則同時又裁處調降本人薪資,有符合行政行為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比例原則要求嗎?能夠達到金管會所要求的目的嗎?設若易地而處,金管會有哪位人士能做得更好?

 

本人離開公職將近20年,除了善盡繳稅義務,並於個人所得的20%之內,全數捐贈給學校,以及自行或與友人共同委託的三個公益信託:煥章慈善基金,達人教育基金與陳柏良足球教育基金等公益團體,善盡公民貢任。

 

所以,新資對本人而言,實乃身外之物,亦非本人在意之點,但金管會忽視了本人對新光人壽及保戶權益的用心與努力,這才是本人最感到沉重與痛心之符,更是對專業人士的無情打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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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曾任保險局長的魏寶生發出800多字的聲明,槓上金管會的裁罰決定,保險業界都「捏把冷汗」,但魏寶生表示,金融監理與公司治理應有平衡點,他已盡其所能向新壽董事會及新光金控董事會報告,積極表達新壽的增資需求及金管會的態度,並在金管會與新光金間雙向溝通;同時積極推動新壽轉型,包括投資、商品、財務、不動產、業務等,使新壽能在2026年順利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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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資本不足、為何只罰他?金管會開鍘新壽魏寶生一次釋疑

 

經濟日報 記者廖珮君/台北即時報導

新光增資不力,金管會今天宣布對新光金(2888)董事長陳淮舟、新壽魏寶生在2024年度各減薪五成和三成,引魏寶生喊冤,更有人質疑,三商美邦也是RBC多次未達200%,卻只罰魏寶生?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裁罰有三大要件,一、新壽提出改善計畫並不完備,無法讓RBC達標,等於「計畫無效性」,二、新壽未依改善計畫執行,三、魏寶生並未向金控積極爭取增資,反強調透過發債或自己改善來提升RBC。

 

新壽提增資計畫不完備且執行面也沒有積極落實,因此落入裁罰要件,魏寶生要負責督導公司提出一個適足率符合法定標準的改善計畫,這是他職責「但他明知道這個改善計畫無法達標、卻還提出來」。

 

金管會認為,魏寶生身為新壽董事長,是督導整個公司營運和管理,需要負最大責任,也因為他主持董事會,需跟母金控積極爭取增資,這也是他任務,但魏寶生卻沒有做到,因此對魏寶生究責。

 

至於三商美邦(2867)雖RBC也未達200%,蔡火炎說,但三商美邦是有照著財業務改善計畫執行的,另外宏泰人壽目前也已經達標了。

 

 

以下為採訪QA:

 

 

Q:過去宏泰人壽、三商美邦也曾RBC未達標,但卻沒開罰,為何開罰新壽?

 

保險局(以下簡稱A):宏泰當初有提出財業務改善計畫,有照計畫做、就不會被處罰,現在處罰要件是一、沒有提出改善計畫,包括計畫不完備,二是沒有依照所報的改善計畫去執行,都會構成裁罰要件

 

新壽提計畫不完備且執行面也沒有積極落實 因此落入裁罰要件,董事長要負責督導公司提出一個適足率符合法定標準的改善計畫,這是他職責,他明知道這個改善計畫無法達標卻還提出來。

 

Q:魏寶生因此加重開罰?

 

A:董事會討論過程中,新壽也知道現增70億元和發債80億元,只能讓RBC提升到169%,剩下部分,新壽說要用其他改善措施去提升,但這部分卻沒有一個具體量化說,這些執行措施、確保可以提升多少,完全沒有任何量化分析。

 

這具有高度不確定性且沒有明確執行時程,因此這各改善計畫無法讓新壽6月底RBC達200%。

 

我們認為魏寶生沒有盡到督導公司改善適足率責任,因此對魏寶生做減薪。

 

Q:宏泰也沒有一次性改善讓RBC達標,三商也是?其他公司可以分次做,卻對新壽一次就開罰?

 

A:宏泰RBC有改善了,提了改善措施也改善了,所以沒做裁罰。

 

三商人壽要看是否有達到構成要件,裁罰構成要件是計畫不完備或沒照計畫執行,三商是有照計畫做,目前看到是RBC沒達標,這部分會持續要求,也會請三商提改善計畫,若後續三商不完備、或沒照計畫執行也會一視同仁,也會做適當處理

 

Q:魏寶生為何是減薪三成?

 

A:魏寶生處減薪,是依照保險法143-6,這條並非裁罰性處分,是管制性導正措施,目前依據法條是143-6條第二款第七目,第二款都是管制性措施,依照現行法制只能這樣做。這也是管制性措施,因此沒有對新光人壽處罰鍰。

 

依照現行規定,若要減薪,至少是減薪三成。

 

後續還是希望公司能夠持續改善適足率,也考量魏寶生是在董事會內,沒有積極爭取,先給他減薪三成,是給魏寶生一個改善機會。

 

Q:新壽董事會沒責任?

 

A:新壽董事會沒有看到反對增資意見,是看到魏寶生在董事會中發言,沒有積極去爭取新光金的現金增資,都說可以透過發債、或自己改善措施來提升,反而自己強調這部分。

 

董事長是督導整個公司營運和管理並主持董事會,要負最大責任,魏寶生爭取新光金增資部分,並沒有積極處理,因此先對魏寶生做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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