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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1.88億買屋挨批 吳克羣為創作人哭窮

 

2011年07月01日 
 
吳克羣近年發片都走全創作路線。

【吳禮強╱台北報導】「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MUST)前陣子搬新家,在南京東路2段購買241坪新辦公室,耗資1.88億元,不少創作人聞之大感訝異,吳克羣為創作人說話:「很多詞曲作者,1年賣不到1首歌,日子過得苦哈哈。」青峰則說:「辦公不用這麼奢華吧!」F.I.R.團長陳建寧曾任MUST監察人,也說:「不一定要買這麼市中心。」

MUST每年向電視、電台、KTV等單位收取音樂公開播送、演出、傳輸的使用報酬,扣除15至20%的管理費後,將所得分給會員(詞曲作者)。但其實不少創作人、唱片公司,都不知MUST搬家、不到40名員工使用200多坪辦公室一事。 

 
MUST(黃框處)新辦公室位於南京東路2段,是精華地段。吳翊緁攝

黃立行酸不意外 陳建寧覺得不妥

青峰聞訊哀怨表示:「林暐哲工作室的錄音室,還不到10坪。」吳克羣則說:「真的假的?我很驚訝!」而黃立行語帶酸味:「我不意外,聽說他們每年都收到很多錢。」
MUST總經理朱程吾則表示,協會現在每年收入約2億元,因此去年會員大會董事會通過,得在2億元範圍內購置自有房舍,有一定的法律程序,也都有發函通知會員。陳建寧說:「不是所有會員都會去看通知,這麼大的事,如果能事先調查、徵求會員同意會比較好。」
至於何以要買如此精華地段、面積會不會過大?朱程吾說:「要考量協會未來10年的發展空間,且市區不動產的保值與增值性,都比郊區來得好。」他強調,MUST的錢是屬於1000多名會員共有,購置自有辦公室,也比原本的租用方式符合經濟效益。 

報你知
MUST靠權利金生存

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成立於1999年,是為管理音樂著作權(詞、曲)的協會,舉凡電視、電台、網路、現場演唱或其他使用音樂的店家,如要公開播送、演出、傳輸音樂,都須取得MUST授權。
MUST目前有1000多名會員,協會向這些使用音樂的單位收取權利金,扣除必要的支出後,再將其分配給音樂創作者與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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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T串聯創作人 反修法霸凌

智財局回應「還會再修正」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準備修正著作權法,日前公布草案並舉辦公聽會,由於修正草案裡涉及音樂著作,音樂圈反應強烈,以「是要我們去跳樓吧」形容,「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製作「懶人包」,串聯創作人保障自身權益,訴求「尊重原創,反修法霸凌」。

協會列出修法後的重要影響,包括鼓勵使用非法的卡拉OK伴唱機、未明確定義「擴大教育目的的合理使用範圍」、非營利目的使用音樂免取得授權、背景音樂可被無限制合理使用、嘲諷仿作無須原創同意即可改作並發表、營業場所用電視與收音機播音樂免取得授權、著作權改為登記制。

MUST已就此案徵詢會員意見,不少創作人都氣憤難平,在政府夸談扶植流行音樂產業之時,此一修法案是重大打擊。

對於音樂界的不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長張玉英表示,公聽會還剩三個場次,目前只是內部第一版的修法初稿,公聽會要廣納建言後的修正版本才會送行政院審查。智財局現也發現部分修法條文不夠周延,會進一步修正或刪除。

張玉英解釋,由於「著作權法」事涉刑責,若像過去一樣不明確,對一般使用人不利。現爭議關鍵是「合理使用」的範圍與對象是否明確,智財局會將範圍釐清,避免外界混淆。

在「非營利性活動」的公益性範圍,只要有收費用、酬勞與門票者,都是被剔除在合理使用範圍外。至於卡拉OK機的使用上,張玉英說,修法是分為兩部分來看,一般店家不等於將音樂灌進去機器裡的業者,因此誰灌進去誰負責;但若店家沒有付公開演出的使用費用,仍得就侵權負起法律責任。

至於嘲諷仿作如KUSO的部分,各國多視為言論自由,但智財局認為這部分有檢討空間。著作權登記制用意是希望維護市場交易制度能透明,也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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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聯合報提供

 

 

【2014/07/0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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