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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所稅計算/股票加總全年虧損 免課證所稅

證所稅部分施行細則草案出爐,財政部將採「從寬、簡便」徵納原則。台北市國稅局正草擬十八種股票取得的成本認定方式,民眾若無法舉證取得成本,財政部擬以推估方式,取某一時點的平均值,從寬計算股票成本。

根據財政部公布「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申報核實課稅者必須在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向券商填寫申請書,明年十二月一日至卅一日,可以選擇變更課稅方式。

官員指出,個人如欲選定核實課稅,須於期限內向券商提出申請,否則視為選定設算課稅;同一人若有兩個以上帳戶或在不同券商開戶,也只能選擇一種課稅方式。

證所稅以個人為計算單位,若藉由配偶、子女或其他受扶養親屬名義開戶者,將完全無法互抵。個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損失,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不足減除者,以零計算。

財政部表示,一○二年至一○三年適用設算課稅,當出售日前一交易日台股未達八千五百點時均不課稅;股價指數若超過八千五百點,將以股票出售金額就源扣繳千分之零點二至零點六所得稅,不適用盈虧互抵及長期持有優惠規定。

至於採核實制課稅的投資人,在後年五月申報證所稅時,可以先加總當年度出售的全部股票所得,只要呈現虧損,不論個別股票賺賠,即可免申報繳稅;只有總所得呈現正獲利時,才需進一步計算各別股票的賺賠與稅率。

 

 

【2012/10/10 聯合報】



證所稅計算/同申報戶 股票盈虧不互抵

財政部明定證券交易所得盈虧互抵,但限以「人」為單位,同1申報戶但不同人的證券交易所得與損失,不得相互扣抵。這項規定,將使同戶申報所得稅者,失去操作證券交易損益、調節稅負的空間。

舉例來說,甲、乙為夫妻,且各自擁有股票帳戶,甲在102 年買賣股票虧損10萬元,乙則大賺50萬元,夫妻2人在103年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時,應申報的證券交易所得為50萬元。即乙賺進的50萬出售股票獲利,不可以扣減甲的投資損失10 萬元。

此外,明(102)年1月起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新制上路,施行前2年採取設算與核實課稅雙軌制,除強制課稅者之外,其證券戶開戶日在今(101)年11月15日以前者,應在11月16日到12月15日間,自行選擇計稅方式;開戶日在今年11月16日以後者,則在開戶時自行選定,其所選定的計稅如未更改,適用期間最長為2年(102 年至103年)。

申請人如為信託的受益人,且未開立證券戶者,其信託成立期間如是在今年11月15日之前,需在11月15日以前,就設算扣繳與核實課稅擇一計稅;信託成立在11月16日以後者,則在信託成立時申請即可。

財政部並已完成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修法工作。根據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合併申報的受扶養親屬,在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應分別按個人實際成交價、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財政部並限制個人經計算證券交易出現損失者,只能自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交易損失後的餘額若為負數(虧損),其證券交易所得需以「0元」計算。

 


圖/經濟日報提供

 

新聞辭典》加權平均法

「加權平均法」在商業會計上,是存貨計價方法之一。一般而言,存貨計價方式除了加權平均法,還有先進先出法、個別辨識法等多種,不同的存貨計價方式,影響企業的損益極大。

加權平均法是將所有的存貨數量乘上成本後,算出存貨的總成本,再除以加總後所有的存貨數量,即是存貨的平均單位成本。

 

 

【2012/10/10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證所稅計算/同申報戶 股票盈虧不互抵 | 財經焦點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7420556.shtml#ixzz28rpuEP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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