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高金融營業稅率 銀行業獲利估降7% | |||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聯合報 | |||
國際信評公司穆迪昨天發布報告,指台灣調高金融營業稅率3個百分點後,台灣銀行業平均獲利會下降7%,且公股銀行獲利下跌會比民營銀行還多。
穆迪金融機構部分析師高玟君指出,財政部提出的健全財政方案,主要為應付政府不斷上升的債務,但若將台灣的銀行及保險業金融營業稅稅率,從2%調高到5%;會對台灣銀行業產生負面的信用影響,降低銀行獲利能力,導致銀行資本形成能力轉弱。
高玟君表示,若以全球標準來看,台灣銀行業的利潤長期偏低,政府調高金融營業稅稅率,一定會壓縮銀行業利潤。
根據穆迪分析,金融營業稅調高3個百分點後,台灣整體銀行業的稅前獲利會比加稅前,下降7%。
目前共有10家台灣公、民營銀行接受穆迪評等,根據穆迪試算,調高金融營業稅稅率後,兆豐銀行受影響最小,兆豐銀的稅前獲利,會比加稅前、下挫約3.5%;但公股的台灣銀行及土地銀行,獲利都會比加稅前,各下挫14.8%、10.2%,影響較大。
高玟君指出,公股銀行,如台銀和土銀會受加稅影響較大,因為這兩家銀行的總利息及手續費收入,有90%以上都是來自台灣境內市場;但多數民營銀行及公股的兆豐銀,近年海外獲利都大增,受稅改影響程度因而較小。
高玟君分析,金融營業稅率調高3個百分點後,還會進一步影響銀行業的擴張策略,特別是對海外及大陸布局;此外,銀行可能會藉由收取較高的放款利率和服務費來彌補獲利損失。 |
社論-銀行業營業稅≠銀行稅
根據報載,由於政府財政困難,財政部推出財政改革方案,除了富人稅和提高金融業營業稅這兩點之外,大致獲得好評。在富人稅方面,各界認為課不到,只是「安慰劑」而已;至於對金融業提高營業稅,引起金融業反彈是可以預期的。然而財政部與金管會以國外也有銀行稅為由,認為對金融業課徵營業稅,並且將稅率「恢復」到5%,是很有道理的政策,此點讓人難以認同。
我們雖贊同金融業在連續數年獲利屢創新高後應共體時艱,為國家財政多負擔一些,但這不表示提高金融業營業稅是合理的政策。尤其主管部會竟把銀行業營業稅與歐美的Bank Levies(逕稱為「銀行稅」)混為一談,更是「誤把馮京當馬涼」。二者性質差異懸殊,主管部會應該「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不宜混淆視聽。
首先,我們來看銀行業(甚至整個金融業)的營業特性。金融業與一般製造業最大的差異在於沒有進貨,因此在現行「加值型營業稅」的稅制下,一般製造業繳納的營業稅有進項的營業稅可以扣抵,其名目稅率雖然是5%,實質稅率卻遠小於5%(視其進項扣抵的高低而定)。至於金融業,由於沒有進項的營業稅可扣抵,其營業稅本質並非「加值型」,而是「總額型」,因而在加值型營業稅立法時,曾考慮此因素擬將稅率訂在2%。後來雖仍依5%課徵,但1998年年底國內發生本土性金融風暴,政府迅即宣布將銀行營業稅降為2%,對當時危機的化解發揮明顯的助益,其後未再研議提高,主要因為適用這項稅率並非沒有道理。
若銀行改採「加值型」營業稅制度,以銀行放款業務而言,其「進貨」是存款,「產品」是放款;放款利息收入當繳5%營業稅,則其存款利息支出也當設算扣抵5%營業稅,由於一般銀行放款僅佔存款七成左右,因此若採「加值型」營業稅制,允許銀行扣抵設算之進項稅額,則扣抵後銀行之實際稅率負擔反將低於現行2%之「總額型」稅率。但若仍採「總額型」稅制,且將營業稅率提高至5%,則銀行營業稅負擔遠較其他產業為高,實屬不公平。
因此,要銀行共體時艱,增裕財政稅收,若用提高營業稅率方式,既不符加值型營業稅之初衷,且大幅增加銀行業之負擔。實施初期,在財政部及金管會嚴格監控下,銀行可能不敢轉嫁稅負至顧客身上,惟營業稅既屬間接稅,依照市場法則,長期必將轉嫁至顧客身上,屆時所提高之金融營業稅,等同由全體金融消費者負擔。
鑑於金融業不同於一般製造業,已經採行加值型營業稅的歐美國家,根本不課徵金融業營業稅,因不符加值型稅制精神。目前課徵金融營業稅的國家,可能只剩下中國和台灣,主管當局經常宣稱要與國際接軌,此刻反倒是與對岸接軌,規劃金融業之營業稅率為5%,與對岸相同。當然,財政部之規劃本意應是為增裕財政收入,與對岸稅率接軌純屬巧合。
既然歐美採取加值型營業稅的國家根本不課徵金融業營業稅,那又怎會有財政部與金管會所宣稱的「銀行稅」呢?其實,應該釐清歐美Bank Levies的嚴謹意義應是「銀行特別捐」,而非「銀行稅」,因為其本身不是稅(Tax),並且課徵基礎不是來自銀行的營業活動,而是依據銀行的資產、負債或資本的規模。
銀行特別捐的產生是2008年金融海嘯後,針對大銀行「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il)所做的因應設計。在金融海嘯期間,歐美各主要國家政府,為了穩定金融,動用鉅額的納稅人稅款,拯救陷入危機的大型金融機構,因而「銀行特別捐」係根據銀行的資產、負債或資本的規模而訂定,也因此只有規模到一定金額以上的銀行才會課徵銀行特別捐。無足輕重的小銀行其倒閉不致影響金融穩定,就按照市場法則,經營不善時就讓它關門大吉。
因此,在英國股權與負債總值大於200億英鎊以上的銀行、金融集團,在法國最低管制資本超過5億歐元的信用貸款機構、投資公司、銀行控股公司,在德國負債金額大於3億歐元以上的銀行,在荷蘭淨值超過200億歐元以上的銀行,才會被課徵銀行特別捐。至於美國則直接稱為「金融危機責任費」,只對總資產大於500億美元以上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課徵,故與金融機構營業稅的性質截然不同。
綜言之,所謂的「銀行稅」其實是歐美政府對「大到不能倒」的大型金融機構所徵收的「銀行特別捐」,對金融機構並不徵收加值型營業稅。我們政府若為充裕國庫,而且基於金融機構「一家都不能倒」的政策目的,要對所有金融機構都課以銀行特別捐,這也還算說得過去。但對金融業擬「恢復」5%稅率之營業稅,在已經實施「加值型營業稅」的台灣,既不符加值型營業稅本質,也苛待金融業。財政部與金管會實宜改弦易轍,以直接課徵金融業特別捐的方式充裕國庫;只是,既然收了特別捐,將來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的財源,也責無旁貸地落在國庫(全體納稅人)身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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