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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之所以稱為特殊目的,主因它的存在,就是為讓企業透過某些財務規劃,來承作表外交易,表面上並未控制其所有權,但透過交易的安排,實際上掌控其經濟利益、吸收其風險,或享有其剩餘價值。

SPV通常設立在境外,實收資本額很低,例如,1美元就可以成立,常用來移轉資產,藉此達到除帳的目的。

【2014/07/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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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指出,紅火案一、二審判決結果,彼此矛盾之處很多。

首先,二審判決認為,中信銀出售結構債未經董事會同意,形同辜仲諒等人架空董事會,為犯罪行為的開始。

但依卷證資料,中信銀的確曾在2005年12月29日,將此案提報銀行董事會,並且獲得通過,但法官未曾詢問當事人。

其次,紅火公司到底是不是中信金的特殊目的公司(SPV)?一審判決中,法院從紅火設立的經過,及其與中信銀的交易過程,認定紅火是中信金的SPV,也就是實質上的從屬公司;二審則以財報未揭露等理由,認定紅火不是中信金的SPV。

操縱股價方面,一審判決辜仲諒等人壓低股價,二審則判辜仲諒等人拉高股價之後又壓低,見解也明顯不同。

二審判決認為,中信金透過買入兆豐金股票,拉高股價來圖利紅火公司,之後又壓低股價,讓紅火受損,去圖利中信金。問題是,紅火公司怎麼會做這種自相矛盾的事?

【2014/07/28 經濟日報】

多年前,中信金為了併購兆豐金,透過旗下特殊目的公司(SPV)紅火持有兆豐金股票,演變成為社會矚目的「紅火案」。中信金大股東辜仲諒指出,「我非常、非常期待,法官能找專家、懂得金融知識的人,來看我們這個官司」。

紅火案發生迄今已八年,辜仲諒與前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前中信金法務長鄧彥敦、前中信銀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身心飽受煎熬,尤其是二審判決論點多處與一審相反,更讓他們無語問蒼天。

辜仲諒說:「二審判這麼重我是有點shock(驚訝),我看判決書,只有一個想法,法官對金融這塊,不是很了解。」

他舉例,光講SPV(特殊目的公司)觀念,法官質疑,怎麼紅火公司的股本只有1美元?其實許多設立SPV的地區,對股本的最低要求就是1美元,如果所在地要求100美元、1,000美元,中信金也都會按規定申設。

辜仲諒表示,早在特偵組到日本勸說之前,就已萌生返台的念頭;「我媽媽是虔誠基督徒,她認為我應該面對考驗。我父親是很嚴格的,對於中國信託,我有沒有拿錢,我父親最清楚。」

辜仲諒說,辜濓松有三個兒子,如果他有做對不起父親的事情,早就被父親踢出家門了,不可能還鼓勵他回台投案。母親辜林瑞慧則是覺得,本來就應該要回來面對,且應顧及三個員工及其家庭遭受的苦楚,一起面對、承擔。

中信金獨立董事王鍾渝也說,中信金對紅火案有進行調查,董事會根據報告認為紅火是中信金的SPV,同時也在年報向所有股東揭露,如果有問題,他也不會續任獨立董事。

王鍾渝表示,中信金的股東並未因為紅火案而有任何損失。

另外,根據中信金公布資料,中信金出清176萬餘張兆豐金股票後,整體稅後純益112.45億元,為公司帶來非常好的投資效益。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07/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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