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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如興公司25日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中,指出與安泰銀行簽署的融資契約條款,有不符常規且有違公平、常理之事,安泰銀行發布澄清聲明強調,絕無如興所指的情形。

安泰銀行表示,該行原應對客戶的授信往來資料保密,但因如興公司對該行不實指陳內容,該行認為有必要適度說明,以正視聽。首先,金融機構承作企業融資業務時,於授信期間要求借款人的重要經營團隊(如董事長、總經理等)不得任意變動,或重要經營團隊變動時須通知並取得金融機構的同意,此屬於授信實務上常見的風險控管方式。

該行基於風險控管考量,避免如興公司的營運發生重大變化,造成影響其財務條件或降低還款能力等不利情事發生,依此慣例與如興公司所簽訂的授信條件,並無異常或特別不利於借款人或保證人之處,也絕無如興公司所指此一限制條款不符常規且有違公平、常理的情形。

其次,安泰銀行指出,依據如興公司2021年4月間所提供給該行的董事會議事錄(節本)等授信申請文件,如興公司對同意其孫公司向該行申請融資額度的相關授信條件(包含限制如興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不得任意變動等),並擔任連帶保證人等事,均由如興公司的董事會決議同意,並授權董事長簽署合約等相關事宜。

且該次如興公司的董事會出席人員,除六名一般董事外,還有三位獨立董事參與相關討論,顯見如興公司董事會是經過充分討論後始決議同意。如興公司於25日重大訊息記者會中指陳,該行是在其前總經理孫瑒遭通緝後,才在今年5月25日綁定孫瑒須擔任如興公司總經理職務不得變動一事,顯非事實。

其三,安泰銀行說明,如興公司所指該行財務主管表示,通緝犯孫瑒必須在經營團隊裡,這樣才能談下去一事,該行澄清絕非事實,該行人員僅是提議如興公司應積極備妥相關文件與該行洽談後續授信條件變更事宜。

該行呼籲,如興公司應盡速與金融機構商議後續債務處理事宜,而非以不實資訊,將如興公司的財務能力及信用狀況的重大變動,歸咎於授信時已與金融機構議妥的授信條件。

對於如興公司的相關不實指摘,安泰銀行認為,已屬於詆毀該行商譽,且甚可能已涉及刑事上妨害名譽罪之嫌。該行特此嚴正要求如興公司應立即停止相關行為,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以維護該行的商譽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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