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孟皇法官就林益世案自行請求法官個案評鑑的答辯書全文連結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xViEd1ZNUfNOXdsdmRKT3BPbms/view?pli=1&sle=true

 

林益世案 最高院︰目前法律見解 採實質影響說

 

〔記者侯柏青、項程鎮/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採「法定職務說」而認定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不涉貪污,外界抨擊合議庭刻意限縮公務員實質影響力,合議庭法官林孟皇昨呼籲最高法院應對公務員的職務行為作出統一見解。最高法院明確表示,以往雖有「法定職權(務)說」和「實質影響力說」兩種法律見解,但該院目前較新見解「都是採取實質影響力說」。

 

林益世被控貪污、求處無期徒刑,貪污部分卻獲判無罪,而地院判決林貪污無罪的主因是認定,林收錢行為與職務不相關;但法院在審理扁案時,認定扁具「實質影響力」,審理林案時,卻變成「法定職務說」,明顯矛盾,也引發外界批評聲浪不斷,而最高法院指其較新見解是採取「實質影響力說」,其對林案後續判決可能產生的影響「效應」,頗值關注。

 

合議庭審判長吳秋宏、受命法官紀凱峰、陪席法官林孟皇前天請求北院將他們移送法官評鑑,北院整理三人的請求書及答辯書後,今將移送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

 

林孟皇︰司法改革有兩重點

 

其中林孟皇身兼司法院人審委員,他昨天在司法院人審會發表卸任感言,表示目前司法有兩個重點改革方向,第一個是司法行政屢見人事任用弊端,第二個是裁判品質不符合人民感情。

 

他說,人事任用有弊端,才會爆發法官貪污、關說或上網盜拷判決的離譜案件,而裁判品質不佳,有很多原因出在最高法院不作統一見解,判決沒有一致性,因此爆發白玫瑰民怨運動。

 

林孟皇認為,最高法院應就民代或公務員職務行為,是採「法定職務說」、「職務密接行為說」或「實質影響力說」提出統一見解,如果統一見解後仍有漏洞,主管機關就該思考是否修改貪污治罪條例。另兩名法官吳秋宏、紀凱峰則未受訪。

 

最高法院對此表示,以往雖有法定職權說和實質影響力說兩種法律見解,但該院目前較新見解都是採取「實質影響力說」。

 

有法官說,日本在刑法裡規定斡旋受賄罪,另定斡旋獲利處罰法,法律規定明確限制民代或議員行使權力,若斡旋對象包括國家出資額超過一半的民營企業,收錢喬事即觸法。

 

法官論壇 有人籲林孟皇辭職

 

此外,林孟皇雖將矛頭導向最高法院對公務員貪污案不統一見解,但有法官在法官論壇留言呼籲林孟皇辭職。結果有五十六位法官對此留言按讚。另有法官在法官論壇留言,影射林案合議庭中,有法官以前批同事,不顧同事名譽,自己遭批就要求評鑑自清。這則留言獲二十六位法官按讚。

 

 

-- 

電玩核照案 張宏年無罪定讞

 

2011年6月9日 23:29


  • 前台中市議長張宏年出面為警察局說話,希望罰鍰預算不要刪除。記者李梅金攝

中央社訊 

台中市議會議長張宏年被控為電玩業者關說核發證照案,一、二審都判決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全案定讞。 

張宏年被控於民國94年間,為小鋼珠電玩業者關說2張電子遊藝場執照,收取業者前金、後謝及按月乾股分紅,總計新台幣2140萬元,全案經台中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起訴。 

不過,法院審理時認為,張宏年雖然協助電玩業者向台中巿府關心發照進度,但無法證明官員遭施壓、關說而核發執照;即使張宏年收取業者金錢而關說合法發照,「道德上固足非議」,但不適用圖利罪。 

全案一、二審時,法院都判決張宏年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無罪定讞。

林益世沒貪汙? 法部:二審見解可能不同

  • 2013-05-02 01:27
  •  
  • 中國時報
  •  
  • 【鄭閔聲、徐子晴、林偉信、王己由/台北報導】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涉貪案宣判,但法官認定林益世並未貪汙,只是恐嚇得利,法律見解引起輿論譁然。對此,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表示不清楚法院如何認定這起個案,但判決需要認定事實再適用法律,若檢方上訴,二審法官可能會有不同見解。

     國民黨立委昨天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詢問吳陳鐶,法務部是否會針對本案提出上訴?吳陳鐶表示,法務部對具體個案沒有權限,但會在收到法院判決後,查明法官適用法律有無錯誤;若有適用法律認定錯誤,就會提出上訴。

     綠營昨天也繼續高分貝質疑「司法護貪」。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嘲諷,「立法委員居然被認定『無實質影響力』!教我等此後如何招搖過市、白吃白喝?」

     段宜康昨天在臉書上貼出林益世案新聞連結,認為立委被法院認定「無實質影響力」,是立法院最大的危機。他要求立法院應立即啟動危機處理,發表聲明:「立法委員的實質影響力,絕不容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以任何形式輕忽!」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批評,一審判決除了刑期不符合社會期待以外,法院未全力追繳林益世不法所得,也令人失望。本案至今僅沒入新台幣三千三百萬元不法所得,若加上一審判決罰金一五八○萬元,也還遠低於林益世第一次收受的六三○○萬元賄款,「剩下的錢,難道是法院想給林益世金援嗎?」

     雖然外界撻伐聲不斷,仍有不少法界人士認為合議庭在有罪認定下,選擇一條適用法律,恪遵罪刑法定原則,做出適法裁判,並無不妥;但也有人認為判決可能經不起上級審的考驗。

     林益世在本案訴訟中,一開始就坦承任立委時確有收賄六三○○萬元,但辯稱部分是佣金及餽贈,企圖從立委有無違背職務、影響中鋼決策的灰色地帶,替自己爭取有利判決的空間,法官認為是經高人指點的訴訟技巧。

     法界實務人士表示,民代與行政官員雖然都是《刑法》上的法定職務公務員,但在適用法條上,民代關說施壓以索取不正利益,是否有構成貪汙罪,法界一直存在不同的見解,院檢各吹各的調。最指標的案例就是前台中市議長張宏年涉貪案。檢方認定張宏年構成貪汙罪,求處重刑。但歷審法院卻都認為,核照非議會執掌業務範圍,市府核照也無不法,張宏年雖然收錢而關說發照,道德上固足非議,但不違法,張因此在兩年前獲終審判決無罪定讞。

社論-罪名非貪汙 量刑未從重 輕縱林益世

  • 2013-05-01 01:07
  •  
  • 中國時報
  •  
  • 本報訊

 台北地院昨日宣判林益世所涉案件指出,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刑法之恐嚇得利罪」、「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共判刑七年四個月,併科罰金一千五百餘萬元。其他被告,包括其妻其母,均判決無罪。消息傳出,社會初步反應,多認判決嫌輕,不符輿情期待。

 就所見資料加以觀察,不論是審判庭過於注重概念的糾纏以致於忽略社會通念,或是有意高抬貴手,在這樣一件社會矚目而涉及高層官箴的重大案件上,司法如此判決,確實令人有輕縱的疑惑與遺憾。

 不妨分從犯罪罪名的判斷與量刑標準兩個方面,來說明為什麼本案判決予人重案輕判的感覺。

 首先來談犯罪罪名的選擇。檢方起訴的罪名主要是依《貪汙治罪條例》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等。簡單地說,檢方所控者,為法定刑達到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之重罪,而法院判決則是認為,除了確已觸犯了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外,林益世的犯行不能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罪名,只能論以《刑法》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恐嚇得利罪而已。

 用一般人的話來說,法院認定林益世不是利用兼任執政黨大黨鞭的立法委員職務犯罪,也不是利用行政院祕書長的職務犯罪,而只是像一般流氓一樣恐嚇他人而謀取不法利益,但因為是公務員而得到這種犯罪機會,所以加重其刑而已。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法院認為林益世雖然身居要津,但不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所以不能適用《貪汙治罪條例》治罪。為什麼不是職務上的行為呢?法院認為,林益世對中鋼公司或中聯公司的經營層請託施壓謀利,固然是利用自己的黨政關係與政治影響力,但不是立法委員的法定職務行為或職務密切關聯行為,即使他曾用立法委員名義出具便條要求經濟部處理,也曾在立法院院會時要求經濟部長注意中鋼的事,都不算是職務上的行為!法院這樣的看法,符合社會常情嗎?然而判決書卻說,這符合「一般國民的法意識」!

 法院又說,林益世任行政院祕書長時協助地勇公司與中聯公司續約並爭取加入中聯與中耀公司的契約而成三方契約,而要八千三百萬元的賄賂,也不算是職務上的行為。因為協助撮合契約不是祕書長的職務行為,即使林益世曾經說過可以如何藉用祕書長身分退回公文的方式操控公股事業機構之人事案,也不能算是公務員利用自己職務藉勢藉端勒索的犯罪行為!問題是,行政院祕書長走到哪裡,誰不知道他的身分,只要不說出自己的職務,即使恐嚇他人取得違法利益,也不算是職務上的行為,那高層官員觸犯貪汙罪的成立條件會不會也太難了吧!然而林益世若非憑著當時的職位身分,又是憑什麼橫空出世撮合契約而強索賄賂呢?難道法院的意思是說林益世只純粹是個流氓,不算是行政院祕書長嗎?判決關鍵是只要排除了職務上行為,就能不用《貪汙治罪條例》判以重罪,而只適用《刑法》上的輕罪,輕到連《洗錢防制法》也用不上的地步。

 其次再談量刑的輕重。按照法院的邏輯,本案不是公務人員收受賄賂,而是一般犯罪,因為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所以才加重其刑。也就是說,其實本案已經算是輕罪重判了。然而即使是順著法院的邏輯說話,本案依然是判決過輕。法院深知林益世歷任要職,位高權重,試問,以此身分犯下幫派大哥常犯的恐嚇牟利罪,該不該處以最重之刑?恐嚇牟利罪最重應判五年,公務員身分應該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也就是可處七年半徒刑;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重可處三年,加起來可以重到十年以上。現在法院只處七年四個月。其中恐嚇牟利罪的量刑約是三年四個月,僅是中等刑度。然而法院在判決中責備林益世犯罪無非係為滿足自己權勢與金錢慾望,「俱無足憫」;又說他於犯罪之後「一再避重就輕,推諉卸責,難認已有悔意」,既然如此,為何卻先在罪名上從輕發落,復在量刑上不從重處罰?

 我們無意代替法院從事事實認定,純從已然揭示的判決本身邏輯出發設問,不知道有沒有機會,再在上訴審中看到足以釋疑而令社會服氣的司法答案呢?

 

林益世案求刑重、判決輕之爭議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嫌貪汙案,檢察官論告時求處無期徒刑,各界也猜想林益世應會遭到重判;但台北地方法院昨日的宣判卻大出各界預料,林益世僅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恐嚇得利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合併為七年四個月的有期徒刑。

院檢意見之所以天差地別,關鍵在於對公務員職務行為的認定出現重大歧異。檢察官認為:中鋼是經濟部具有實質決定權的公司,立法委員對政府各部門既有質詢權、預算權等,就會被經濟部等政府機關「敬畏及重視」;且林益世又兼國民黨之政策會執行長,於立法院對於各單位預算、法案等爭議之朝野協商中扮演關鍵性角色;從而,檢方認定林益世在地勇案中,因對中鋼具有實質影響力,其索賄六千三百萬元即構成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受賄罪,法定刑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

判決本案的法官則認為:中鋼縱使官股占多數,「本質上還是民營公司」,不是政府機關;因此,林益世雖有實質影響力,其請託或施壓中鋼不得不配合,但此影響力來源「與其立法委員職務無關」,「充其量是林益世豐沛之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這樣一來,本案就從「公務員貪汙罪」跳脫出來,而變成「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恐嚇得利罪」,即使經加重其刑期,最重也只有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院檢的分歧由此而來。但是,以中鋼的特性、受經濟部指導的事實,以及各項相關事務在立法院受到監督的實際情形;法院所謂中鋼「本質上還是民營公司」、「林益世雖有實質影響力,但來源充其量是林益世豐沛之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等等見解,恐怕嚴重違背了多數國民的常識理解和法律感情。本案判決的法官是不是走岔了路,殊值檢討,檢察官亦應上訴爭個是非。

再者,由於法官對本案職務行為的認定與檢察官大不相同,除了六千三百萬元賄賂的部分結論與檢方南轅北轍之外,關於檢舉人陳啟祥引爆本案的所謂「三、三、二三」錄音帶密碼、索賄八千三百萬元等情節,法官也排除了貪汙治罪條例的「要求期約賄賂罪」,而認為陳啟祥供述反覆及錄音帶經過變造,其陳述不足採信,因而亦認為林益世此一部分無罪。

至於洗錢罪嫌部分,也基於既已認定林益世所犯非貪汙治罪條例之犯罪,僅係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恐嚇得利罪,遂亦認定其犯罪所得非屬於洗錢防治法「重大犯罪所得」之範圍,亦即無「洗錢」問題,所以林益世這一部分也無罪;而其母親、妻子、母舅等也在相同理由下,統統無罪,這當然更是法官走向岔路之後的必然結論。尤有甚者,法官竟然還說林益世的母親、妻子、母舅等人「無證據顯示渠等主觀上認知林益世交付款項是不法所得」,這就真的偏差得過分了。難道法官不知案發後林母燒錢的行為嗎?除了明知其為「髒錢」而想消滅罪證,有誰會做出用金爐燒美金的驚天怪事?

林益世另外被認定構成犯罪的是「財產來源不明罪」。法官在判決中認定檢察官扣押及林家交出的錢,合計已超出陳啟祥給過的六千三百萬元,並認為林益世未就此說明,即構成犯罪;然而,奇怪的是,法官既然從頭到尾不認為林益世構成「貪汙受賄罪」或「索賄罪」,而只認定是加重的「恐嚇得利罪」,卻又如何認定他竟然構成「貪汙治罪條例」中的「財產來源不明罪」?這顯然有邏輯上的矛盾,因此也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和認定帶出很多疑問。

林益世案的求刑重、判決輕,大出社會各界的預料。對照本案爆發之初林益世曾說「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國庫有的印章是我管的,行政院只有兩顆印,行政院長一顆,我一顆,就兩顆而已」等等,足徵其本人在涉案行為上亦在強調其職務上的影響力,但法院卻全力為其開脫,僅視其「充其量只是地方有力人士」,似連其「立法委員」的身分亦加排除,此種認知未免太過離奇,恐怕與社會大眾的正義意識相去太遠。

本案的判決出現太多法律見解的疑義,檢察官料將上訴,也應當上訴,期能在上級審判中釋疑。

【2013/05/01 聯合報】



觀察站/一家人為林益世脫罪 尚未落幕

 

 

林益世母親沈若蘭被控貪汙及洗錢,出庭時被包圍採訪,法院判她無罪。
本報資料照片
彭愛佳去年十月拿五千萬元幫林益世辦理交保,但自己也成洗錢罪被告,昨天獲判無罪。
本報資料照片

法院審理一百九十一天,林益世出庭十五次,期待司法還他清白。母親沈若蘭及兩個舅舅、妻子彭愛佳在法庭上泣訴,也極力護著林益世;結果林益世獲得輕判、家人也都判決無罪,全家脫困,但這不是終審判決,還是可能翻案。

合議庭雖然認為林益世不構成貪汙,但也重砲批評林益世無視於人民託付廉能政府的要求,假借立委權勢對他人恐嚇;還指責林益世把公股事業視作囊中禁臠、業外收入的生財工具,予取予求、毫不手軟。

捲入扁家弊案的陳致中、黃睿靚,當初在法庭上冒著洗錢罪的風險承認經手扁家海外巨款,但陳水扁、吳淑珍的供詞就是要讓兒子、媳婦脫鉤。根據法庭觀察,林益世家人似乎採取類似的辯護策略。

去年十一月九日,黑色轎車緩緩駛抵法院,林益世夫妻推開車門,閃光燈及快門聲此起彼落;夫妻倆面對大批媒體,沒有任何表情,快步進入法院。「開庭,請起立!」這樣的場景,在法院上演十五次。昨晚林益世到派出所報到,依舊如此。

每次開庭九點半一到,林益世全家人準時坐在被告席上,聽法警口令起身,向準備入坐的三位法官致意,等審判長示意才坐下;即使是政治世家,在司法殿堂上,也得敬畏三分。

林益世庭訊時有時皺眉沉思,有時和律師低聲交談,也多次掉淚。有一次,檢舉人陳啟祥說明錄音檢舉過程,曾在政壇呼風喚雨的林益世,竟不顧形象在眾人面前放聲大哭。

林益世承認收錢,但堅持沒違法,曾在部落格寫下「從政之目的在於服務大眾」,似乎忘了服務代表不求回報。台北地院雖沒認定他貪汙,但也沒讓他用「不懂法律」唬弄過去。

 

林益世的大舅舅沈煥璋(左圖)、二舅沈煥瑤(右圖)幫姊姊沈若蘭開保管箱放錢,被控洗錢,兩人昨獲判無罪。
圖/本報資料照片
林益世的母親沈若蘭及兩個舅舅、妻子彭愛佳均被控洗錢,四人都護著林益世。自稱「被人抹黑的歐巴桑」沈若蘭,始終說林益世不會做犯法的事情,她也不會犯法,更不會叫弟弟違法;兩個弟弟聽了也掉淚,表示相信姊姊不會害人。

彭愛佳雖因丈夫涉案而變成被告還失業,始終力挺到底。她當庭泣訴不是委屈,而是聲援家人,她在七十多歲父親上法院作證錢的來源時崩潰哭了,哽咽說願意承擔所有指責、不該拖累爸爸,請法官查清楚後把遭扣押的退休金還給父親。

台北地院宣判,只有林益世有罪,但這不是最終判決,一家人為林益世辯護的戲碼,還會再上演。

 


圖/聯合報提供

【2013/05/01 聯合報】

 

扁定罪、林逃過… 實質影響力認定不明

 

林益世構成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而非貪汙罪,台北地院的見解震驚各界,關鍵在林益世拿錢喬的是「私經濟行為」,「不是公務行為」。

依罪刑法定主義,貪汙罪只能處罰公務員的公務行為,林益世因此逃過重罪。

特偵組以「實質影響力說」,起訴林益世涉犯違背職務收賄罪、職務上收賄罪、藏匿貪汙所得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求處無期徒刑;外界以陳水扁涉及二次金改案、龍潭購地案,被依「實質影響力說」判決有罪,認為林益世應被重判,但兩案有些不同。

陳水扁涉及的二次金改案,一審台北地院庭長周占春採「法定職權說」,認為總統的法定職權依憲法規定僅有兩岸及外交,判扁無罪。

但是這個見解被高院以及最高法院推翻,最高法院採用實質影響力說,認為總統對行政院各部會政策及人事均有實質決定權,判陳水扁十八年徒刑定讞。

不過,最高法院也明指,公務員收賄須與職務上行為有相當關係;所謂「職務上的行為」,只要公務員的行為與職務(公務)有關連性,實質上有影響,都視為在職務範圍。這個見解,幾乎成為貪汙罪的通說。

台北地院昨天沒有依實質影響力說判林益世有罪,法界人士分析,林益世利用立委身分向中鋼、中聯喬合約,中鋼和中聯屬私人機構,喬合約不是公務行為。

依據罪刑法定主義,林益世喬私人合約,並不適用貪汙罪的實質影響力說。

然而,現今社會民意代表為選民服務的範圍愈來愈廣,如果民代拿了錢為選民服務,服務的內容不是「公務行為」,不構成貪汙罪,構成其他犯罪合理嗎?法界人士認為,如果本案見解獲上級法院支持,未來貪汙治罪條例有必要修法。

林益世能夠逃過貪汙犯惡名,主因在於法律規範不明確,為避免民代無法無天,只有依賴修法一途,否則職務行為與收受金錢間須具有的對價關係繼續模糊下去,肅貪恐成為空談。

 


圖/聯合報提供

【2013/05/01 聯合報】



  • 二次金改扁家弊案 元大馬家賄扁定讞

  • 卡優新聞網/吳陳錦-2012年12月21日 上午06:10
  • 前總統陳水扁相關弊案中的二次金改案,最高法院今(20)日將元大金併復華銀部分判決確定。最高法院認定元大馬家在2004年行賄陳水扁、吳淑珍夫婦2億元,以阻止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瑩併購計畫,已使扁珍構成貪污罪,因此將扁珍分別重判。

    其中扁遭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1億元,珍遭處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8千萬元,褫奪公權7年,而兩人貪污犯罪所得2億元,均須連帶追繳沒收。

    二次金改案中,尚有國泰併世華銀部分,係陳水扁遭控在1999年到2004年間,要求國泰金董事長蔡宏圖行賄4億元,並透過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前往收賄,涉嫌貪污罪嫌。此部分最高法院撤銷原二審的判決,發回高院更審。而扁家人海外洗錢案部分,一併撤銷發回更審。

    扁珍所涉法條為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一審台北地院在「職務上行為」的認定採嚴格標準,以「法定職權」來認定總統法定職權並非金融改革,所以扁珍收錢並無貪污對價關係,因此判決貪污無罪。

    不過,高等法院推翻地院見解,對職務上行為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總統對行政官員有實質影響力,可以操縱金改,因此收錢構成貪污對價,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並將扁珍分別重判有期徒刑10年、各併科罰金1億元。

    至於最高法院在本次判決也支持高院見解,採實質影響力說,認定金融改革屬總統職務上行為,貪污有罪,並維持扁的刑度。但最高法院認為,吳淑珍並無公務員身分,所以援引刑法身分犯規定,減輕吳淑珍刑度。

    元大金併復華銀在特偵組偵結起訴時,認定元大馬家共4次行賄扁家,分別為2004年2千萬政治獻金、同年送2億進官邸給吳淑珍、2005年陳致中婚禮禮金18萬6千美元,以及同年元大金前營運長馬維辰交付1千萬元給陳水扁。然而,高院認定的賄款,只有2004年送進官邸的2億,最高法院維持此見解,並認定其他3次皆非賄賂。 

 --

 

台糖案 法檢偽造證據害人(林濁水)

 

 

 

2013年04月11日  
更多專欄文章

 

法官原把台糖土地只租不賣當判吳乃仁的命根子,只是台糖每年幾十億的大賣土地證據被搬出來,社會譁然,承審法官雖死不認錯卻也心虛使轉移焦點:「『關鍵』在於吳為春龍公司量身訂做,創造法律所無的『意定優先購買權』,讓該土地只有春龍買得到。」
其實優先權並不是什麼發明,我國法律中就有許多優先權的規定,只要條件符合,優先權是正當,必要而為法律所保護的。《土地法》就有租地人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正當,是因租用人曾付租金,又在地上有設施投資;必要,是如不給優先,土地賣別人,原承租人難免要求補償糾紛難了。
正常買賣中固然有優先權,國家為了提振經濟更會特別創設優先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的原提案人在政府公開徵求民間參與投資時可以有優惠權」。
台糖霧峰工業區開發是1990年代末經濟部因應廠商出走產業空洞化要求台糖配合的案子。1999年3月春龍公司響應,和台糖簽約做其中一部分。約定2年規劃案要通過,4年租地上權的手續要完成,否則台糖「可以」終止契約。
因內政部2003年才核准開發,沒法如期完成租用手續,小辮子被檢察官捉到,認為不應不終止契約,而且還不符合「法定優先權」的條件卻給他優先權是量身訂做認定違法。

「張三殺人關李四」

這指控根本不能成立,因為,一,既然優先權的存在是正當且必要,那滿足法定優先權的條件縱不夠充分,並不表示給優先權就違法,事實上在春龍要求買地之前為取得規劃許可已經投入資金人力,這他有權要求保障;二,沒按時完成手續是「得」終止契約而不是「應」終止;三,許可批准慢,是因為行政程序官僚化,責任不在春龍,經濟部明白,因此要求台糖不要終止契約,台糖只能奉命;四,2003年內政部核准開發,春龍因此拿到了使用權,動工並開始交租金,要符合「法定優先權」已不是問題,台糖根據優先權精神創設的「意定優先權」已用不著;五,但希望轉租為售的其他廠商300家中反而有需要的;六,同時就有4家用上了意定優先權;七,縱使不依土地法規定,春龍公司依《促參條例》規定,以「原始自提開發者」都應該得到直接承租設定地上權,甚至不需「公開標租」的程序;八,問題在優先權給到什麼優惠程度,而不是不能給,法官說吳乃仁讓春龍嘴裡的肉,只有春龍能夠到手,是胡說,只要參加標購的出個春龍受不了的高價,春龍就吃不到了,大家飆價是圖利台糖怎會是圖利春龍?九,何況,董事會還「量身訂做」地修理春龍:要春龍答應如沒標到也不能主張要補償開發的支出。 
法官認為吳背信「既遂」還有個理由,叫「背信罪是結果犯」,也就是說有沒有罪要看「結果」地是不是賤賣了。根據吳乃仁離職8個月後賣地的新總經理魏巍批的公文看,魏維持吳時底價的理由是魏調查到附近最近成交市價每平方公尺2420,比台糖賣的3130低。這樣如果是賤賣是魏等人虛報地價,該法辦的是魏不是吳;如魏查的價沒騙人,那麼這塊地是比市價大賺1億4!沒誰是賤賣的背信犯。 
無論如何,張三殺人關李四,台糖地是大賣特賣而非只租不賣,及地是高賣非低賣,依這三點,吳、洪案就完全不能成立,如今法官改變策略突出出「優先權量身訂做」是黔驢技窮的胡說,偽造事證害人,邪惡極了。 

 

<非典型論述>作者為民進黨前立委

台糖賣地案 邪惡系統性犯罪 (林濁水)

 

2013年03月21日  
更多專欄文章

吳乃仁、洪奇昌賤賣台糖土地案,是個邪惡的集團性犯罪。
依判決書犯罪故事是:春龍租了台糖的地後要求轉租為售,吳知道台糖有土地只租不賣原則,所以批不賣,但洪帶春龍到台糖拜會,吳當場變卦同意出售,並為春龍量身訂做修改買賣交換要點及估價讓春龍買走。這塊地市價7億8,承辦人建議8億7出售。但吳裁示以底價6億2標售,價差2億5加上台糖還要繳增值稅1億6總共損失4億1,吳洪兩人構成背信罪,判刑定讞吳3年10個月、洪2年4個月。台糖已向吳求賠償判決的4億1。

 

假使只租不賣是規定,地價又壓低了2億5,地又是吳賣的,那麼真是目無國法,罪無可逭,該關也該賠。但是地是吳賣的嗎?不是,且看17日立法院段宜康和台糖董事長的詢答紀錄。 
段:「這案子92年10月28日核定土地底價,它的底價有沒有期限?」胡:「半年,6個月。」段:「所以這底價93年4月28日就失效,吳92年12月離開公司的董事長職位,(93年4月28日)還沒有招標,核定的底價就失效,既然在93年9月公開招標,表示底價後來又有效,請問,由誰批可?」胡:可能是總經理(魏巍)。段:4月28日失效後可不可以不延續?胡:那是他(魏)選項之一。 

恐為強大外力介入

詢答清楚說明吳想賣地但並沒賣成,在93年9月招標賣地時,吳已沒權賣,有權的是魏,假設賣地有罪,除非魏賣地是受吳威脅利誘身不由己,否則吳頂多是「未遂犯」,「既遂正犯」是魏。今天檢察官賣地的不辦,辦沒賣地的,就像是張三殺人關李四一樣的荒唐兼邪惡再加膽大包天。
這案子荒唐邪惡的地方不只是這樣,起訴書判決書和台糖的邪惡膽大還真多,如:1,地是魏自己賣的,價是他核定的,若有損失是他「完成」的,他卻邪惡地簽文要吳賠錢;2,明明在吳乃仁上任前地就大賣特賣了,立法院決算書是這樣記載:90年度出售土地盈餘40億,91年63億,92年64億,93年75億,法院卻咬定台糖一向只租不賣,而胡董事長在立法院又說大塊地的確只租不賣,好像台糖的地都在信義計劃區似的,所以「小地」每年都可以賣幾10億;3,吳的確曾批不賣,但那是批「不價購」,不是不標售,檢察官卻移花接木成不賣,吳做好事被拗成壞事;4,4月28台糖內部已簽文公開標售,洪奇昌5月7日才到台糖,竟可以說成洪到台糖吳才改變決定的;5,沒有魏巍,地根本賣不成,但不但不偵辦他,甚至拒絕吳聲請魏作證的要求;6,假使地價稅算吳造成的損失,那麼台糖每年幾10億幾10億賣地的地價稅損失,檢察官法官為何不逼歷屆董事長一一吐出來?7,所謂地值8億7是「有人推估」非法定鑑價,當時附近久無土地成交,為何法檢迄不肯進行鑑價後再定罪,只採信「有人說」而判定賤賣? 8,魏維持原價是月眉糖廠報告他附近新成交價是每平方公尺2420比原核價3130低,月眉「虛報」?是關鍵,何不法辦? 

 

故事破綻真罄竹難書,白痴也可輕易發現,但檢察官,一審,二審法官共7個人沒有覺得不對,是集體白痴嗎?當然不是,唯一可能的是強大外力介入之下的系統性,集團性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是什麼犯罪集團?是什麼外力?邪惡大膽到這程度,馬總統請你捉出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喔…喔… 的頭像
    喔…喔…

    熱血流成河

    喔…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