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股東訴訟責任 轉嫁公司
為簡化企業併購流程,經濟部大規模修正企業併購法,但避免小股東權益受損,將新增異議股東訴訟責任轉嫁條款。
前兩年龍巖人本與大漢建設合併,龍巖人本作為消滅公司,併入大漢建設,大漢將更名為龍巖,當時龍巖小股東就質疑換股價格偏低,一度與龍巖走上法律途徑,也被形容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案例之一。
商業司表示,企業併購過程中,若被併購公司的股東,對於收購案持以保留態度,可能會放棄手中股票,因此轉向原公司要求買回股票,也就是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
但是當雙方談不攏價格時,以龍巖為例,就是由個別股東,採取個別法律行動,訴訟責任是由異議股東負擔,如果10個股東提告,法院就會收到10個案件,不僅浪費司法資源,同時每個法官判決價格也會不一樣,也會產生小股東對抗大企業的負面形象出現。
所以商業司修正企併法第12條文,股東與公司在確定併購案後60天內,協調收買股份的價格,如果沒有達成協議,公司要將全數異議股東訴求蒐集起來,並在30天內向法院申請公平價格裁定。
商業司表示,訴訟責任由異議股東轉嫁到公司身上,法院將裁定一個公平價格,公司必須按照該價格,而如果公司沒有向法院申請,就必須依照股東請求價格給付。
不過,司法院對這項條文提出異議,由於現行非訴事件法,並沒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也就是當相關人再度提出裁定,法院必須再次受理,這就會與當初商業司訂定的訴訟責任轉嫁精神有衝突,解套辦法,就是司法院修正非訴事件法,或乾脆拿掉這項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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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漢建設在今年三月更名為龍巖後,「陰宅股」特性持續發威,不受政府打房影響,風光登上上櫃營建股王寶座,但如今卻爆發原龍巖股東不滿被低價換股,一狀告上法庭的風波,此一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爭議,關鍵在於殯葬業是負債比較高的特殊業態,加上彼此對資產價值的認定差距頗大所致。 |
而且,在這個合併案發生前,於○九年十一月,根據當時會計師簽證的第三季財報數據,龍巖每股淨值約一二.七元,而大漢是六.五六元,龍巖每股淨值亦遠高於大漢。不料,在考量流通性後,雙方經與立本會計師事務所共同敲定大漢與龍巖的換股比例是一比○.九一六九;形成資產規模較小的大漢透過增發新股,竟取得資產規模較大的龍巖七五%股權,並成為母公司。 從上述換股比例核算過程來看,原本龍巖的股票價值是遠高於大漢,而在歷經一年多後,龍巖的營運雖然同樣出色,但卻變成不如大漢來得值錢,小股東因而無法接受,憤而提告。事實上,主管機關金管會似乎也有同樣的疑慮,認為換股比例的說明不夠充分,必須再補充說明,因而在一○年底將該案退件。 對此,詹淑娟解釋,由於股東與主管機關都認為,換股比例的計算都仍有補充說明的空間,因此,有要求會計師再採用一些其他常用的計算方式重新計算,但結果與第一次的換股區間差不多,因而在主管機關認為無疑慮後,才於今年初再度送件,並且獲准合併。 但一位關注該案的法人研究員指出,該案在合併過程中,先讓大漢取得龍巖七五%的股權,是重要關鍵,這個決定讓大漢提出較差的換股比例時,龍巖就算其他所有股東都反對,也無濟於事,因為買賣雙方的決定權,都在於握有最大股權的董事長李世聰手上,小股東確實只剩下拒絕換股,成為異議股權,等著協商購買,或走上法院裁決了。(本文節錄自384期財訊雙週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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