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申報 扶養無法謀生親屬三要件

 

 

①須有身障手冊  ②重大疾病無法工作  ③全年所得不超過8.2萬元

報稅期間,扶養「無謀生能力」親屬,注意三要件。財政部指出,除領有身障手冊者外,因重大疾病就養無法工作者,或全年所得不超過8.2萬元者,均具備無謀生能力的受扶養條件,可以減免所得稅。

101年度所得稅目前正在受理申報,財政部指出,今(2013)年報稅時,因為個人免稅額、扣除額等多數沒有調整,民眾在申報扶養親屬,以提高扶養親屬人數爭取較高減稅利益時,除須確有扶養事實之外,也應注意扶養親屬的列報條件,以免節稅不成,還被補稅處罰。

財政部舉扶養無謀生能力的親屬為例,依據各國稅局的查核經驗,民眾列報無謀生能力的親屬為受扶養人,往往因為不諳稅法規定,無法提出有利證明或是浮濫列報,最終被剔除並補徵稅款。

例如,因為就業市場不景氣,失業在家的年滿20歲以上的成年子女,因不等於「無謀生能力」,不可以列報減稅。

今年報稅時,個人免稅額是8.2萬元,除本人之外,每多扶養一名受扶養親屬,即可多扣減一個8.2萬元免稅額。其節稅利益視個人適用稅率有所不同,最少4,100元,最高可達3.28萬元。

財政部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若受扶養者為「無謀生能力」者,至少要符合三項受扶養資格條件之一,才可以列報扶養,包括: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等,納稅人須取得醫院證明才能申報。

三、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即8.2萬元)。



全文網址: 所得稅申報 扶養無法謀生親屬三要件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892636.shtml#ixzz2T8pljyy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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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表示,上班族報稅,應該留意所得稅申報新制。

林由敏指出,今年報稅時,包括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照醫療費及扶養親屬等相關規定都同步放寬,上班族可以多多留意,

林由敏指出,家中有5歲以下嬰幼兒,可享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優惠。納稅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小朋友,今年起每人每年可扣除新台幣2萬5000元幼兒學前扣除額,但是不適用所得稅率在20%以上的族群。

林由敏說,長照醫療費列扣標準,包括非健保特約醫院的合法醫療院所開立的醫療費單據,都可以申報減稅,但不包括看護費用及照護費用,例如聘僱外傭或由護理人員居家護理,長期療養的照護費等,都不屬於列舉扣除範圍。

林由敏說,納稅義務人列報20歲到60歲的伯舅叔姪甥等「其他親屬」,只要能夠證明依舊在校就學或是沒有謀生能力,每個人有8萬2000元的免稅額。

林由敏提到,根據所得稅法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林由敏指出,失業勞工請領的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等,都屬勞工保險給付性質,請領後不必納入所得計算,也就是說失業勞工從勞保局拿到的失業給付金,不需繳交所得稅。

不過,林由敏說,失業勞工從公司領到的資遣費仍需要報稅。只要是領取的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都屬於退職所得,金額超過定額免稅部分,就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所得稅。

 

所得稅申報扶養 年齡限制大鬆綁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大幅鬆綁納稅人申報扶養的年齡限制,未來扶養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的其他親屬或家屬,不限年齡均可列報扶養免稅,新制最快明年五月上路。

所謂「其他親屬或家屬」,就是除了納稅人子女、本人及配偶的直系尊親及兄弟姊妹以外(現行法本就可減稅)的親屬,例如叔、伯、甥、舅、姪、嫂等;或雖非親屬,但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家屬」。

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民眾若扶養「其他親屬或同住家屬」,申報所得稅時若要把他們列為免稅額對象,須同時符合「未滿廿歲」,或「滿六十歲以上且無謀生能力」兩要件。

婦人郭燕娥二○○三到二○○七年獨力扶養七十多歲中風老母、身障大嫂及兩名未成年姪子、姪女,報稅時將四人列為扶養親屬,但因大嫂當時僅四十多歲,北區國稅局認定年齡不符,剔除五年間申報扶養大嫂的扣除額六十四萬餘元,郭女提行政訴訟敗訴後改提釋憲。

大法官去年底做出第六九四號解釋,宣告該條文的年齡限制要件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恐造成受扶養人因年齡不同而受到差別待遇,影響納稅人扶養未滿六十歲且無謀生能力親屬或家屬的意願,及違背鼓勵國人孝親的目的。

大法官也指出,無謀生能力者不會因年齡而改變受扶養需要;納稅人扶養親屬的負擔,也不該因受扶養者年齡而有不同。

為配合大法官解釋,行政院會昨通過財政部所提修法草案,改為扶養「未滿廿歲,或滿廿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均可列報免稅額;另因大法官同時宣告該條文最遲一年內失效、此案有非過不可壓力,加上朝野無歧見,預期可在立法院本會期順利三讀、明年五月上路。

 


圖/聯合報提供

 

【2012/09/07 聯合報】



非同戶籍要提證明 否則「住隔壁也不行」

行政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放寬扶養其他親屬的年齡歧視限制。財政部表示,明年五月報稅時,符合申報條件者,粗估最多可達九十八萬多人,每人每年享有免稅額八萬兩千元,國庫一年減免稅額逾十九億元。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條文規定,納稅義務人可申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的要件為:「未滿廿歲,或滿廿歲以上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該修正主要是依據大法官第六九四號釋憲意旨,排除扶養「廿歲至六十歲」其他親屬的年齡限制。

財政部表示,其他親屬包括叔、伯、甥、舅、姪、嫂等親屬或家屬,依民法規定必須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稅捐機關實務上會先以「同戶籍」為扶養其他親屬的首要條件,若納稅人申報扶養非同戶籍的親屬,必須提出扶養證明,否則報稅時會被優先刪除免稅額申報,「就算是住隔壁也不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長李慶華說,申報撫養非同戶籍親屬的納稅義務人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與其他親屬同居一家;例如身心障礙的被扶養人戶籍在高雄市,但納稅義務人在台北市,被扶養人可提供在台北市上班公司的扣繳憑單,「證實與納稅人生活在台北市」。

她說,納稅人舉證後,國稅局將實地查核,是否具備同居一家和扶養之實;過去舉證曾採用「里長證明」,但此類證明過於浮濫、人情所託,國稅局已不採認。

稅務專家說,過去曾有隔代教養家庭的孫子年滿廿歲後,因仍在就學,接受祖父母扶養,卻不能申報免稅額,新制放寬後,更符合人性;但國稅局表示,扶養其他親屬因受到「同居一家」限制,一旦出國念書不得申報免稅額。

 

【2012/09/0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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