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企業折價轉讓庫藏股給員工,無法隱含損失少繳稅。財政部昨(8)日發布新解釋令,企業如以低於買回價格轉讓庫藏股給員工,並依39號公報估列較高的薪資費用列帳,其差價需在員工繳交股款年度,以其所認列的薪資費用總額為上限,轉列其他收入回補課稅。
財政部曾發布行政命令,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購回其股份轉讓給本公司員工,係屬公司為取得員工勞務,而以權益商品(庫藏股認購權)為對價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與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給員工,並以發行新股約的情況相同,因此,財政部同意公司買回庫藏股並轉讓員工,可以費用化處理。
不過,財政部賦稅署發現,上述做法在公司內部會計作業上,將產生企業在所得額中減除的庫藏股交易損失,隱含於前已認列的薪資費用中,導致企業少繳稅,因此決定頒布解釋令防堵漏洞。
財政部舉例說明,100年間甲公司以每股100元購回庫藏股,每股認股權價值為10元,並據以列報薪資費用;隨後,甲公司又以每股70元轉讓庫藏股給員工,產生每股30元折價,並認列其他收入為30元。
官員指出,公司轉讓庫藏股作為員工獎酬工具相當常見,但在上述折價轉讓情形下,甲公司認列的其他收入30元,已超過前所認列的薪資費用10元。
因此,財政部特別規定,當庫藏股溢價交易時,可列入資本公積免列入所得額課稅;但當庫藏股折價交易時,因39號公報規定要按公平價值認列費用,公司因此增列的薪資費用,就要在日後員工完成認股繳款手續後,以其所認列的薪資費用為上限轉列其他收入,將已增列的費用轉回收入課稅。
企業庫藏股折價 免繳冤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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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以庫藏股獎酬員工,卻因折價金額過大,出現超額課稅現象已經有解。財政部同意,庫藏股折價轉列收入的數額,應以已認列的薪資費用為限。 這項規定對於低估薪資費用,日後發生鉅額庫藏股折價的企業,將不會再有虛增收入,並須為此多繳冤枉稅的困擾。 為因應公司獎酬員工制度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費用化規定,財政部原規定,自97年元旦起,公司決議以庫藏股獎酬員工時,其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及相關函釋規定,估計員工認股權的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得認列為薪資費用,之後公司如將股票折價轉讓予員工,應就折價部分認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財政部指出,原規定對企業庫藏股折價小於原估列薪資費用時,不會出現問題,但若情形相反時,企業就會面臨超額課稅的不公平待遇。 舉例來說,甲公司購回庫藏股成本為每股100元,依財務會計準則及函釋規定估計的每股認股權價值為10元,並據以列報薪資費用;之後A公司以每股70元(扣除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淨額)轉讓庫藏股給員工,每股折價為30元(100元-70元)。 財政部說,公司以100元自市場買回庫藏股,再以70元價格由員工認購,折價的30元雖屬公司的證券交易損失,但因其原已估列薪資費用10元,依照原規定30元如全數轉列其他收入時,多餘的20元(30元折價-10薪資費用)就會變成甲公司的虛增收入,並被超額課稅。 為解決此問題,財政部發出補救規定,公司折價轉讓庫藏股給員工時,應轉列其他收入的金額,以所認列薪資費用總額為限。按照上述案例,甲公司轉讓庫藏股的折價金額30元,超過已認列的薪資費用10元,其應轉列的折價收入,即以10元為限。 財政部同時規定,所稱「每股折價」是指按公司轉讓庫藏股給員工的價格,減除庫藏股取得成本及轉讓庫藏股的必要費用後的餘額。
【2012/08/09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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